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選擇成本費用核算方法進行所得稅籌劃
一.合理選擇折舊方法
折舊是成本的組成部分,而按現行制度規定,企業常用的折舊方法有直線法(包括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和加速折舊法(包括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由于運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算出的折舊額在量上不一致,分攤到各期生產成本中去的固定資產成本會存在差異。因此,折舊的計算和提取必然關系到成本的大小,直接影響企業的利潤水平,最終影響企業的稅負輕重。這樣,企業便可利用折舊方法的選擇,開展稅收籌劃工作。一般地,在比例稅制且未來的稅率不變情況下,企業應盡可能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因為選擇加速折舊法可以使企業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相當于企業在初始年份內獲得了一筆無息貸款。
采用加速折舊法計提折舊的節稅效果較采用直線法明顯,尤其是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的節稅效果最為明顯。加速折舊法的這種抵稅作用在通貨膨脹環境下的作用更加顯著。按現行制度規定,我國對企業擁有的資產實行以歷史成本記賬原則。這樣,如果存在通貨膨脹,則企業按歷史成本收回的實際購買力已大大貶值,無法按現行的市價進行固定資產簡單再生產的重置。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企業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既可以使企業加快投資的回收速度,并在抑制未來的不確定性風險的同時,將補償的折舊基金投入企業再增值過程,以創造更多的財富;又可以使企業的折舊速度加快,有利于前期的折舊成本獲得更多的稅收擋避額,從而取得延遲納稅的效應,為企業增加投資效益(延緩納稅額與延緩期間企業投資收益率的乘積)。
值得注意的是,合法性是稅收籌劃區別于其他節稅方法的顯著特點之一,企業在進行折舊方法的選擇時,必須充分了解現行的法律、法規規定。如現行財務制度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企業專業車隊的客、貨汽車,大型設備可采用工作量池;在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地位和技術進步較快的電子生產企業、船舶工業企業、生產‘母機’的機械企業、飛機制造企業、化工生產企業和醫藥生產企業以及其他經財政部門批準的特殊行業企業,其機器設備可采用加速折舊方法。”這就要求企業在折舊方法選擇上必須符合上述的有關規定,企業若超出法律、法規規定選擇折舊方法,不僅不能給企業帶來節稅收益,相反還可能因其行為違背法律、法規規定而使企業遭受諸如罰款的損失。
此外,現行財務制度和稅法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也都給予企業一定的選擇空間。企業可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對企業有利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一般情況下,在企業創辦初期且享有減免稅優惠待遇時,企業可通過延長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將計提的折舊遞延到減免稅期滿后計入成本,從而獲取“節稅”的稅收收益。如某企業屬于國家規定的在“老、少、邊、窮”地區進行投資的生產企業,按規定可享受免征3年所得稅的優惠待遇,該企業有一電子設備,價值700000元,按規定其折舊年限為5-10年。
若企業按7年計提折舊,則年折舊額為100000元(假定設備無殘值),扣除前3年免稅期,假定企業資金成本率為10%,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則企業因計提折舊獲得的稅收收益現值為62073元[100000×(4.368-2.487)×33%];若企業選擇按10年計提折舊,年折舊為70000元,則因計提折舊而獲得的稅收收益現值為84499.8元[70000×(6.148-2.487)×33%].可見,在設備折舊年限選擇中,企業因折舊年限延長3年而多獲得22426.8元的稅收收益現值。但對一般性企業,即處于正常生產經營期且未享有稅收優惠待遇的企業來說,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資產成本的回收,使企業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前期利潤后移,從而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當然,企業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選擇并非只有固定的模式,也不能單純從稅收的角度考慮。企業必須在充分考慮各方面的因素后,對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作出選擇。
二.合理選擇存貨計價方法
存貨成本的計算,對于產品成本、企業利潤及所得稅都有較大的影響。在實行比例稅制環境下,對存貨計稅方法進行選擇,必須充分考慮市場物價變化趨勢因素的影響。在物價持續上漲的情況下,選擇后進先出法對企業存貨進行計價,可以使期末存貨成本降低,本期存貨成本提高,使企業的銷售收入扣除成本后的收益,即企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基數相對的減少,從而達到減輕企業所得稅負擔,增加稅后利潤額的目的。相反,在物價持續下降的情況下,則應選擇先進先出法對企業存貨進行計價,才能提高企業本期的存貨成本,相對減少企業當期收益,減輕企業所得稅負擔。而在物價上下波動的情況下,則宜采用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對存貨進行計價,以避免因各期利潤忽高忽低造成企業各期應納稅所得額上下波動,增加企業安排應用資金的難度。特別是由于稅收必須用現金支付剛性約束與按賬面收益計算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矛盾的客觀存在,可能會使企業在應納所得稅額過高的年度因沒有足夠的現金支付稅收,而陷入財務困境,繼而影響企業的其他理財活動,甚至使企業的名譽受損,制約企業的長遠發展。可見,不同的物價環境,對企業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會產生不同的影響。因此,企業在利用存貨計價方法選擇減輕稅收負擔時,必須開展充分的市場調查,收集準確的信息資料,并在研究、分析、論證的基礎上,對即將到來的會計年度的物價趨勢作出客觀、準確的判斷,然后以此為依據,選擇最有利于企業減輕稅收負擔的存貨計價方法。
三. 合理選擇壞賬損失處理方法
稅法及現行財務制度、《企業會計準則》均規定,企業可以選擇備抵法(即計提壞賬準備金法)或直接轉銷法(即不計提壞賬準備金法)處理企業的壞賬損失。不同的壞賬損失處理方法對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的影響不同。一般情況下,選擇備抵法比選擇直接轉銷法可以使企業獲得更多的稅收收益。因為,若企業選擇備抵法處理壞賬損失,可以增加其當期扣除項目,降低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從而減輕企業的所得稅負擔。
例如:某企業2000年銷售產品150萬件,每件10元,貨款1500萬元未收到。若企業采用直接轉消法核算壞賬損失,只要這1500萬元未被確定為壞賬,2000年就沒有壞賬損失可列入管理費用;但如果企業采用備抵法核算壞賬損失,假設企業按應收賬款余額百分比法計提壞賬準備金,提取比例為0.3%,則2000年可提取4.5萬元(1500×0.3%)的壞賬準備金,假設企業適用33%的所得稅稅率,這4.5萬元的壞賬準備金便可抵扣1.485萬元(4.5×33%)的所得稅額。即使兩種方法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相等,也會因為各抵法將企業的一部分利潤后移,使企業能夠獲得延遲納稅和增加企業的營運資金的好處。
四.合理選擇無形資產、遞延資產攤銷期限
稅法和財務制度對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攤銷期限均賦予企業一定的選擇空間。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對企業有利的攤銷期限,將無形資產、遞廷資產攤入成本、費用中。與選擇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道理相同,在企業創辦初期且享有減免稅優惠待遇時,企業可通過延長無形資產、遞延資產攤銷期限,將資產攤銷額遞延到減免稅期滿后計入成本、費用中,從而獲取“節稅”的稅收收益。而對處于正常生產經營期的一般性企業,則宜選擇較短的攤銷期限。這樣做,不僅可以加速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的成本回收,抑減企業未來的不確定性風險,還可以使企業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前期利潤后移,從而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
五. 合理選擇長期投資核算方法
企業對外長期投資可以采用成本法或權益法進行核算。由于成本法在其投資收益已實現但未分回投資之前,投資企業的“投資收益”賬戶并不反映其已實現的投資收益;而權益法無論投資收益是否分回,均在投資企業的“投資收益”賬戶反映。這樣,當投資企業擁有的股份小于或等于被投資企業全部股份的25%時,投資企業就可以選擇成本法核算長期投資,并將應由被投資企業支付的投資收益長期滯留在被投資企業賬上作為資本積累,或挪作他用,以便獲得延遲納稅的好處,或選擇有利的時機(如投資企業出現虧損或利潤較低年份)才將投資收益匯回,以此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這在被投資企業的稅率低于投資企業時,節稅效益更加明顯。
折舊是成本的組成部分,而按現行制度規定,企業常用的折舊方法有直線法(包括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和加速折舊法(包括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由于運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算出的折舊額在量上不一致,分攤到各期生產成本中去的固定資產成本會存在差異。因此,折舊的計算和提取必然關系到成本的大小,直接影響企業的利潤水平,最終影響企業的稅負輕重。這樣,企業便可利用折舊方法的選擇,開展稅收籌劃工作。一般地,在比例稅制且未來的稅率不變情況下,企業應盡可能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因為選擇加速折舊法可以使企業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相當于企業在初始年份內獲得了一筆無息貸款。
采用加速折舊法計提折舊的節稅效果較采用直線法明顯,尤其是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的節稅效果最為明顯。加速折舊法的這種抵稅作用在通貨膨脹環境下的作用更加顯著。按現行制度規定,我國對企業擁有的資產實行以歷史成本記賬原則。這樣,如果存在通貨膨脹,則企業按歷史成本收回的實際購買力已大大貶值,無法按現行的市價進行固定資產簡單再生產的重置。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企業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既可以使企業加快投資的回收速度,并在抑制未來的不確定性風險的同時,將補償的折舊基金投入企業再增值過程,以創造更多的財富;又可以使企業的折舊速度加快,有利于前期的折舊成本獲得更多的稅收擋避額,從而取得延遲納稅的效應,為企業增加投資效益(延緩納稅額與延緩期間企業投資收益率的乘積)。
值得注意的是,合法性是稅收籌劃區別于其他節稅方法的顯著特點之一,企業在進行折舊方法的選擇時,必須充分了解現行的法律、法規規定。如現行財務制度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企業專業車隊的客、貨汽車,大型設備可采用工作量池;在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地位和技術進步較快的電子生產企業、船舶工業企業、生產‘母機’的機械企業、飛機制造企業、化工生產企業和醫藥生產企業以及其他經財政部門批準的特殊行業企業,其機器設備可采用加速折舊方法。”這就要求企業在折舊方法選擇上必須符合上述的有關規定,企業若超出法律、法規規定選擇折舊方法,不僅不能給企業帶來節稅收益,相反還可能因其行為違背法律、法規規定而使企業遭受諸如罰款的損失。
此外,現行財務制度和稅法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也都給予企業一定的選擇空間。企業可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對企業有利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一般情況下,在企業創辦初期且享有減免稅優惠待遇時,企業可通過延長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將計提的折舊遞延到減免稅期滿后計入成本,從而獲取“節稅”的稅收收益。如某企業屬于國家規定的在“老、少、邊、窮”地區進行投資的生產企業,按規定可享受免征3年所得稅的優惠待遇,該企業有一電子設備,價值700000元,按規定其折舊年限為5-10年。
若企業按7年計提折舊,則年折舊額為100000元(假定設備無殘值),扣除前3年免稅期,假定企業資金成本率為10%,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則企業因計提折舊獲得的稅收收益現值為62073元[100000×(4.368-2.487)×33%];若企業選擇按10年計提折舊,年折舊為70000元,則因計提折舊而獲得的稅收收益現值為84499.8元[70000×(6.148-2.487)×33%].可見,在設備折舊年限選擇中,企業因折舊年限延長3年而多獲得22426.8元的稅收收益現值。但對一般性企業,即處于正常生產經營期且未享有稅收優惠待遇的企業來說,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資產成本的回收,使企業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前期利潤后移,從而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當然,企業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選擇并非只有固定的模式,也不能單純從稅收的角度考慮。企業必須在充分考慮各方面的因素后,對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作出選擇。
二.合理選擇存貨計價方法
存貨成本的計算,對于產品成本、企業利潤及所得稅都有較大的影響。在實行比例稅制環境下,對存貨計稅方法進行選擇,必須充分考慮市場物價變化趨勢因素的影響。在物價持續上漲的情況下,選擇后進先出法對企業存貨進行計價,可以使期末存貨成本降低,本期存貨成本提高,使企業的銷售收入扣除成本后的收益,即企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基數相對的減少,從而達到減輕企業所得稅負擔,增加稅后利潤額的目的。相反,在物價持續下降的情況下,則應選擇先進先出法對企業存貨進行計價,才能提高企業本期的存貨成本,相對減少企業當期收益,減輕企業所得稅負擔。而在物價上下波動的情況下,則宜采用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對存貨進行計價,以避免因各期利潤忽高忽低造成企業各期應納稅所得額上下波動,增加企業安排應用資金的難度。特別是由于稅收必須用現金支付剛性約束與按賬面收益計算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矛盾的客觀存在,可能會使企業在應納所得稅額過高的年度因沒有足夠的現金支付稅收,而陷入財務困境,繼而影響企業的其他理財活動,甚至使企業的名譽受損,制約企業的長遠發展。可見,不同的物價環境,對企業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會產生不同的影響。因此,企業在利用存貨計價方法選擇減輕稅收負擔時,必須開展充分的市場調查,收集準確的信息資料,并在研究、分析、論證的基礎上,對即將到來的會計年度的物價趨勢作出客觀、準確的判斷,然后以此為依據,選擇最有利于企業減輕稅收負擔的存貨計價方法。
三. 合理選擇壞賬損失處理方法
稅法及現行財務制度、《企業會計準則》均規定,企業可以選擇備抵法(即計提壞賬準備金法)或直接轉銷法(即不計提壞賬準備金法)處理企業的壞賬損失。不同的壞賬損失處理方法對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的影響不同。一般情況下,選擇備抵法比選擇直接轉銷法可以使企業獲得更多的稅收收益。因為,若企業選擇備抵法處理壞賬損失,可以增加其當期扣除項目,降低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從而減輕企業的所得稅負擔。
例如:某企業2000年銷售產品150萬件,每件10元,貨款1500萬元未收到。若企業采用直接轉消法核算壞賬損失,只要這1500萬元未被確定為壞賬,2000年就沒有壞賬損失可列入管理費用;但如果企業采用備抵法核算壞賬損失,假設企業按應收賬款余額百分比法計提壞賬準備金,提取比例為0.3%,則2000年可提取4.5萬元(1500×0.3%)的壞賬準備金,假設企業適用33%的所得稅稅率,這4.5萬元的壞賬準備金便可抵扣1.485萬元(4.5×33%)的所得稅額。即使兩種方法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相等,也會因為各抵法將企業的一部分利潤后移,使企業能夠獲得延遲納稅和增加企業的營運資金的好處。
四.合理選擇無形資產、遞延資產攤銷期限
稅法和財務制度對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攤銷期限均賦予企業一定的選擇空間。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對企業有利的攤銷期限,將無形資產、遞廷資產攤入成本、費用中。與選擇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道理相同,在企業創辦初期且享有減免稅優惠待遇時,企業可通過延長無形資產、遞延資產攤銷期限,將資產攤銷額遞延到減免稅期滿后計入成本、費用中,從而獲取“節稅”的稅收收益。而對處于正常生產經營期的一般性企業,則宜選擇較短的攤銷期限。這樣做,不僅可以加速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的成本回收,抑減企業未來的不確定性風險,還可以使企業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前期利潤后移,從而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
五. 合理選擇長期投資核算方法
企業對外長期投資可以采用成本法或權益法進行核算。由于成本法在其投資收益已實現但未分回投資之前,投資企業的“投資收益”賬戶并不反映其已實現的投資收益;而權益法無論投資收益是否分回,均在投資企業的“投資收益”賬戶反映。這樣,當投資企業擁有的股份小于或等于被投資企業全部股份的25%時,投資企業就可以選擇成本法核算長期投資,并將應由被投資企業支付的投資收益長期滯留在被投資企業賬上作為資本積累,或挪作他用,以便獲得延遲納稅的好處,或選擇有利的時機(如投資企業出現虧損或利潤較低年份)才將投資收益匯回,以此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這在被投資企業的稅率低于投資企業時,節稅效益更加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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