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報酬所得的納稅籌劃方法
分項計算籌劃法
勞務報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額減除一定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總共列舉了28種形式的勞務報酬所得,對于這些所得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人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這里的同一項目是指勞務報酬所得列舉具體勞務項目中某一單項。個人兼有不同的勞務報酬所得,應當分別減除費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應明白并充分利用這一點。
例如,某納稅人某月給幾家公司提供勞務,同時取得多項收入:給某設計院設計了一套工程圖紙,獲得設計費2萬元;給某外資企業當10天兼職翻譯,獲得1.5萬元的翻譯報酬;給某民營企業提供技術幫助,獲得該公司的3萬元報酬。
如果該納稅人不懂稅法,將各項所得加總繳納個人所得稅款,則:
應納稅所得額=(20000+15000+30000)×(1-20%)=52000(元)
應納稅額=52000×40%-7000=13800(元)
其實,如果分項計算,可節省大塊稅收,計算如下:
設計費應納稅額=20000×(1-20%)×20%=3200(元)
翻譯費應納稅額=15000×(1-20%)×20%=2400(元)
技術服務費應納稅額=30000×(1-20%)×30%-2000=5200(元)
總共應納稅額=3200+2400+5200=10800(元)
稍稍安排一下可以少繳3000元。
支付次數籌劃法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對于同一項目取得連續性收入的,以每一月的收入為一次。
但在現實生活中,由于種種原因,某些行業收入的獲得具有一定的階段性,即在某個時期收入可能較多,而在另一些時期收入可能會很少甚至沒有收入。這樣就有可能在收入較多時適用較高的稅率,而在收入較少時適用較低稅率,甚至可能連基本的抵扣額也不夠,造成總體稅負較高。
這時,如果納稅人只要進行一些很簡單的籌劃活動,就可能會獲取較高的回報。
即納稅人和支付勞務報酬的業主商議,把本應該短期內支付的勞務費在一年內支付,使該勞務報酬的支付每月比較平均,使得該項所得適用較低的稅率。同時,這種支付方式也使得業主用不著一次性支付較高費用,減輕了其經濟負擔,相信業主也會比較樂意去做。
例如,張某為某企業職工,業余自學通過考試獲得了注冊會計師資格,和某會計師事務所商定每年年終到該事務所兼職三個月(由于會計業務的特殊性,到年底會計業務特別多,平時則很少))。年底三個月每月可能會支付30000元勞務報酬。
如果張某和該事務所按實際情況簽約,則張某應納稅額的計算如下:
月應納稅額=30000×(1-20%)×30%-2000=5200(元)
總共應納稅額=5200×3=15600(元)
如果張某和該會計師事務所商定,年終的勞務費在以后的一年中分月支付,具體形式不限,則每月大約支付7500元。則:
月應納稅額=7500×(1-20%)×20%=1200(元)
總共應納稅額=1200×12=14400(元)
則經過籌劃,張某可以少繳稅款1200元。
非有形商品推銷、代理等所得的籌劃
這里提供勞務的個人有兩種情況,即或者該個人是本企業的雇員,或者該個人不是本企業的雇員。
對與非本企業的雇員來說,其為該企業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代理等服務活動取得的傭金、獎金和勞務費等各種名目的收入,不論該項收入采取何種方式計取和支付,均應當計入個人從事服務業應稅勞務的營業額,按照有關規定計算交納營業稅;上述收入扣除已經交納的營業稅稅款后,按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而對于本企業的雇員來說,其為本企業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代理等服務活動取得的傭金、獎金和勞務費等各種名目的收入,不論該項收入采用何種方式計取和支付,均應當計入該雇員的當期工資、薪金所得征稅項目,按照有關規定計算交納個人所得稅。該項所得不征收營業稅。
由于兩種不同主體在取得收入后的納稅情況不一樣,對其進行籌劃就存在了必要性和可行性。
例如,甲是某公司的職工(雇員),乙是該公司臨時招聘的業務員(非雇員),兩人都為該公司推銷非有形商品。某月該公司給甲支付2000元的推銷費,甲同時獲得每月500元的保底工資,給乙支付了2500元推銷費。
甲應納個人所得稅額=(2000+500-800)×10%-25=145(元)
乙應納營業稅額=2500×5%=125(元)
乙應納個人所得稅額=(2500-125-800)×20%=315(元)
乙總共應納稅額=125+315=440(元)
很明顯,相同的所得,非雇員與雇員繳納的稅款大不一樣。
如果乙想在這個行業長期工作下去,最好能夠想辦法成為該公司的雇員。實在不行的話,可以考慮和在該公司工作,并和自己關系較好的朋友以交換工作的形式領取工資,也可以省去不少稅款。
影視劇本所得的籌劃
根據國稅函[1997]385號文件規定,個人創作的影視分鏡頭劇本,用于拍攝影視片取得的所得,不能按稿酬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但作為文學創作而在書報雜志上出版、發表取得的所得,應按稿酬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比較好的電影拍攝單位都有自己的出版社,如果某個人的影視分鏡頭劇本將被某電影制片廠使用,同時又將在該電影制片廠的出版社準備出版,則這時候便有必要對各項收入進行籌劃,即個人可以要求該電影制片廠支付較高的稿酬,相應地減少分鏡頭劇本使用費,使按照勞務報酬應稅項目征稅的所得適用較低的稅率。當然,如果能夠結合前面介紹的稿酬所得的納稅籌劃方法,其效果將會更好。
如果該作品開始并沒有準備出版發行,這時也可以考慮要求其出版社同時出版,只要經過籌劃相對凈收益更大就具有可行性。況且作品的出版是一種無形資產,對于自己以后的創作和各項工作都更有利。
例如,某劇作家創作了一部影視分鏡頭劇本,用于某電影制片廠拍攝一部大型電影,該電影制片廠欲支付25萬的報酬。(該電影制片廠擁有自己的出版社)
如果該作家直接收取該項所得,則該項所得將按勞務報酬所得繳納稅款:
應納稅額=250000×(1-20%)×40%-7000=73000(元)
如果該作家與電影制片廠達成協議,將其作品出版成書,該作家可以考慮要求出版社支付稿酬15萬,該劇本使用費支付10萬,則該電影制片廠不增加額外負擔(假定該書的出版成本和銷售收入剛好持平,這在實際中應該比較好操作)。該作家的納稅情況如下:
劇本使用費應納稅額=100000×(1-20%)×40%-7000=25000(元)
稿酬應納稅額=150000×(1-20%)×20%×(1-30%)=16800(元)
總共應納稅額=25000+16800=41800(元)
少繳稅款=73000-41800=3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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