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應注意的幾個專用發票問題
一、小規模納稅人是否允許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按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小規模納稅人不得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此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堵塞偷稅漏稅。但由于在實際經營中,小規模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或提供勞務結算時無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往往會影響小規模納稅人生產經營的正常運行。鑒于這種影響主要存在于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為了既有利于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又不影響小規模企業的銷售,國家稅務總局早在1994年就以國稅發[1994]05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由稅務所為小規模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凡能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小規模企業,經縣(市)稅務局批準,其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可由稅務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小規模企業到稅務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怎樣辦理具體手續?
按北京市增值稅征收管理規定,小規模企業發生需要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業務,可持本企業開出給購貨方的普通發票的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所)憑以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小規模企業在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要簡要注明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必須提供的項目資料,如購銷雙方納稅人稅務登記號、商品或勞務名稱、貨物的單價與數量等等,經主管稅務機審核無誤后可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務機關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將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交納稅人,同時將收回的小規模企業開給購貨方的普通發票的發票聯貼在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存查聯上,并建立輔助登記。
三、稅務機關為小規模企業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蓋企業的章還是稅務機關的章?
稅務機關為小規模企業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除加蓋納稅人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外,必須同時加蓋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專用章,凡未加蓋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專用章的,購貨方一律不得作為扣稅憑證。稅務機關為小規模企業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增值稅專用發票專用章加蓋在專用發票底端的中間位置。稅務機關為小規模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專用章應為紅色印章。
四、稅務機關為小規模企業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注明的增值稅稅率是多少?
稅務機關為小規模企業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率,只能按主管稅務機關為該小規模納稅人核定的當期增值稅征收率,確定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增值稅稅率。經營性質為商業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率為4%;經營性質為工業企業及修理修配業的小規模納稅人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率為6%。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除上述兩檔稅率外,開具其它稅率均是不允許的。
五、稅務機關為小規模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有什么要求?
稅務機關為小規模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單價”欄和“金額”欄,應分別填寫不含其本身應納稅額的單價和銷售額;“稅率”欄填寫增值稅征收率4%或6%;“稅額”欄按不含稅銷售額依4%或6%征收率計算的增值稅稅額填寫;在加蓋增值稅專用發票專用章的同時,簽注填開人姓名。一般納稅人取得由稅務機關為小規模企業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應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填寫的稅額作為進項稅額。被確認準予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企業,一律采取用申報納稅方式繳納增值稅。
六、在什么情況下稅務機關不能為小規模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稅務機關為小規模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范圍,為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的單位,但不包括其它小規模納稅人,如個體經營者、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
對不能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小規模企業,稅務機關不得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銷售免稅貨物或將貨物、應稅勞務銷售給消費者的以及小額零星銷售,稅務機關也不得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按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小規模納稅人不得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此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堵塞偷稅漏稅。但由于在實際經營中,小規模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或提供勞務結算時無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往往會影響小規模納稅人生產經營的正常運行。鑒于這種影響主要存在于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為了既有利于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又不影響小規模企業的銷售,國家稅務總局早在1994年就以國稅發[1994]05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由稅務所為小規模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凡能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小規模企業,經縣(市)稅務局批準,其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可由稅務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小規模企業到稅務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怎樣辦理具體手續?
按北京市增值稅征收管理規定,小規模企業發生需要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業務,可持本企業開出給購貨方的普通發票的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所)憑以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小規模企業在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要簡要注明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必須提供的項目資料,如購銷雙方納稅人稅務登記號、商品或勞務名稱、貨物的單價與數量等等,經主管稅務機審核無誤后可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務機關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將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交納稅人,同時將收回的小規模企業開給購貨方的普通發票的發票聯貼在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存查聯上,并建立輔助登記。
三、稅務機關為小規模企業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蓋企業的章還是稅務機關的章?
稅務機關為小規模企業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除加蓋納稅人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外,必須同時加蓋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專用章,凡未加蓋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專用章的,購貨方一律不得作為扣稅憑證。稅務機關為小規模企業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增值稅專用發票專用章加蓋在專用發票底端的中間位置。稅務機關為小規模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專用章應為紅色印章。
四、稅務機關為小規模企業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注明的增值稅稅率是多少?
稅務機關為小規模企業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率,只能按主管稅務機關為該小規模納稅人核定的當期增值稅征收率,確定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增值稅稅率。經營性質為商業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率為4%;經營性質為工業企業及修理修配業的小規模納稅人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率為6%。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除上述兩檔稅率外,開具其它稅率均是不允許的。
五、稅務機關為小規模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有什么要求?
稅務機關為小規模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單價”欄和“金額”欄,應分別填寫不含其本身應納稅額的單價和銷售額;“稅率”欄填寫增值稅征收率4%或6%;“稅額”欄按不含稅銷售額依4%或6%征收率計算的增值稅稅額填寫;在加蓋增值稅專用發票專用章的同時,簽注填開人姓名。一般納稅人取得由稅務機關為小規模企業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應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填寫的稅額作為進項稅額。被確認準予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企業,一律采取用申報納稅方式繳納增值稅。
六、在什么情況下稅務機關不能為小規模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稅務機關為小規模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范圍,為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的單位,但不包括其它小規模納稅人,如個體經營者、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
對不能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小規模企業,稅務機關不得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銷售免稅貨物或將貨物、應稅勞務銷售給消費者的以及小額零星銷售,稅務機關也不得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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