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不斷打折 籌劃空間巨大
理論意義上的打折形式主要有銷售折扣和折扣銷售兩種。但在日常生活中經常見到的仍以折扣銷售為最多。商家常用的方式主要有直接打折和贈送,其中贈送又分為贈送實物(或購物券)和返還現金。從稅收角度考慮,商場選擇哪種折扣銷售形式也是有很大學問的。選擇不同的折扣銷售形式,就會帶來不同的稅負結果。
例如,某商場商品銷售利潤率為40%,銷售100元商品,其含稅成本為60元,以此為例計算,視企業發生的其他費用為零,不考慮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該商場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貨均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為促銷采用三種不同的打折方式:一是8折銷售;二是購物滿100元者贈送價值20元的商品(含稅成本12元);三是購物滿100元者返還20元的現金。
假定消費者同樣是購買一件價值100元的商品,對于商家來說,以上三種方式的應納稅情況及利潤情況是不同的?,F分別計算如下:
一、商品按8折銷售,其利潤和應納稅額的計算1.增值稅8折銷售價值100元的商品,售價80元,應繳增值稅為[80÷(1+17%)]-[60÷(1+17%)×17%]=2.9元2.企業所得稅(假設執行稅率為33%)
利潤額=80÷(1+17%)-60÷(1+17%)=17.1元應繳所得稅=17.1×33%=5.64元稅后凈利潤=17.1-5.64=11.46元3.增值稅和所得稅合計為8.54元。
二、購物滿100元贈送價值20元的商品,其利潤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1.增值稅銷售100元商品時應繳增值稅=100÷(1+17%)×17%-60÷ (1+17%)×17%=5.81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視同銷售貨物”中的“無償贈送他人”的規定,贈送20元商品視同銷售,應繳增值稅:20÷(1+17%)×17%-12÷(1+17%)×17%=1.17元合計應繳增值稅=5.81+1.17=6.98元
2.個人所得稅根據國稅函[2000]57號文件規定,為其他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發放現金、實物等,應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單位代扣代繳。為保證讓利顧客 20元,商場贈送的價值20元的商品應不含個人所得稅額,該稅應由商場承擔。因此,贈送該商品時商場需代顧客繳納偶然所得應納的個人所得稅額為:20÷ (1-20%)×20%=5元
3.企業所得稅利潤額=100÷(1+17%)-60÷(1+17%)-12÷(1+17%)-5=18.93元由于贈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顧客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款不允許稅前扣除,因此應納企業所得稅額=[100÷(11-17%)-60÷(1+17%)]×33%=11.28元稅后利潤=18.93-11.28=7.65元
4.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合計為:6.98+5+11.28=23.26元三、購物滿 100元返還現金20元,其利潤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1.增值稅應繳增值稅稅額=[100÷(1+17%)-60÷(14-17%)1×17%=5.81元
2.個人所得稅應代顧客繳納個人所得稅為:20÷(1-20%)×20%=5元
3.企業所得稅利潤額=100÷(1+17%)-60÷(1+17%)- 20-5=9.19元應納企業所得稅=[100÷(1+17%)-60÷(1+17%)1×33%=11.28元稅后利潤=9.19-11.28= 2.09元
4.增值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額合計為:5.81+5+11.28=22.09元從以上計算不難得出結論,商家采用方案一為最優,方案二次之,方案三最差。
顧客購買價值100元的商品,商家同樣是讓利20元,但對商家來說,稅負和利潤都大不相同。因此,商家在制定每一項經營決策時,千萬不要忘記先要進行相關的稅收籌劃,以便降低稅收成本,獲取最大的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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