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變轉讓方式取得節稅效益
經董事會研究決定,某私營礦業有限公司欲以6000萬元價格整體出售(非整體轉讓)。該礦股東共有三位:甲股東占60%,乙、丙股東各占20%.該公司凈資產(全部為實收資本)3000萬元(本文只說明不同轉讓方式對企業所得稅有不同影響,不涉及流轉稅、印花稅等其他稅種)。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企業整體出售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股東取得轉讓收益還需要再繳納一道個人所得稅。
在不考慮費用并且收益全部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和個人納稅情況如下:企業所得稅=(6000-3000)×33%=990萬元;
甲繳納個人所得稅=(6000-3000-990)×60%×20%=241.2萬元;
乙繳納個人所得稅=(6000-3000-990)×20%×20%=80.4萬元;
丙繳納個人所得稅=(6000-3000-990)×20%×20%=80.4萬元;
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占整體出售收入的比例高達25%.那么,究竟有沒有節稅的可能呢?回答是肯定的。
通過分析,筆者認為:企業整體出售與股東全部股權轉讓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互相轉化。甲、乙、丙三位股東投資于企業的股權屬于個人私有財產,經特殊程序后,能夠依法轉讓。
該過程只涉及個人所得稅,不必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上述分析,設計籌劃方案如下:
甲、乙、丙三位股東分別向受讓方進行股權轉讓。礦業有限公司不解散,債權債務由受讓公司承繼。通過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的變更,實現產權的轉換。
個人所得稅計算如下:
甲繳納個人所得稅=(6000-3000)×60%×20%=360萬元;
乙繳納個人所得稅=(6000-3000)×20%×20%=120萬元;
丙繳納個人所得稅=(6000-3000)×20%×20%=120萬元;
個人所得稅占股權轉讓收入的比例為10%.
計算結果表明:采用股權轉讓方式比企業整體出售所得稅稅負降低了15%(25%-10%)。
值得說明的是,進行上述股權轉讓只限于私營有限公司,不適用于所有的企業。企業如需要進行上述操作,最好請教當地稅務機關或咨詢稅務代理機構,以免因程序不當造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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