股權投資業務的補稅范圍及計算方法
長期股權投資什么情況下采用成本法,什么情況下采用權益法核算,投資企業的持股比例是一個重要的因素。在投資持股未達到一定比例的情況下,不可能控制被投資單位,或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但起決定因素的是投資企業是否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能力,或是否能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當投資企業持股比例達到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或能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時,長期股權投資才采用權益法核算,否則應采用成本法核算。可見,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或重大影響,是采用成本法還是采用權益法的前提。
[案例]
北京紅星實業投資有限公司決定對榮達(青島)電器有限公司、鴻泰(珠海)機械有限公司、信譽輕紡有限公司三企業進行股權投資,2001年發生如下經濟業務:
(1)北京紅星實業投資有限公司自營虧損35萬元,其中,“營業外支出”列支公益救濟性捐贈5萬元,無其他納稅調整項目,所得稅率為33%。
(2)2001年2月份,榮達(青島)電器有限公司因上年度盈利,董事會決定對甲企業分配利潤48.5萬元,北京紅星實業投資有限公司當月獲得榮達(青島)電器有限公司分回利潤48.5萬元。榮達(青島)電器有限公司為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兩免三減半”優惠期已滿),適用稅率為18%,其中所得稅率為15%,地方所得稅稅率3%,當地政府規定免征地方所得稅,實際執行稅率為15%。
(3)2001年3月份從鴻泰(珠海)機械有限公司分回利潤33.5萬元,鴻泰(珠海)機械有限公司為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4%,地方所得稅率為3%,鴻泰(珠海)機械有限公司2000年仍屬于“兩免三減半”優惠期間。
(4)2001年3月份,從信譽輕紡有限公司分回利潤0.73萬元。信譽輕紡有限公司為延慶城鎮集體企業,2000年會計利潤15萬元,經納稅調整后實際應納稅所得額為9萬元,適用27%的所得稅率。
根據上述資料,計算北京紅星實業投資有限公司2001年應納企業所得稅額。
[法律依據]
國稅發(2000)118號《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會計制度》。
[計算分析]
(1)榮達(青島)電器有限公司分回利潤彌補虧損:48.5-30=18.5(萬元)。
(2)由于榮達(青島)電器有限公司適用所得稅率為18%,實際執行稅率為15%,按稅收饒讓政策,可視同已按18%的稅率納稅。
榮達(青島)電器有限公司分回利潤應補稅額
=18.5÷(1-15%)×(33%-18%)=3.26(萬元)。
信譽輕紡有限公司企業分回利潤應補稅額
=0.73÷(1-27%)×(33%-27%)=0.06(萬元)。
北京紅星實業投資有限公司合計應補稅額=3.26+0.06=3.32(萬元)。
需要說明的是,如果企業投資于兩個以上的企業,并且投資方企業存在尚可在稅前彌補的虧損,當兩個以上的被投資企業均有分回利潤時,若被投資方適用的所得稅稅率不同,企業可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方式計算補繳稅款,即先用低稅率的分回利潤彌補虧損,再用高稅率的分回利潤彌補,然后計算應補繳稅款。本例若先用信譽輕紡有限公司分回利潤彌補,不夠彌補的部分,再用榮達(青島)電器有限公司分回利潤彌補,那么應補稅額會相應提高。
[分析指導]
(1)國稅發(2000)118號《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該文件從2000年1月1日起執行)第一條第一款規定:“企業的股權投資所得是指企業通過股權投資從被投資企業所得稅后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質的投資收益。凡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后,并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
按照上述規定,對從A企業分回的利潤,因甲企業適用所得稅稅率高于A企業,應按規定補繳稅款;從B企業分回的利潤,因B企業正在享受“兩免三減半”定期減免稅期間,故不再補稅;從C企業分回的利潤,因C企業實際適用稅率低于甲企業,故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2)《通知》第一條第三款規定:“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企業會計賬務中對投資采取何種方法核算,被投資企業會計賬務上實際做利潤分配處理(包括以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時,投資方企業應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按照我國會計制度的規定,企業當年實現的利潤一般于下年度才進行利潤分配。因此,判斷B企業(被投資方)享受定期減稅、免稅期間,應當以上年度為依據。如果B企業定期減免稅優惠期限以屆滿,則A企業分回的利潤因其稅率的差額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3)如果投資方企業發生公益救濟性捐贈業務,計算捐贈扣除的基數應不包括取得的投資收益。這是因為,在操作上對投資分回利潤是單獨計算補繳稅款,所以在計算企業內部自營部分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投資收益”應作為納稅調減項目。另一個原因是,投資分回的利潤是稅后取得的,這部分收益只能作為被投資企業計算捐贈扣除的基數,故不再作為投資方計算捐贈扣除的基數。甲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因其所得額為負數,故不得扣除,2000年度實際應納稅所得額為-30萬元。
(4)國稅發(1997)22號文件規定,如果投資方企業發生虧損(注:指經主管稅務審核確定的應納稅所得額),其分回的利潤可先彌補虧損,彌補虧損后仍有余額的,再按照規定補繳所得稅。為了簡化計算,企業發生虧損,對其從被投資方分回的投資收益(包括股息、紅利、聯營分利等)允許不再還原為稅前利潤,而直接用于彌補虧損,剩余部分再按規定計算補稅。如果企業既有按規定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也有不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可先用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直接彌補虧損,彌補后還有虧損的,再用不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彌補虧損,彌補后有盈余的,不再補稅。
[案例]
北京紅星實業投資有限公司決定對榮達(青島)電器有限公司、鴻泰(珠海)機械有限公司、信譽輕紡有限公司三企業進行股權投資,2001年發生如下經濟業務:
(1)北京紅星實業投資有限公司自營虧損35萬元,其中,“營業外支出”列支公益救濟性捐贈5萬元,無其他納稅調整項目,所得稅率為33%。
(2)2001年2月份,榮達(青島)電器有限公司因上年度盈利,董事會決定對甲企業分配利潤48.5萬元,北京紅星實業投資有限公司當月獲得榮達(青島)電器有限公司分回利潤48.5萬元。榮達(青島)電器有限公司為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兩免三減半”優惠期已滿),適用稅率為18%,其中所得稅率為15%,地方所得稅稅率3%,當地政府規定免征地方所得稅,實際執行稅率為15%。
(3)2001年3月份從鴻泰(珠海)機械有限公司分回利潤33.5萬元,鴻泰(珠海)機械有限公司為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4%,地方所得稅率為3%,鴻泰(珠海)機械有限公司2000年仍屬于“兩免三減半”優惠期間。
(4)2001年3月份,從信譽輕紡有限公司分回利潤0.73萬元。信譽輕紡有限公司為延慶城鎮集體企業,2000年會計利潤15萬元,經納稅調整后實際應納稅所得額為9萬元,適用27%的所得稅率。
根據上述資料,計算北京紅星實業投資有限公司2001年應納企業所得稅額。
[法律依據]
國稅發(2000)118號《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會計制度》。
[計算分析]
(1)榮達(青島)電器有限公司分回利潤彌補虧損:48.5-30=18.5(萬元)。
(2)由于榮達(青島)電器有限公司適用所得稅率為18%,實際執行稅率為15%,按稅收饒讓政策,可視同已按18%的稅率納稅。
榮達(青島)電器有限公司分回利潤應補稅額
=18.5÷(1-15%)×(33%-18%)=3.26(萬元)。
信譽輕紡有限公司企業分回利潤應補稅額
=0.73÷(1-27%)×(33%-27%)=0.06(萬元)。
北京紅星實業投資有限公司合計應補稅額=3.26+0.06=3.32(萬元)。
需要說明的是,如果企業投資于兩個以上的企業,并且投資方企業存在尚可在稅前彌補的虧損,當兩個以上的被投資企業均有分回利潤時,若被投資方適用的所得稅稅率不同,企業可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方式計算補繳稅款,即先用低稅率的分回利潤彌補虧損,再用高稅率的分回利潤彌補,然后計算應補繳稅款。本例若先用信譽輕紡有限公司分回利潤彌補,不夠彌補的部分,再用榮達(青島)電器有限公司分回利潤彌補,那么應補稅額會相應提高。
[分析指導]
(1)國稅發(2000)118號《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該文件從2000年1月1日起執行)第一條第一款規定:“企業的股權投資所得是指企業通過股權投資從被投資企業所得稅后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質的投資收益。凡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后,并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
按照上述規定,對從A企業分回的利潤,因甲企業適用所得稅稅率高于A企業,應按規定補繳稅款;從B企業分回的利潤,因B企業正在享受“兩免三減半”定期減免稅期間,故不再補稅;從C企業分回的利潤,因C企業實際適用稅率低于甲企業,故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2)《通知》第一條第三款規定:“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企業會計賬務中對投資采取何種方法核算,被投資企業會計賬務上實際做利潤分配處理(包括以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時,投資方企業應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按照我國會計制度的規定,企業當年實現的利潤一般于下年度才進行利潤分配。因此,判斷B企業(被投資方)享受定期減稅、免稅期間,應當以上年度為依據。如果B企業定期減免稅優惠期限以屆滿,則A企業分回的利潤因其稅率的差額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3)如果投資方企業發生公益救濟性捐贈業務,計算捐贈扣除的基數應不包括取得的投資收益。這是因為,在操作上對投資分回利潤是單獨計算補繳稅款,所以在計算企業內部自營部分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投資收益”應作為納稅調減項目。另一個原因是,投資分回的利潤是稅后取得的,這部分收益只能作為被投資企業計算捐贈扣除的基數,故不再作為投資方計算捐贈扣除的基數。甲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因其所得額為負數,故不得扣除,2000年度實際應納稅所得額為-30萬元。
(4)國稅發(1997)22號文件規定,如果投資方企業發生虧損(注:指經主管稅務審核確定的應納稅所得額),其分回的利潤可先彌補虧損,彌補虧損后仍有余額的,再按照規定補繳所得稅。為了簡化計算,企業發生虧損,對其從被投資方分回的投資收益(包括股息、紅利、聯營分利等)允許不再還原為稅前利潤,而直接用于彌補虧損,剩余部分再按規定計算補稅。如果企業既有按規定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也有不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可先用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直接彌補虧損,彌補后還有虧損的,再用不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彌補虧損,彌補后有盈余的,不再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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