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兩樁稅例看納稅人權益保護
高某某于今年開春辦了一家摩托車維修部,辦理了工商登記,但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稅務登記。稅務人員發現后遂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要求在十日內辦理登記。高某某隨按稅務機關的要求接受了500元的處罰,并按稅務機關的要求辦理了稅務登記手續。但是沒幾天工商部門又找上門來了,稱高某某違反了稅務管理規定應依規定吊銷營業執照。面對如此的處罰,高某某一頭霧水,咋也搞不明白了。后來,高某某找到上級稅務機關咨詢,原來是基層稅務人員弄錯了。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同時該條款規定,“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也就是說,稅務機關在這里完全有權提請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但他的前提是“逾期不改正的”,而這位“大意”的稅務人員顯然是沒有弄清相關的稅收政策,在對高某某進行處罰地同時開出了一張“提請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涵,由于高某某的及時咨詢才避免了一場“誤會”。高某某事后稱,那幾天被工商稅務搞的實在是找不到感覺了,幾次欲“破財免災”。由此看來,強化納稅人自我保護意識還是非常有必要的。
我們接著要說的這樁發生在身邊的事情是提醒納稅人如何用好用足國家稅收優惠政策保護好自身利益的問題。前幾天原銀行的一位職員找上門來,稱對稅務部門讓他們交稅十分地不解。他們的情況是,幾位買斷工齡的銀行下崗職工合伙辦了一家涂料銷售門市部,稅務部門不僅讓他們預交所得稅,還讓他們補交開辦三個月來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按照國家《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 對新辦的商貿企業(從事批發、批零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商貿企業除外),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他們疑惑不解的是,他們完全符合上述文件精神呀,咋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呢?這個問題的復雜性在于上文所稱的 “商貿企業”是指商業零售企業。在稅法上,商業零售企業有非常嚴格地限定,其經營對象是最終消費者。“最終消費者”是指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如國家機關和居民個人等。但他們所經銷的對象比較復雜,既有居民、機關,也有裝修公司。如銷售對象是后者的話,他們顯然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如何破解這個困局呢?根據以上情況,我給他們提供了一套解決方案供他們選擇,一是以后不面對裝修公司銷售,只從事零售業務,如果裝修公司要貨的話,也只與居民個人結算。按照稅收優惠辦法,經稅務機關審核,可在3年內享受相應期限的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的優惠。二是如果裝修公司是大客戶的話,就不要輕易丟掉裝修公司這一客源,這樣雖然不能減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但可以享受定額稅收優惠政策,按稅法規定,凡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可在3年內享受相應期限的定額稅收扣減優惠。定額標準是根據安置下崗失業人員的數量,按每人每年 2000元的標準從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上述兩種辦法都能最大程度地保護下崗職工的自身權益。
創業者籌劃納稅是納稅人權益自我保護的一項重要內容。個人收入不被“莫名其妙”的收走和稅負從輕原則是納稅人的基本權利之一。創業者在國家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充分、合理地對投資、理財活動事先進行籌劃和安排,節約稅收成本,在法律允許的框架內實現企業利益的最大化,也符合國家經濟利益的長遠目標。創業者對納稅進行整體設計是充分利用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符合國家調整產業導向的行為,是受法律保護的行為,它與我們常說的“合理避稅”還有不同。避稅是鉆稅收漏洞或利用了稅收制度的不完善之處,以達到少繳稅之目的。避稅雖然也是用合法手段(這是目前頗具有爭議的一個問題)實現較低的稅收負擔,但其通常是瞅準了稅法上的漏洞和缺陷,謀取稅收利益。稅收籌劃也是通過合法手段降低稅收負擔,但其獲得的稅收利益是合法的,也是稅收政策的制訂者們所期望的。雖然在我國《稅收征管法》中對納稅人的相關權利項下沒有“輕稅選擇”原則,但按國際上的慣例,在“重稅”與“輕稅”可供選擇的話,納稅人有最終決定權。
我們接著要說的這樁發生在身邊的事情是提醒納稅人如何用好用足國家稅收優惠政策保護好自身利益的問題。前幾天原銀行的一位職員找上門來,稱對稅務部門讓他們交稅十分地不解。他們的情況是,幾位買斷工齡的銀行下崗職工合伙辦了一家涂料銷售門市部,稅務部門不僅讓他們預交所得稅,還讓他們補交開辦三個月來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按照國家《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 對新辦的商貿企業(從事批發、批零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商貿企業除外),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他們疑惑不解的是,他們完全符合上述文件精神呀,咋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呢?這個問題的復雜性在于上文所稱的 “商貿企業”是指商業零售企業。在稅法上,商業零售企業有非常嚴格地限定,其經營對象是最終消費者。“最終消費者”是指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如國家機關和居民個人等。但他們所經銷的對象比較復雜,既有居民、機關,也有裝修公司。如銷售對象是后者的話,他們顯然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如何破解這個困局呢?根據以上情況,我給他們提供了一套解決方案供他們選擇,一是以后不面對裝修公司銷售,只從事零售業務,如果裝修公司要貨的話,也只與居民個人結算。按照稅收優惠辦法,經稅務機關審核,可在3年內享受相應期限的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的優惠。二是如果裝修公司是大客戶的話,就不要輕易丟掉裝修公司這一客源,這樣雖然不能減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但可以享受定額稅收優惠政策,按稅法規定,凡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可在3年內享受相應期限的定額稅收扣減優惠。定額標準是根據安置下崗失業人員的數量,按每人每年 2000元的標準從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上述兩種辦法都能最大程度地保護下崗職工的自身權益。
創業者籌劃納稅是納稅人權益自我保護的一項重要內容。個人收入不被“莫名其妙”的收走和稅負從輕原則是納稅人的基本權利之一。創業者在國家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充分、合理地對投資、理財活動事先進行籌劃和安排,節約稅收成本,在法律允許的框架內實現企業利益的最大化,也符合國家經濟利益的長遠目標。創業者對納稅進行整體設計是充分利用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符合國家調整產業導向的行為,是受法律保護的行為,它與我們常說的“合理避稅”還有不同。避稅是鉆稅收漏洞或利用了稅收制度的不完善之處,以達到少繳稅之目的。避稅雖然也是用合法手段(這是目前頗具有爭議的一個問題)實現較低的稅收負擔,但其通常是瞅準了稅法上的漏洞和缺陷,謀取稅收利益。稅收籌劃也是通過合法手段降低稅收負擔,但其獲得的稅收利益是合法的,也是稅收政策的制訂者們所期望的。雖然在我國《稅收征管法》中對納稅人的相關權利項下沒有“輕稅選擇”原則,但按國際上的慣例,在“重稅”與“輕稅”可供選擇的話,納稅人有最終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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