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商貿企業委托加工是優選
某市一家商行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事印刷紙張及輔料的批發、零售業務,沒有印刷設備和從事印刷生產的能力。2006年,該市稅務部門對這家企業進行稅務稽查時發現,該商行為了招攬生意,先將其印刷紙張、輔料等商品賒銷給一些小印刷廠或經營中間人。這些小印刷廠、中間人將賒購的材料加工為印刷成品后,出售給第三方購貨人后。再由該商行為第三方購貨人代開賒銷商品金額范圍之內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因小印刷廠、經營中間人不具備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而不能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上的貨物名稱為印刷品。第三方購貨人將貨款直接使用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給該商行,抵減小印刷廠、中間人原先賒欠的貨款。不足或超出的貨款,由該商行直接向小印刷廠、經營中間人收取或以貨補足差額。
該商行在此項業務的財務處理中,記賬憑證上記錄銷售印刷紙張、輔料等商品收入,記賬憑證附件中則附有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出售印刷紙張、輔料等商品的相關原始資料,記賬憑證中所計提的增值稅銷項稅額與所附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項稅額一致。并且該商行每月向當地稅務部門申報的納稅資料中,都有為他人虛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項稅額和其他具體、詳細的明細資料。
最終該市稅務部門認定,該商行在2003年至2005年3月期間,為他人虛開代開398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違法事實。虛開專用發票的票面金額114.71萬元、銷項稅額19.5萬元。按照《國家稅務總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文件第二條規定,稅務部門作出了按票面所列貨物的適用稅率全額補征增值稅款19.5萬元、加收滯納金4萬余元和處以一定數額罰款的處理。同時,稅務部門也對此案涉及的小印刷廠、經營中間人進行了立案檢查,查補增值稅款7.6萬元、加收滯納金和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
其實,如果該商行一開始從稅務籌劃的長遠利益出發,在經營此項業務之前,采用符合稅法規定的委托加工方式進行詳細周到的策劃,不僅不會出現上述的涉稅法律風險,還可以招攬生意,進一步做大做強企業,甚至還會降低企業所得稅的稅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又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務。
依據上述規定,小印刷廠接受到第三方購貨人的加工印刷業務后,只需先與該商行協商妥當利益分配,將此加工業務轉讓給該商行。小印刷廠再與該商行簽訂委托加工合同,由商行提供主要的印刷紙張、輔料等原材料,并委托小印刷廠進行此項業務產品的印刷加工。完工后,由商行提貨再發送給第三方購貨人,由商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第三方購貨人,并及時收回貨款。
小印刷廠因不具備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可直接到當地稅務部門申請代開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給商行,收取加工費或經營業務利益。
這樣,商行不僅不會承擔虛開代開發票的涉稅違法行為,還可享受抵扣加工費6%的進項稅額,并增加準予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經營成本,降低所得稅負擔。同時,小印刷廠也不需要承擔商行所提供的印刷紙張、輔料等貨物這部分收入的稅收負擔,更減少了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的應稅收入。
如上述案例中,該商行在2003年至2005年,為他人虛開代開398份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前者)的價稅合計134.21萬元,其中商行提供的印刷紙張、輔料等原材料計93.947萬元、小印刷廠提供的加工費及輔助性材料計40.263萬元。如果該商行采用委托加工方式(以下簡稱后者)進行此項業務經營,有如下三個明顯的效果:
1.增值稅方面籌劃前后的對比
(1)小印刷廠前者應納增值稅134.21÷(1+6%)×6%=7.6(萬元),后者應納增值稅40.263÷(1+6%)×6%=2.28(萬元),兩者差異稅額5.32萬元。同時,前者還要承擔處以所偷稅額50%至5倍以下的罰款,而后者沒有任何涉稅違法風險。
(2)商行前者應納增值稅額〔134.21÷(1+17%)×17%〕-〔93.947÷(1+17%)×17%〕=5.85(萬元),后者應納增值稅額5.85-2.28=3.57(萬元),兩者差異稅額2.28萬元。同時,前者要承擔涉稅違法行為并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而后者沒有任何涉稅違法風險。
2.企業所得稅方面籌劃前后的對比
(1)小印刷廠前者應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的收入總額為134.21÷(1+6%)=126.61(萬元),后者應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的收入總額為40.263÷(1+6%)=37.983(萬元),兩者應納稅收入差異數額88.627萬元,并且前者還要承擔涉稅違法風險。
(2)商行前者應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的收入總額為134.21÷(1+17%)=114.71(萬元),后者應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的收入總額為93.947÷(1+17%)=80.30(萬元),兩者差異數額34.41萬元,同時前者要承擔涉稅違法風險。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籌劃,明顯規范了商行、小印刷廠和第三方購貨人三者之間的財務核算,也避免了第三方購貨人因取得虛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而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所造成的損失,為企業合法經營、做大做強創造了有利條件。
另外,商行與中間人之間,只要進行協商,簽訂雇傭合同聘任為職工,實行經營業務與工資相掛鉤的考核辦法,每月預發基本工資,年終按效益結算。中間人承攬加工業務時,參照上面商行與小印刷廠的籌劃方案進行實際操作。這樣做不僅能體現出上面方案三個明顯的籌劃效果外,還能將發放給經營中間人的工資在稅法規定的數額內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更加有利于降低商行的企業所得稅稅負。
當然,在實際具體操作籌劃方案中,一定要謹慎細微,既要懂稅法具體規定又要熟悉業務經營,不能出現絲毫差錯,否則會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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