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轉業干部開汽車修理廠是否要繳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6號)中,明確規定了軍隊轉業干部自主擇業的稅收政策。
自2003年5月1日起,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此前已經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如果已經按[2001]國轉聯8號文件的規定,享受了稅收優惠政策,可以繼續執行到期滿為止;如果沒有享受上述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可自該《通知》生效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
但是,該《通知》沒有涉及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從事個體經營能否免征增值稅的問題。因此,依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如果他開辦的汽車修理廠銷售額達到了增值稅起征點,就必須依法繳納增值稅。
自2003年5月1日起,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此前已經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如果已經按[2001]國轉聯8號文件的規定,享受了稅收優惠政策,可以繼續執行到期滿為止;如果沒有享受上述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可自該《通知》生效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
但是,該《通知》沒有涉及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從事個體經營能否免征增值稅的問題。因此,依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如果他開辦的汽車修理廠銷售額達到了增值稅起征點,就必須依法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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