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常寧的一位村主任,以一名普通納稅人的身份將當地財政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認定財政局超出年度財政預算購買兩臺小車的行為違法,并將違法購置的轎車收歸國庫,以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該局局長發出質疑:原告是一個農民,現在已經取消農業稅,他是否具有納稅人的資格呢?
一位財政局長竟然有這樣的認識,值得我們深思。現在確實有些人有這樣的認識:取消了農業稅,農民就不再是納稅人。
農業稅是以農業收入為課稅對象的稅種,免征或取消農業稅也僅局限在農產品的收入所得,并不必然免除或取消農民納稅人在其他農業生產環節的稅收,以及其作為消費者或工商業經營者所承擔的相應稅負。因此,農業稅取消后,并不意味著農民從此就“無稅收負擔”,農村成為了“無稅區”。農民的生產、生活等行為涉及了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的各環節,其購買農業生產資料等生產投入、日用消費品或接受各類服務,都在無形中承擔了消費稅或增值稅等間接稅(流轉稅)的轉嫁。包括農民在內的廣大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進行消費時,將含在價格中的稅收一起支付了。據有關資料顯示,我國農民實際負擔的間接稅近5000億元。
再者,我國農民在從事農業生產的同時,還兼有其他農業或非農業等生產經營行為,因此,農民稅收法律制度,不僅包括農業職業群體從事農業生產的稅收制度安排,也應包括農業職業群體從事兼業活動的稅收制度規定。盡管農民所承擔的稅負從屬性上看具有混合性,但不管是哪種性質的稅負,其納稅人地位不可否認,農民仍然是光榮的納稅人。
取消農業稅減輕農民負擔當然是大好事。但如果說從此農民沒有任何稅賦負擔,則是對中國稅賦制度的重大誤解。農民不是納稅人的說法顯然是錯誤的,更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在“農民不再是納稅人”的錯誤認識的背后,有少數干部產生了不再愿意為農民服務的思想。其邏輯是這樣的:政府是為納稅人服務的,既然“農民不再是納稅人”,政府當然也就沒有義務為農民服務。因此,在政府的公共服務上必然繼續向城市傾斜,與城市居民相比,農民卻難以享受到對等的公共產品的服務。
“十一五”期間,財政工作重點將逐漸轉移到統一城鄉財政上來。未來應該按照建立公共財政體制和現代稅收的要求,遵循社會公平、輕稅、制度優先、宏觀調控的原則,逐步取消一切專門面向農業、農民的稅費,使農民作為納稅人取得與其他社會成員平等的納稅地位。同時,要為農民提供公共服務,不能再像以前那樣有意無意地忽視農村。這就需要破除某些地方干部“農民不再是納稅人”的錯誤認識,樹立城鄉平等的觀念,否則“讓公共財政的陽光照耀到農村”就會成為一句空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