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案例分析――個體工商戶應納稅額的計算
案例:
張某初中畢業后即在A市開了一家個體餐館。由于地處黃金地段,再加上張某靈活經營,飯館多年來一直處于盈利狀態,1999年,全年取得以下收入:
1.餐館營業收入18萬元。
2.出租房屋,全年租金收入2.4萬元。
3.張某與A市某一食品加工企業聯營,當年分得利潤為2萬元。
4.張某每月工資收入0.25萬元。
全年發生的費用共11.8萬元,上繳各種稅費1.2萬元。
張某全年的應納稅額為多少呢?
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
第六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以上規定,個體工商業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可為:
應納稅額=(年收入總額-成本、費用及損失)*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公式中的年收入總額是指個體戶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公式中的成本、費用是指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所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以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損失是指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支出。
在確定個體工商戶應納所得稅額時,應遵守以下規定:其一,從事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凡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材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其二,個體工商戶業主的費用扣除標準以及從人員的工資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況確定;個體工商業戶業主的工資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扣除。其三,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期間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證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準予扣除。其四,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其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并已征收了農業稅、牧業稅的,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五,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取得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項應稅所得,應分別按各項應稅所得的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根據上面的分析,張某經營的個體餐館所取得的餐館營業收入不應扣除工資;出租房屋收入、投資聯營分得利潤收入以及工資收入應當分項核算應納稅額,因此,張某上年度應納個人所得稅為:
餐館收入應納稅額=(180000-118000-12000)×30%-4250=10750(元)
租金收入應納稅額=(2000-800)×20%×12=2880(元)
投資聯營分得利潤應納稅額=20000×20%=4000(元)
張某初中畢業后即在A市開了一家個體餐館。由于地處黃金地段,再加上張某靈活經營,飯館多年來一直處于盈利狀態,1999年,全年取得以下收入:
1.餐館營業收入18萬元。
2.出租房屋,全年租金收入2.4萬元。
3.張某與A市某一食品加工企業聯營,當年分得利潤為2萬元。
4.張某每月工資收入0.25萬元。
全年發生的費用共11.8萬元,上繳各種稅費1.2萬元。
張某全年的應納稅額為多少呢?
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
第六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以上規定,個體工商業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可為:
應納稅額=(年收入總額-成本、費用及損失)*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公式中的年收入總額是指個體戶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公式中的成本、費用是指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所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以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損失是指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支出。
在確定個體工商戶應納所得稅額時,應遵守以下規定:其一,從事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凡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材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其二,個體工商戶業主的費用扣除標準以及從人員的工資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況確定;個體工商業戶業主的工資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扣除。其三,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期間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證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準予扣除。其四,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其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并已征收了農業稅、牧業稅的,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五,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取得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項應稅所得,應分別按各項應稅所得的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根據上面的分析,張某經營的個體餐館所取得的餐館營業收入不應扣除工資;出租房屋收入、投資聯營分得利潤收入以及工資收入應當分項核算應納稅額,因此,張某上年度應納個人所得稅為:
餐館收入應納稅額=(180000-118000-12000)×30%-4250=10750(元)
租金收入應納稅額=(2000-800)×20%×12=2880(元)
投資聯營分得利潤應納稅額=20000×20%=4000(元)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