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避稅籌劃——先補虧后繳稅的所得稅籌劃
國稅發[1997]22號文件規定:“如果投資方企業發生虧損,其分回的利潤可先彌補虧損,彌補虧損后仍有余額的,再按照規定補繳所得稅。為了簡化計算,企業發生虧損,對其從被投資萬分回的投資收益(包括股息,紅利,聯營分利等)允許不再還原為稅前利潤,而直接用于彌補虧損,剩余部分再按規定計算補稅。如果企業既有按規定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也有不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可先用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直接彌補虧損,彌補后還有虧損的,再用不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彌補虧損,彌補后有盈余的,不再補稅。”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也可以先彌補虧損后納稅;在彌補順序上,可以先用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彌補虧損,而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在取得地一般都適用較低的所得稅稅率。
[案例]
武漢新世界電子有限公司(內資)與深圳世得實業有限公司,青島全帆電機有限公司兩家企業發生股權投資業務。深圳世得實業有限公司為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地方所得稅稅率3%;青島金帆電機有限公司為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4%,地方所得稅稅率為3%。深圳世得實業有限公司,青島金帆電機有限公司兩家企業“兩免三減半”優惠期已滿。武漢新世界電子有限公司企業適用所得稅稅率為33%。
2000年武漢新世界電子有限公司發生如下經濟業務:(1)自營利潤-35萬元,經稅務機關認定的所得額為-30萬元;(2)2000年2月份,A企業因上年度盈利,董事會決定對甲企業分配利潤54.6萬元,甲企業于本月份以銀行存款收訖;(3)2000年3月份,從B企業分回利潤43.8萬元。
[要求籌劃]
可以看出,2000年武漢新世界電子有限公司自營業務發生虧損,同時從股權投資企業分回了利潤,這里就涉及用利潤彌補虧損的問題。因為甲企業由來自于不同地區,適用不同所得稅稅率的利潤,采取何種方式彌補,會導致不同的結果。
那么,可以采取什么方式呢?
[籌劃思路]
現行稅法規定,聯營企業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如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低于聯營企業,不退還所得稅;如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高于聯營企業的,投資方企業分回稅后利潤應按規定補繳所得稅。補繳稅款的計算公式為:
應補繳所得稅稅額=投資方分回利潤額÷(1-聯營企業稅率)×(投資方稅率-聯營企業稅率)。
從上述公式可以直觀地看出,投資方與被投資方的稅率差異越大,那么計算補繳的稅款就越多,反之,風格稅率差異越小、則計算補繳的稅款就越少。
由此,我們不難發現,企業投資于兩個以上的企業,并且投資方企業存在尚可在稅前彌補的虧損,那么,當兩個以上的被投資企業均有分回利潤時,若被投資方適用的所得稅稅率不同,企業可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方式計算補繳稅款,即:先用低稅率的分回利潤彌補虧損,再用高稅率的分回利潤彌補,然后計算應補繳稅款。
采取這種方法,雖然彌補虧損后應計算補繳稅款的所得額不變,但可以將低稅率補稅基數轉移給高稅率補稅基數,其結果必然會減輕所得稅的稅負。
[籌劃結果]
根據以上思路,對上例分別采取兩種方案計算應補繳稅款。
方案一:
現用深圳世得實業有限公司分回利潤彌補虧損,然后再計算補繳稅款。計算過程如下:
(1)彌補虧損:54.6-30=24.6(萬元);
(2)A企業分回利潤應補稅額=24.6÷(1-18%)×(33%-18%)=4.5(萬元)。
青島金帆電機有限公司分回利潤應補稅額=43.8÷(1-27%)×(33%-27%)=3.6(萬元)。
(3)武漢新世界電子有限公司合計應補稅額=4.5+3.6=8.1(萬元)
方案二:
現用青島金帆電機有限公司企業分回利潤彌補虧損,然后再計算補繳稅款。計算過程如下:
(1)彌補虧損:43.8-30=13.8(萬元);
(2)B企業分回利潤應補稅額=13.8÷(1-27%)×(33%-27%)=1.13(萬元)
深圳世得實業有限公司分回利潤應補稅額=54.6÷(1-18%)×(33%-18%)=9.99(萬元)。
(3)武漢新世界電子有限公司合計應補稅額=1013+9.99=11.12(萬元)。
通過比較,方案一比方案二降低稅負3.02萬元(11.12-8.1)。
本例中,如果深圳世得實業有限公司,青島金帆電機有限公司兩家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相同,則無論采取哪種方案稅負都不變。
[特別提示]
籌劃方案的適用范圍使用上述籌劃方案的企業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投資方投資于兩個以上的企業:
(2)至少有兩個以上的被投資企業分回的利潤需要補繳稅款;
(3)需要補繳稅款的被投資企業試用的所得稅稅率不同;
(4)投資方存在尚可在規定期限內彌補的虧損。
[案例]
武漢新世界電子有限公司(內資)與深圳世得實業有限公司,青島全帆電機有限公司兩家企業發生股權投資業務。深圳世得實業有限公司為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地方所得稅稅率3%;青島金帆電機有限公司為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4%,地方所得稅稅率為3%。深圳世得實業有限公司,青島金帆電機有限公司兩家企業“兩免三減半”優惠期已滿。武漢新世界電子有限公司企業適用所得稅稅率為33%。
2000年武漢新世界電子有限公司發生如下經濟業務:(1)自營利潤-35萬元,經稅務機關認定的所得額為-30萬元;(2)2000年2月份,A企業因上年度盈利,董事會決定對甲企業分配利潤54.6萬元,甲企業于本月份以銀行存款收訖;(3)2000年3月份,從B企業分回利潤43.8萬元。
[要求籌劃]
可以看出,2000年武漢新世界電子有限公司自營業務發生虧損,同時從股權投資企業分回了利潤,這里就涉及用利潤彌補虧損的問題。因為甲企業由來自于不同地區,適用不同所得稅稅率的利潤,采取何種方式彌補,會導致不同的結果。
那么,可以采取什么方式呢?
[籌劃思路]
現行稅法規定,聯營企業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如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低于聯營企業,不退還所得稅;如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高于聯營企業的,投資方企業分回稅后利潤應按規定補繳所得稅。補繳稅款的計算公式為:
應補繳所得稅稅額=投資方分回利潤額÷(1-聯營企業稅率)×(投資方稅率-聯營企業稅率)。
從上述公式可以直觀地看出,投資方與被投資方的稅率差異越大,那么計算補繳的稅款就越多,反之,風格稅率差異越小、則計算補繳的稅款就越少。
由此,我們不難發現,企業投資于兩個以上的企業,并且投資方企業存在尚可在稅前彌補的虧損,那么,當兩個以上的被投資企業均有分回利潤時,若被投資方適用的所得稅稅率不同,企業可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方式計算補繳稅款,即:先用低稅率的分回利潤彌補虧損,再用高稅率的分回利潤彌補,然后計算應補繳稅款。
采取這種方法,雖然彌補虧損后應計算補繳稅款的所得額不變,但可以將低稅率補稅基數轉移給高稅率補稅基數,其結果必然會減輕所得稅的稅負。
[籌劃結果]
根據以上思路,對上例分別采取兩種方案計算應補繳稅款。
方案一:
現用深圳世得實業有限公司分回利潤彌補虧損,然后再計算補繳稅款。計算過程如下:
(1)彌補虧損:54.6-30=24.6(萬元);
(2)A企業分回利潤應補稅額=24.6÷(1-18%)×(33%-18%)=4.5(萬元)。
青島金帆電機有限公司分回利潤應補稅額=43.8÷(1-27%)×(33%-27%)=3.6(萬元)。
(3)武漢新世界電子有限公司合計應補稅額=4.5+3.6=8.1(萬元)
方案二:
現用青島金帆電機有限公司企業分回利潤彌補虧損,然后再計算補繳稅款。計算過程如下:
(1)彌補虧損:43.8-30=13.8(萬元);
(2)B企業分回利潤應補稅額=13.8÷(1-27%)×(33%-27%)=1.13(萬元)
深圳世得實業有限公司分回利潤應補稅額=54.6÷(1-18%)×(33%-18%)=9.99(萬元)。
(3)武漢新世界電子有限公司合計應補稅額=1013+9.99=11.12(萬元)。
通過比較,方案一比方案二降低稅負3.02萬元(11.12-8.1)。
本例中,如果深圳世得實業有限公司,青島金帆電機有限公司兩家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相同,則無論采取哪種方案稅負都不變。
[特別提示]
籌劃方案的適用范圍使用上述籌劃方案的企業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投資方投資于兩個以上的企業:
(2)至少有兩個以上的被投資企業分回的利潤需要補繳稅款;
(3)需要補繳稅款的被投資企業試用的所得稅稅率不同;
(4)投資方存在尚可在規定期限內彌補的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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