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納稅籌劃案例——利用關稅的完稅價格進行籌劃
三、利用關稅的完稅價格進行納稅籌劃
如前所述,關稅是對外貿易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稅種。從稅務籌劃的角度觀察,關稅作為一個世界性的稅種,稅負彈性較小:在稅目、稅基、稅率以及減免稅優惠等方面都是規定得相當詳細、具體,不像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那樣有那么大的伸縮余地。
關稅彈性較大的是完稅價格的確定。關稅的計稅依據有兩種:一是從量計征;二是從價計征,另外還有些物品采取從量和從價混合計征的辦法。從量計征適用的范圍窄,從價計征適用的范圍寬。凡是適用從價計征的物品,完稅價格就是它的稅基。因此在同一稅率下,完稅價格如果高稅負則重,如果低稅負則輕,所以征納雙方對關稅價格都極為關注。政府還以海關價格作為對外貿易統計的價格依據,海關作價制度的主要內容是確立完稅價格準則及價格基礎。例如:以到岸價格、離岸價格、出口價格、審定價格等作為價格依據,和以規定的價格依據與一些價格因素組成的價格標準為價格依據。
(一)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籌劃
進口貨物以海關審定的正常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作為完稅價格。到岸價格包括貨價,加上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包裝費、運費、保險費和其他勞務費等費用。我國對進口貨物的海關估價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海關審查可確定的完稅價格;二是成交價格經海關審查未能確定的。成交價格實際上是指進口貨物的買方為購買該項貨物而向賣方實際支付的或應當支付的價格,該成交價格的核心內容是貨物本身的價格(即不包括運保費、雜費的貨物價格)。該價格除包括貨物的生產、銷售等成本費用外,還包括買方在成交價格之外另行向賣方支付的傭金。籌劃時可選擇同類產品中成交價格比較低的、運輸、雜項費用相對小的貨物進口,才能降低完稅價格。例如,一家鋼鐵企業,需要進口100萬噸鐵礦石,可供選擇的進貨渠道中有兩家:一是澳大利亞,一是加拿大。澳大利亞的鐵礦石品位較高,價格為20美元一噸,運費60萬美元;加拿大的鐵礦石品位較低,價格為19美元一噸,但運雜項費用高達240萬美元,暫不考慮其他條件,到底應該選擇哪一個國家進口鐵礦石呢?計算如下:
澳大利亞鐵礦石完稅價格=20×100+60=2060(萬美元)
加拿大鐵礦石完稅價格=19×100+240=2140(萬美元)
經過計算應該選擇從澳大利亞進口鐵礦石。如果按20%征收進口關稅的話,至少可以節稅16萬美元。
對于無法按審定成交價格法確定其成交價格的,海關主要按以下方法依次估定完稅價格:相同貨物成交價格法、類似貨物成交價格法、國際市場價格法、國內市場價格倒扣法、由海關按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價格。例如,進口剛生產出的高科技產品,進口該產品支付了300萬美元,類似產品的市場價格僅為120萬美元,海關也因此種產品的創新,而無法依據審定成交價格法確定成交價格及完稅價格,而只能以該產品的同一出口國或地區購進的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作為確定被估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依據,即按類似貨物成交價格法予以確認。這樣的話,該項進口商品的海關估價最多只有120萬美元,剩下的180萬美元便是納稅籌劃空間。
(二)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籌劃
出口商品的海關估價應是成交價格,即該出口商品售予境外的應售價格。應售價格應由出口商品的境內生產成本、合理利潤及外貿所需的儲運、保險等費用組成,也就是扣除關稅后的離岸價格。
需要注意的是,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應以該項貨物運離國境前的最后一個口岸的離岸價格為實際離岸價格。如果該項貨物從內地起運,則從內地口岸至國境口岸所支付的國內段運輸費用應予扣除。另外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如為貨價加運費價格,或為國外口岸的到岸價格時,則應先扣除運費并再扣除保險費后,再按規定公式計算完稅價格。當運費成本在價格中所占比重較大時,這一點就顯得更為重要。另外,如果在成交價格外,還支付了國外的與此項業務有關的傭金,則應該在納稅申報表上單獨列明。這樣,該項傭金就可予以扣除。但如未單獨列明,則不予以扣除。
如前所述,關稅是對外貿易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稅種。從稅務籌劃的角度觀察,關稅作為一個世界性的稅種,稅負彈性較小:在稅目、稅基、稅率以及減免稅優惠等方面都是規定得相當詳細、具體,不像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那樣有那么大的伸縮余地。
關稅彈性較大的是完稅價格的確定。關稅的計稅依據有兩種:一是從量計征;二是從價計征,另外還有些物品采取從量和從價混合計征的辦法。從量計征適用的范圍窄,從價計征適用的范圍寬。凡是適用從價計征的物品,完稅價格就是它的稅基。因此在同一稅率下,完稅價格如果高稅負則重,如果低稅負則輕,所以征納雙方對關稅價格都極為關注。政府還以海關價格作為對外貿易統計的價格依據,海關作價制度的主要內容是確立完稅價格準則及價格基礎。例如:以到岸價格、離岸價格、出口價格、審定價格等作為價格依據,和以規定的價格依據與一些價格因素組成的價格標準為價格依據。
(一)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籌劃
進口貨物以海關審定的正常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作為完稅價格。到岸價格包括貨價,加上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包裝費、運費、保險費和其他勞務費等費用。我國對進口貨物的海關估價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海關審查可確定的完稅價格;二是成交價格經海關審查未能確定的。成交價格實際上是指進口貨物的買方為購買該項貨物而向賣方實際支付的或應當支付的價格,該成交價格的核心內容是貨物本身的價格(即不包括運保費、雜費的貨物價格)。該價格除包括貨物的生產、銷售等成本費用外,還包括買方在成交價格之外另行向賣方支付的傭金。籌劃時可選擇同類產品中成交價格比較低的、運輸、雜項費用相對小的貨物進口,才能降低完稅價格。例如,一家鋼鐵企業,需要進口100萬噸鐵礦石,可供選擇的進貨渠道中有兩家:一是澳大利亞,一是加拿大。澳大利亞的鐵礦石品位較高,價格為20美元一噸,運費60萬美元;加拿大的鐵礦石品位較低,價格為19美元一噸,但運雜項費用高達240萬美元,暫不考慮其他條件,到底應該選擇哪一個國家進口鐵礦石呢?計算如下:
澳大利亞鐵礦石完稅價格=20×100+60=2060(萬美元)
加拿大鐵礦石完稅價格=19×100+240=2140(萬美元)
經過計算應該選擇從澳大利亞進口鐵礦石。如果按20%征收進口關稅的話,至少可以節稅16萬美元。
對于無法按審定成交價格法確定其成交價格的,海關主要按以下方法依次估定完稅價格:相同貨物成交價格法、類似貨物成交價格法、國際市場價格法、國內市場價格倒扣法、由海關按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價格。例如,進口剛生產出的高科技產品,進口該產品支付了300萬美元,類似產品的市場價格僅為120萬美元,海關也因此種產品的創新,而無法依據審定成交價格法確定成交價格及完稅價格,而只能以該產品的同一出口國或地區購進的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作為確定被估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依據,即按類似貨物成交價格法予以確認。這樣的話,該項進口商品的海關估價最多只有120萬美元,剩下的180萬美元便是納稅籌劃空間。
(二)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籌劃
出口商品的海關估價應是成交價格,即該出口商品售予境外的應售價格。應售價格應由出口商品的境內生產成本、合理利潤及外貿所需的儲運、保險等費用組成,也就是扣除關稅后的離岸價格。
需要注意的是,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應以該項貨物運離國境前的最后一個口岸的離岸價格為實際離岸價格。如果該項貨物從內地起運,則從內地口岸至國境口岸所支付的國內段運輸費用應予扣除。另外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如為貨價加運費價格,或為國外口岸的到岸價格時,則應先扣除運費并再扣除保險費后,再按規定公式計算完稅價格。當運費成本在價格中所占比重較大時,這一點就顯得更為重要。另外,如果在成交價格外,還支付了國外的與此項業務有關的傭金,則應該在納稅申報表上單獨列明。這樣,該項傭金就可予以扣除。但如未單獨列明,則不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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