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會計處理——營業稅的征稅對象
營業稅的征稅對象是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營業額。
其中所稱的”應稅勞務”,是指屬于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屬于營業稅的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非應稅勞務)。
其中所稱“無形資產”是指土地使用權、商標權、專有技術權、著作權等。
其中所稱“不動產”是不能移動,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及其土地附著物。
其中所說的”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即以從受讓方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為條件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但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應稅勞務,不包括在內。
單位或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筑物后銷售的,其自建行為視同提供應應稅勞務。
轉讓不動產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以及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予他人,視同銷售不動產。
其中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
1.所提供的勞務發生在境內;
2.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貨物出境;
3.在境內組織旅客出境旅游;
4.所轉讓的無形資產在境內使用;
5.所銷售的不動產在境內。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在境內提供保險勞務:
1.境內保險機構提供的保險勞務,但境內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除外;
2.境外保險機構以在境內的物品為標的提供的保險勞務。
如果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征收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征收營業稅。
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于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其中所稱的”應稅勞務”,是指屬于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屬于營業稅的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非應稅勞務)。
其中所稱“無形資產”是指土地使用權、商標權、專有技術權、著作權等。
其中所稱“不動產”是不能移動,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及其土地附著物。
其中所說的”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即以從受讓方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為條件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但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應稅勞務,不包括在內。
單位或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筑物后銷售的,其自建行為視同提供應應稅勞務。
轉讓不動產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以及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予他人,視同銷售不動產。
其中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
1.所提供的勞務發生在境內;
2.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貨物出境;
3.在境內組織旅客出境旅游;
4.所轉讓的無形資產在境內使用;
5.所銷售的不動產在境內。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在境內提供保險勞務:
1.境內保險機構提供的保險勞務,但境內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除外;
2.境外保險機構以在境內的物品為標的提供的保險勞務。
如果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征收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征收營業稅。
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于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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