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開業日期的稅收籌劃
投資辦企業,許多人選日子只看吉利與否,往往忽略了對開業日期的稅收籌劃。其實,做好開業日期稅收籌劃,可以有效降低企業稅收成本,獲得更多的稅后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由于合并、關閉等原因,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這是對在年度中間開業企業如何確定納稅年度的原則規定。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辦企業減免稅執行期限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3號)規定,對部分予以定期減免稅的企業,如為年度中間開業,當年實際生產經營期不足6個月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選擇就當年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其減征、免征所得稅的執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計算。
一些可以享受減免稅的新辦企業,比如新辦高新技術企業、咨詢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等,如果其在年度中間開業,可以根據以上規定,通過選擇開業日期,在當年不享受稅收優惠,而把優惠期向后推延1年。這樣處理的好處在于:開業第一年,企業往往處于虧損或微利狀態,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向后推延優惠期,可以享受到更多稅收優惠。
例如,一家從事法律咨詢的事務所(非合伙企業)于2002年7月1日開業,當年度實現利潤60萬元,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應納稅所得額為60萬元。經過財務人員測算,預計2003年、2004年的利潤額分別為120萬元。按規定,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可獲得免征企業所得稅2年的優惠。因此,該事務所2002年和2003年度可以免征所得稅。那么,從2002年至2004年度,納稅人合計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20×33%=39.6(萬元)。
如果該事務所推遲到8月1日開業,2002年度實現利潤額為50萬元。由于該事務所2002年度實際經營期未滿6個月,可以選擇在2002年度照章繳納企業所得稅,從2003年起再計算享受免稅期限。其免稅年度是2003年和2004年。從2002年至2004年度,該事務所合計應納企業所得稅50×33%=16.5(萬元)。該事務所僅僅推遲1個月開業,就少支出了所得稅款39.6-16.5=23.1(萬元),抵掉為此發生的成本即減少的利潤額10萬元后,企業最終多獲得了13.1萬元的凈收益。
因此,納稅人通過合理安排開業時間,能使自己享受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執行期限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計算的政策。在實際操作中,如果納稅人預計在開業當年處于微利狀態,該籌劃方法更具有必要性。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由于合并、關閉等原因,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這是對在年度中間開業企業如何確定納稅年度的原則規定。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辦企業減免稅執行期限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3號)規定,對部分予以定期減免稅的企業,如為年度中間開業,當年實際生產經營期不足6個月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選擇就當年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其減征、免征所得稅的執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計算。
一些可以享受減免稅的新辦企業,比如新辦高新技術企業、咨詢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等,如果其在年度中間開業,可以根據以上規定,通過選擇開業日期,在當年不享受稅收優惠,而把優惠期向后推延1年。這樣處理的好處在于:開業第一年,企業往往處于虧損或微利狀態,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向后推延優惠期,可以享受到更多稅收優惠。
例如,一家從事法律咨詢的事務所(非合伙企業)于2002年7月1日開業,當年度實現利潤60萬元,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應納稅所得額為60萬元。經過財務人員測算,預計2003年、2004年的利潤額分別為120萬元。按規定,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可獲得免征企業所得稅2年的優惠。因此,該事務所2002年和2003年度可以免征所得稅。那么,從2002年至2004年度,納稅人合計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20×33%=39.6(萬元)。
如果該事務所推遲到8月1日開業,2002年度實現利潤額為50萬元。由于該事務所2002年度實際經營期未滿6個月,可以選擇在2002年度照章繳納企業所得稅,從2003年起再計算享受免稅期限。其免稅年度是2003年和2004年。從2002年至2004年度,該事務所合計應納企業所得稅50×33%=16.5(萬元)。該事務所僅僅推遲1個月開業,就少支出了所得稅款39.6-16.5=23.1(萬元),抵掉為此發生的成本即減少的利潤額10萬元后,企業最終多獲得了13.1萬元的凈收益。
因此,納稅人通過合理安排開業時間,能使自己享受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執行期限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計算的政策。在實際操作中,如果納稅人預計在開業當年處于微利狀態,該籌劃方法更具有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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