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信用社呆賬的會計處理
在組建城市合作銀行時清理出來的信用社貸款呆賬損失,首先要用已提取的呆賬準備金核銷,不足部分,經批準后可在營業外支出中核銷。對清理出來的已確認不能收回,又不符合用呆賬準備金核銷條件的貸款,可暫轉為遞延資產進行管理;也可以逐次用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實收資本核銷。實行統一納稅的城市合作銀行,信用社于加入時按規定核銷貸款呆賬損失后如呆賬準備金有余額,應全額轉入城市合作銀行;如其余額達不到現行財務制度規定的比例,則差額部分由信用社用盈余公積(或資本公積、或未分配利潤)補足后轉入城市合作銀行。組建城市合作銀行時已核銷的呆賬貸款,于以后年度收回的,應計入當期損益。呆賬貸款的認定條件和核銷呆賬損失的審批程度、權限,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呆賬核銷暫行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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