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攤銷折扣額折價汽車可節稅
A公司是一家汽車銷售的總經銷企業,銷售采用區域代理制,公司想要對區域銷售成績好的代理商采取折扣獎勵辦法,對年銷售數量每超過100輛的,折扣獎勵汽車一輛,銷售價值150000元。公司將折扣獎勵車輛作為銷售折扣處理,直接按售價計入銷售折扣沖減銷售收入。
但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由于A公司對銷售數量沒有達到100輛時不予任何折扣獎勵,只有在銷售數量達到了100輛時才一次性折扣獎勵,因此,公司折扣獎勵時,只能將前面100輛車輛的折扣額集中另開發票,這就不符合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的稅法規定,需要繳納增值稅。
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銷售折扣在計征所得稅時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 [1997]472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銷售折扣,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銷售發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計算征收所得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稅前列支。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的這種折扣獎勵也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還要按規定繳納所得稅。”
按照以上規定處理,A公司每折扣獎勵一輛車,需要繳納增值稅為:150000× 17%=25500(元);需要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為:25500×10%=2550(元);由于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折扣處理方法,需要全額繳納企業所得稅為:(150000-2550)×33%=48659(元)。合計應繳納各項稅收76709元(25500+2550+48659)。
通過以上分析,企業折扣獎勵的車輛,要想按照稅法規定不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就只有將價值15萬元的折扣攤到100輛車中去,而且將每輛車的折扣額與每一輛車銷售時,開在同一張發票上。但是,如果A公司提前開票折扣,經銷商購買數量沒有達到100輛時,不但會減少公司的收入,而且還減少現金流入,增加資金壓力,這種方式顯然是不可取的。
如果將折扣額作為預收款處理,同時合同規定,區域經銷商沒有達到規定數量時,將預收款轉為價外收入或補差收入;達到規定數量時,區域經銷商的預付款也正好足夠支付一輛購車款,將其轉為支付購車款處理。這樣的話,不僅符合稅法的規定,而且實質上也沒有對購銷雙方利益形成損害。不過,這樣處理又會對部分小規模經銷商帶來一些影響,因為提前折扣銷售后,經銷商相應減少了購進成本和進項稅金,所以,經銷企業可以做好銷售方面的預測,對達不到折扣數量的,可以選擇不予折扣的辦法來處理。
按上例,先計算每輛汽車折扣額為:150000÷100= 1500(元)。區域經銷商購車時,按150000元開票,同時開具折扣1500元,實際收款還是175500元(含稅價),將148500元(150000-1500)作為銷售收入,銷項稅金為25245元(148500×17%),另1755元(175500-148500-25245)作為預收款記賬反映。當銷售數量達到100輛時,預收款也正好達到一輛汽車的含稅車款175500元;將汽車折扣獎勵給經銷商時,同時將預收款轉為銷售收入并作付款處理。會計處理如下:平時銷售給經銷商車輛時,借記銀行存款175500,貸記主營業務收入148500、應繳稅金-應繳增值稅(銷項稅金) 25245、預收賬款1755.對經銷商折扣獎勵時,借記預收賬款175500,貸記主營業務收入150000、應繳稅金-應繳增值稅(銷項稅金) 25500.如果經銷商原來已經選擇折扣銷售,但只購買80輛,沒有達到規定數額,則將預收款140400元(1755×80)全部轉為價外收入或補差收入,不含稅價為120000元(140400/1.17),稅款為20400(120000×17%),并開票給經銷商。這時,會計做賬借記預收賬款140400,貸記主營業務收入120000、應繳稅金-應繳增值稅(銷項稅金)20400.按照上面規定進行會計與稅務處理,A公司獎勵給經銷商汽車的銷售折扣150000元,不僅可以沖減增值稅銷售收入,還可以沖減所得稅銷售收入,每折扣一輛車減少稅收76709元。這樣做,也基本符合原來購銷雙方的利益,容易被雙方所接受。
但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由于A公司對銷售數量沒有達到100輛時不予任何折扣獎勵,只有在銷售數量達到了100輛時才一次性折扣獎勵,因此,公司折扣獎勵時,只能將前面100輛車輛的折扣額集中另開發票,這就不符合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的稅法規定,需要繳納增值稅。
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銷售折扣在計征所得稅時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 [1997]472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銷售折扣,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銷售發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計算征收所得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稅前列支。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的這種折扣獎勵也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還要按規定繳納所得稅。”
按照以上規定處理,A公司每折扣獎勵一輛車,需要繳納增值稅為:150000× 17%=25500(元);需要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為:25500×10%=2550(元);由于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折扣處理方法,需要全額繳納企業所得稅為:(150000-2550)×33%=48659(元)。合計應繳納各項稅收76709元(25500+2550+48659)。
通過以上分析,企業折扣獎勵的車輛,要想按照稅法規定不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就只有將價值15萬元的折扣攤到100輛車中去,而且將每輛車的折扣額與每一輛車銷售時,開在同一張發票上。但是,如果A公司提前開票折扣,經銷商購買數量沒有達到100輛時,不但會減少公司的收入,而且還減少現金流入,增加資金壓力,這種方式顯然是不可取的。
如果將折扣額作為預收款處理,同時合同規定,區域經銷商沒有達到規定數量時,將預收款轉為價外收入或補差收入;達到規定數量時,區域經銷商的預付款也正好足夠支付一輛購車款,將其轉為支付購車款處理。這樣的話,不僅符合稅法的規定,而且實質上也沒有對購銷雙方利益形成損害。不過,這樣處理又會對部分小規模經銷商帶來一些影響,因為提前折扣銷售后,經銷商相應減少了購進成本和進項稅金,所以,經銷企業可以做好銷售方面的預測,對達不到折扣數量的,可以選擇不予折扣的辦法來處理。
按上例,先計算每輛汽車折扣額為:150000÷100= 1500(元)。區域經銷商購車時,按150000元開票,同時開具折扣1500元,實際收款還是175500元(含稅價),將148500元(150000-1500)作為銷售收入,銷項稅金為25245元(148500×17%),另1755元(175500-148500-25245)作為預收款記賬反映。當銷售數量達到100輛時,預收款也正好達到一輛汽車的含稅車款175500元;將汽車折扣獎勵給經銷商時,同時將預收款轉為銷售收入并作付款處理。會計處理如下:平時銷售給經銷商車輛時,借記銀行存款175500,貸記主營業務收入148500、應繳稅金-應繳增值稅(銷項稅金) 25245、預收賬款1755.對經銷商折扣獎勵時,借記預收賬款175500,貸記主營業務收入150000、應繳稅金-應繳增值稅(銷項稅金) 25500.如果經銷商原來已經選擇折扣銷售,但只購買80輛,沒有達到規定數額,則將預收款140400元(1755×80)全部轉為價外收入或補差收入,不含稅價為120000元(140400/1.17),稅款為20400(120000×17%),并開票給經銷商。這時,會計做賬借記預收賬款140400,貸記主營業務收入120000、應繳稅金-應繳增值稅(銷項稅金)20400.按照上面規定進行會計與稅務處理,A公司獎勵給經銷商汽車的銷售折扣150000元,不僅可以沖減增值稅銷售收入,還可以沖減所得稅銷售收入,每折扣一輛車減少稅收76709元。這樣做,也基本符合原來購銷雙方的利益,容易被雙方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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