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生產經營地出口退稅的方法
2000年6月,國務院正式下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于出口加工區監管暫行辦法》,國家決定在北京、深圳、天津等地設立15個出口加工區的試點。凡是進入出口加工區內的加工企業在購買國內生產設備和原材料時,這些設備和原材料均可以視同出口,享受有關出口退稅政策。
因此,對于出口企業,在出口加工區建立關聯企業,或將出口加工業務從企業分離出去,或將出口加工業務遷到出口加工區去,凡是企業用來生產出口加工業務的機器、設備、辦公用品都能夠視同出口,享受退稅的好處。
另外,充分利用出口加工區和保稅區的稅收優惠政策,獲得遞延納稅或提前退稅的好處。在出口加工區或保稅區設立關聯企業,如進口料件時先由保稅區進口,獲得免稅優惠,等“區外”企業實際使用時,即由“區內”轉“區外”時納稅。根據有關規定,保稅區所有進口料件免稅,保稅區內所有進口設備、原材料和辦公用品也可免稅,因此可獲得遞延納稅的好處。另外,“區外”企業可先將“產品”銷售給“區內”企業,再由“區內”企業出口,根據有關稅法規定,進入出口加工區即視同出口,因此可獲得提前退稅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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