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企業銷售費用的稅收籌劃
企業為尋求發展與突破、樹立企業形象、提高產品的知名度,每年需要支付巨額銷售費用。如果對各項銷售費用開支進行合理籌劃,既可以達到良好的宣傳效果,又可以減少費用開支。根據現行稅法規定,銷售費用一部分為據實扣除項目;另一部分為按標準限額扣除項目。企業如果能合理地劃分兩部分扣除項目,用好限額扣除的政策,原來只能在企業所得稅后列支的銷售費用就會轉化為稅前扣除費用。否則,稅前列支項目可能成為稅后列支項目。
那么,如何進行銷售費用方面的稅收籌劃呢?
正確劃分銷售費用與產品成本
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費用與成本的明晰程度可能趨于淡化。一項支出,如果既可以記入銷售費用,也可以記入產品成本,這樣,在實際工作中就有可能面臨兩種選擇:要么選擇銷售費用,要么選擇產品成本。
可能有人認為哪個都行,都可以稅前扣除。其實不然。
按現行稅法規定,在扣除標準內的銷售費用作為期間費用可當期扣除,產品成本只能將本期已銷售部分的成本轉出扣除,未售出部分待以后年度銷售時再確認扣除。
對這樣的支出,記入銷售費用,當年可以稅前扣除,企業部分所得稅的納稅時間就會后滯。這樣,就為企業創造了納稅時間性差異,此時企業相當于擁有了一筆無息貸款。
例如,房地產開發公司既可以單獨設立銷售機構,也可以不單獨設立銷售機構。
按照規定,單獨設立銷售機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其發生的差旅費、工資、福利費等可作為銷售費用列支。而不單獨設立銷售機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上述費用則記入房地產的成本。房地產開發投資大、周期長,占用資金大。從這個角度看,房地產企業設立單獨的銷售機構較為劃算。這樣,既可以遞延企業納稅時間,又可以為企業贏得了一筆“活錢”,有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
另外,正確劃分銷售費用和產品成本,還可以降低企業的涉稅風險。1994年稅制改革后,許多酒類生產企業為了規避消費稅,將生產企業“一分為二”,分設成生產和商業兩個獨立核算的企業。生產企業將產品低價售給商業企業,商業企業再高價售出,將應在生產環節實現的毛利轉移到流通環節,生產環節就少繳了消費稅。對企業的這種做法,在合理的幅度內無可非議。但有的生產企業將產品售價與產品成本之間的差價定得過小,這就增加了企業的涉稅風險。稅務機關對這類關聯企業間無正當理由的低售價行為,可適用反避稅條款,即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全國平均利潤率標準重新核定產品的銷售價格,向企業追繳稅款。那么,企業如何規避這種風險呢?
我們知道,在銷售價格不變的情況下,根本問題是降低產品成本,保持一個合理的成本利潤率。因此,要達到這個目的,就應盡量將產品成本項目轉化為銷售費用等期間費用,為售價和成本贏得利差空間,以降低企業的涉稅風險。
合理劃分銷售費用
在實際工作中,要認真研究各項費用的性質。取得的憑證必須真實、合法,可據實扣除的費用盡可能單列,嚴格據實扣除,不過多地占用按標準扣除項目的扣除限額。
例如,某企業2001年度的銷售收入為1000萬元,企業當年業務宣傳費的賬面列支數額為8萬元。年終匯算清繳時,經稅務部門審核,企業按銷售收入5‰的比例列支5萬元的業務宣傳費,超限額標準的3萬元業務宣傳費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企業補稅后,到稅務師事務所咨詢補稅原因。事務所經調查發現,該企業發生的1.8萬元展覽費可在銷售費用中列支,但企業卻將其列入了業務宣傳費。補稅的原因是:
企業參加博覽會展銷,未按規定取得展覽的合同書、邀請函等憑證,僅有一張發票,摘要是“展覽費”。稅務部門審核時,認定這項費用屬于“業務宣傳費”。其理由是:
(1)企業沒有證據說明該項費用不是產品宣傳費;(2)企業已將這筆費用在“業務宣傳費”科目中列支。如果企業能夠正確區分這兩項費用,依法取得所需的合理、合法的證明材料,單獨列支,那么,1.8萬元的費用,按33%所得稅計算,則可以節約5940元的稅收成本。
用足用好廣告費和業務宣傳非的扣除限額
在分析銷售費用中按標準限額扣除的項目時,應充分利用其不同的扣除比例,做好稅收籌劃。就拿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來說,兩項費用的扣除比例分別為2%和5‰,從宣傳的角度講,由于兩項費用具有可替代性,這就為企業進行籌劃提供了空間。企業應充分利用好兩者的扣除限額,在費用支出前進行籌劃。某企業2001年度的銷售收入為500萬元,企業當年賬面列支廣告費6.5萬元,稅法允許扣除10萬元,企業還差3.5萬元未達到扣除限額。企業當年賬面列支業務宣傳費5.5萬元,稅法允許扣除2.5萬元,超過限額的3萬元就要納稅。如果企業事前進行稅收籌劃,將業務宣傳費超支部分,通過做廣告轉化為廣告費支出,就可以為企業減少稅收成本支出。
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兩項支出占銷售費用的比重很大,企業要做好銷售費用的稅收籌劃。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廣告費扣除比例要高于業務宣傳費。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比例僅為5‰,而廣告費的扣除比例為2%。對制藥、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信、軟件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業的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按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據實扣除廣告支出。特殊行業的廣告費可全額據實扣除,如從事軟件開發、集成電路制造及其他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互聯網站,從事高新技術創業投資的風險投資企業,自登記成立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
第二,廣告費有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的優惠,而業務宣傳費無此特點。企業在考慮這兩項費用支出時,應有所側重,充分利用廣告費的優惠空間,用足廣告費限額和無限期結轉的優惠,給業務宣傳費的限額留出余地。
那么,如何進行銷售費用方面的稅收籌劃呢?
正確劃分銷售費用與產品成本
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費用與成本的明晰程度可能趨于淡化。一項支出,如果既可以記入銷售費用,也可以記入產品成本,這樣,在實際工作中就有可能面臨兩種選擇:要么選擇銷售費用,要么選擇產品成本。
可能有人認為哪個都行,都可以稅前扣除。其實不然。
按現行稅法規定,在扣除標準內的銷售費用作為期間費用可當期扣除,產品成本只能將本期已銷售部分的成本轉出扣除,未售出部分待以后年度銷售時再確認扣除。
對這樣的支出,記入銷售費用,當年可以稅前扣除,企業部分所得稅的納稅時間就會后滯。這樣,就為企業創造了納稅時間性差異,此時企業相當于擁有了一筆無息貸款。
例如,房地產開發公司既可以單獨設立銷售機構,也可以不單獨設立銷售機構。
按照規定,單獨設立銷售機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其發生的差旅費、工資、福利費等可作為銷售費用列支。而不單獨設立銷售機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上述費用則記入房地產的成本。房地產開發投資大、周期長,占用資金大。從這個角度看,房地產企業設立單獨的銷售機構較為劃算。這樣,既可以遞延企業納稅時間,又可以為企業贏得了一筆“活錢”,有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
另外,正確劃分銷售費用和產品成本,還可以降低企業的涉稅風險。1994年稅制改革后,許多酒類生產企業為了規避消費稅,將生產企業“一分為二”,分設成生產和商業兩個獨立核算的企業。生產企業將產品低價售給商業企業,商業企業再高價售出,將應在生產環節實現的毛利轉移到流通環節,生產環節就少繳了消費稅。對企業的這種做法,在合理的幅度內無可非議。但有的生產企業將產品售價與產品成本之間的差價定得過小,這就增加了企業的涉稅風險。稅務機關對這類關聯企業間無正當理由的低售價行為,可適用反避稅條款,即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全國平均利潤率標準重新核定產品的銷售價格,向企業追繳稅款。那么,企業如何規避這種風險呢?
我們知道,在銷售價格不變的情況下,根本問題是降低產品成本,保持一個合理的成本利潤率。因此,要達到這個目的,就應盡量將產品成本項目轉化為銷售費用等期間費用,為售價和成本贏得利差空間,以降低企業的涉稅風險。
合理劃分銷售費用
在實際工作中,要認真研究各項費用的性質。取得的憑證必須真實、合法,可據實扣除的費用盡可能單列,嚴格據實扣除,不過多地占用按標準扣除項目的扣除限額。
例如,某企業2001年度的銷售收入為1000萬元,企業當年業務宣傳費的賬面列支數額為8萬元。年終匯算清繳時,經稅務部門審核,企業按銷售收入5‰的比例列支5萬元的業務宣傳費,超限額標準的3萬元業務宣傳費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企業補稅后,到稅務師事務所咨詢補稅原因。事務所經調查發現,該企業發生的1.8萬元展覽費可在銷售費用中列支,但企業卻將其列入了業務宣傳費。補稅的原因是:
企業參加博覽會展銷,未按規定取得展覽的合同書、邀請函等憑證,僅有一張發票,摘要是“展覽費”。稅務部門審核時,認定這項費用屬于“業務宣傳費”。其理由是:
(1)企業沒有證據說明該項費用不是產品宣傳費;(2)企業已將這筆費用在“業務宣傳費”科目中列支。如果企業能夠正確區分這兩項費用,依法取得所需的合理、合法的證明材料,單獨列支,那么,1.8萬元的費用,按33%所得稅計算,則可以節約5940元的稅收成本。
用足用好廣告費和業務宣傳非的扣除限額
在分析銷售費用中按標準限額扣除的項目時,應充分利用其不同的扣除比例,做好稅收籌劃。就拿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來說,兩項費用的扣除比例分別為2%和5‰,從宣傳的角度講,由于兩項費用具有可替代性,這就為企業進行籌劃提供了空間。企業應充分利用好兩者的扣除限額,在費用支出前進行籌劃。某企業2001年度的銷售收入為500萬元,企業當年賬面列支廣告費6.5萬元,稅法允許扣除10萬元,企業還差3.5萬元未達到扣除限額。企業當年賬面列支業務宣傳費5.5萬元,稅法允許扣除2.5萬元,超過限額的3萬元就要納稅。如果企業事前進行稅收籌劃,將業務宣傳費超支部分,通過做廣告轉化為廣告費支出,就可以為企業減少稅收成本支出。
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兩項支出占銷售費用的比重很大,企業要做好銷售費用的稅收籌劃。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廣告費扣除比例要高于業務宣傳費。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比例僅為5‰,而廣告費的扣除比例為2%。對制藥、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信、軟件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業的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按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據實扣除廣告支出。特殊行業的廣告費可全額據實扣除,如從事軟件開發、集成電路制造及其他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互聯網站,從事高新技術創業投資的風險投資企業,自登記成立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
第二,廣告費有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的優惠,而業務宣傳費無此特點。企業在考慮這兩項費用支出時,應有所側重,充分利用廣告費的優惠空間,用足廣告費限額和無限期結轉的優惠,給業務宣傳費的限額留出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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