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臨時一般納稅人認定的管理
(一)可認定臨時一般納稅人的企業
1.新辦的工業企業。新開業的工業企業,預計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未超過100萬元的,一律不得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或臨時一般納稅人。
[注:《北京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辦法》(京國稅[1999]042號文件)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即“對新辦的工業企業,其預計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一律不得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預計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30萬元而未超過100萬元的,符合本規定第一條第3~10項條件的,可以申請認定為增值稅臨時一般納稅人”的規定,停止執行。]
2.新辦的工商兼營企業。對新辦的工商兼營企業(指既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又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企業),其預計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認定為增值稅臨時一般納稅人。
3.新辦的商業企業。對新辦的商業企業,其預計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一律不得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預計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但不符合京國稅[1999]042號第一條第3~10項條件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將其認定為增值稅臨時一般納稅人。
(二)臨時一般納稅人的轉正
1.增值稅臨時一般納稅人經營一年后,凡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條件的,予以辦理轉為正式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手續,即:由納稅人提出書面申請并重新填寫《申請認定表》,由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并發給《資格證書》。
2.對增值稅臨時一般納稅人經營一年后,由納稅人提出書面申請辦理更正手續(包括:轉為正式一般納稅人、保留臨時一般納稅人資格和取消臨時一般納稅人資格)
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北京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審批。
在審批期間,仍按臨時一般納稅人進行管理。
3.對增值稅臨時一般納稅人經營一年后,其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但仍不具備《北京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辦法》第一條第3~10項條件的,以及長期納稅申報異常的,仍按增值稅臨時一般納稅人進行管理。
1.新辦的工業企業。新開業的工業企業,預計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未超過100萬元的,一律不得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或臨時一般納稅人。
[注:《北京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辦法》(京國稅[1999]042號文件)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即“對新辦的工業企業,其預計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一律不得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預計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30萬元而未超過100萬元的,符合本規定第一條第3~10項條件的,可以申請認定為增值稅臨時一般納稅人”的規定,停止執行。]
2.新辦的工商兼營企業。對新辦的工商兼營企業(指既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又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企業),其預計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認定為增值稅臨時一般納稅人。
3.新辦的商業企業。對新辦的商業企業,其預計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一律不得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預計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但不符合京國稅[1999]042號第一條第3~10項條件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將其認定為增值稅臨時一般納稅人。
(二)臨時一般納稅人的轉正
1.增值稅臨時一般納稅人經營一年后,凡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條件的,予以辦理轉為正式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手續,即:由納稅人提出書面申請并重新填寫《申請認定表》,由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并發給《資格證書》。
2.對增值稅臨時一般納稅人經營一年后,由納稅人提出書面申請辦理更正手續(包括:轉為正式一般納稅人、保留臨時一般納稅人資格和取消臨時一般納稅人資格)
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北京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審批。
在審批期間,仍按臨時一般納稅人進行管理。
3.對增值稅臨時一般納稅人經營一年后,其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但仍不具備《北京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辦法》第一條第3~10項條件的,以及長期納稅申報異常的,仍按增值稅臨時一般納稅人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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