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減輕增值稅負
A企業是一家機械配件生產企業,企業規模不大,但是由于市場信譽良好,最近一段時間訂單較多,企業現有的生產能力略顯不足。張廠長有心擴大生產規模,但是考慮到該行業市場總體上供大于求,產品銷售市場并不穩定,周邊地區又存在10余家同類產品生產企業,因此怕擴大投資規模帶來經營上的風險。最近該企業又接到了10000件產品的生產訂單,張廠長正為組織生產發愁。筆者聽說這種情況后對企業進行了稅收籌劃。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外購勞務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因此適當采取委托加工方式可以達到節稅的目的。
我們知道,增值稅稅基是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獲得的增值額。從理論上講,增值額是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新創造的那部分價值,包括勞動者在再生產過程中獲得的補償V和新創造的剩余價值M,即貨物或服務價值中V+M部分。那么在考慮增值稅稅收負擔籌劃時,V+M部分的價值越大,負擔的增值稅越多。但是,按照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經營思想,M部分自然是越大越好。因此,進行稅收籌劃只有減少V部分的比例,如果V部分能夠充分運用外購勞務取得進項發票,必然可以擴大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比例,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
方案一:例如,A企業新接到的10000件產品的訂單,如果安排本企業自己生產,在不考慮固定成本的情況下,那么組成產品變動成本的主要是原材料成本和勞動工資支出。原材料成本每件20元,人工費每件15元,產品售價每件50元,則生產銷售10000件產品的銷售收入是50萬元。那么銷項稅額是50×10000×17%=85000(元),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是20×10000×17%=34000(元)。企業這批產品的應納稅額=85000-34000=51000(元)。銷售收入增值稅負擔率=51000÷500000×100%=10.2%。
方案二:如果A企業將這批10000件產品的生產任務采取委托加工方式委托給臨近的B企業,支付加工費15萬元,那么可以從對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25500元。那么企業的銷項稅額仍然是50×10000×17%=85000(元),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為20×10000×17%+25500=59500(元),企業這批產品的應納稅額=85000-59500=25500(元)。銷售收入增值稅負擔=25500÷500000×100%=5.1%。
可以比較得出,在采用方案二時,企業采取委托加工方式可以使企業節稅25500萬元,稅收負擔率也由10.2%下降為5.1%。達到了節稅的目的。
由此可見,在企業生產能力不足時,或者在某些技術方面存在困難時,企業可以采取委托加工方式將一些產品或半成品委托外單位進行加工,可以減輕企業的增值稅負擔。
企業在采用外購勞務方式進行稅收籌劃時應考慮多方面的因素:比如外購勞務是否能夠達到產品要求的技術水平、委托加工產品在時間、價格、質量上是否符合要求,然后進行綜合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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