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境外所得已納稅款的扣除進行稅務籌劃
外商投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準予在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扣除額不得超過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稅法實施細則的具體解釋是:
1.稅法所說的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是指外商投資企業就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不包括納稅后又得到補償或者由他人代為承擔的稅款。
2.稅法所說的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是指外商投資企業的境外所得,依照稅法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扣除為取得該項所得所應攤計的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得出應納稅所得額后計算的應納稅額。該應納稅額即為扣除限額,應當分國不分項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
境外所得稅=稅款扣除、境內、境外所得按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境內、境外所得總額×來源于某外國的所得額
3.外商投資企業就來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低于依照上述規定計算出的扣除限額的,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扣除其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超過扣除限額的,其超過部分不得作為稅額扣除,也不得列為費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稅額扣除不超過限額的余額補扣,補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4.上述各項規定,僅適用于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扣除稅額時,應當提供境外稅務機關填發的同一年度納稅憑證原件,不得用復印件或者不同年度的納稅憑證作為扣除稅額的憑據。
5.上述計算扣除限額的公式中“境內、境外所得按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是指稅法規定的30%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和3%的地方所得稅稅率計算的應納稅總額;而不能按外商投資企業實際適用的任何低稅率來計算。
上一篇:進出口企業納稅籌劃新思路
下一篇:利用補償貿易節稅籌劃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