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法定征稅項目
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 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即個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行的債券和經國務院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即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稅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按照中國有關法律規定應當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這是一個概括性項目,主要是針對稅法執行中可能出現的一些確需免稅的情況而定的。
二、其他征稅項目
1994年實施新稅制以來,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相繼對一些個人取得的所得項目作出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規定,主要包括:
(一)教育儲蓄存款利息以及國家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利息。
(二)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經縣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或者類似組織發給見義勇為者的獎金和獎品。
(三)中國科學院和中國工程院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
(四)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者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機構為個人繳付的住房公積金、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規定比例繳付的部分,應當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稅。個人領取原來提存的上述款項及其利息的時候,也免征個人所得稅。
(五)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取得的經營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可以定期免征個人所得稅。
(六)為了鼓勵個人換購住房,對于出售自有住房并擬在現住房出售后1年內按市場價格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所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視其重新購房的價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稅。
(七)軍隊干部取得的某些特殊補貼、津貼 ,如軍糧差價補貼、夫妻分居補助費等。
(八)個人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相當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三、暫免征稅項目
(一)符合國家規定的外籍專家(如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專家,根據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專家等)的工資、薪金所得。
(二)外籍個人的某些所得(包括以非現金形式或者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按照合理標準取得的出差補貼;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 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為合理的部分;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項目)。
(三)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獲得的獎金。
(四)個人按照規定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取得的手續費。
(五)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六)已經達到離休、退休年齡,由于工作需要而留任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在其緩辦離休、退休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
(七)股票轉讓所得。
(八)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的獎勵。
(九)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和體育彩票,一次中獎不超過1萬元的中獎所得。
(十)集體所有制企業改為股份合作制企業時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
(十一)軍隊干部取得的軍人職業津貼、軍隊設立的艱苦地區補助、專業性補助、基層軍官崗位津貼、伙食補貼。
四、 不征稅項目
(一)獨生子女補貼。
(二)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三)托兒補助費。
(四)差旅費津貼、誤餐補貼。
(五)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捕撈業取得的收入,其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牧業稅征稅范圍,并已征收了農業稅、牧業稅的。
(六)股份制企業以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個人股本時,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五、減稅項目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稅的。
(四)對稿酬所得可以減征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