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轉擔保省下營業稅
南昌昌瑞鋁業公司是以江西金瑞鋁業公司為主投資新成立的一個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注冊資金為3億元。昌瑞公司成立之初,需要大筆資金進行生產,而公司暫時在銀行又沒有貸款信譽,為了支持新公司的發展,江西金瑞公司計劃以自己的名義向銀行貸款9億元,然后再轉貸給昌瑞公司。貸款利息按年息5%計算,每年利息4500萬元,由銀行向金瑞公司收取后,金瑞公司再按銀行利率水平向昌瑞公司收取。在此項業務實施之前,金瑞公司財務經理主動找到主管稅務部門,詢問了解有關稅務方面的政策規定。為此,稅務部門幫助財務經理分析了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方面的情況。
首先,江西金瑞公司每年向關聯單位南昌昌瑞公司收取的4500萬元利息按照稅法規定,應該繳納營業稅225萬元。雖然國家稅務總局在《關于貸款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3號)中規定:“企業集團或集團內的核心企業委托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代理統借統還貸款業務,從財務公司取得的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但金瑞公司與昌瑞公司只是關聯單位,不是企業集團內的企業,所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發 [1995]156號文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繳納營業稅。盡管金瑞公司只是轉貸行為,沒有另外加價收取利息,但還要額外支付稅款200多萬元。
其次,昌瑞公司支付給金瑞公司的4500萬元利息大部分不能稅前扣除,需要調整應納稅所得額并入利潤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于兩公司屬于關聯單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三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稅前扣除。昌瑞公司注冊資本只有3億元,向關聯單位借款高達9億元,超過稅法規定50%即1.5億元標準7.5億元,有3750萬元利息費用不得稅前列支,影響企業所得稅1237.5萬元。
聽了稅務人員的分析后,金瑞公司財務經理恍然大悟。接著,稅務人員提出如下建議:憑借金瑞公司在銀行的良好信譽,由昌瑞公司直接向銀行借款,由金瑞公司作為向銀行貸款的擔保人。這樣,銀行直接向昌瑞公司收取貸款利息,金瑞公司不再收取任何利息費用,金瑞公司也就不必額外繳納轉貸業務的營業稅了,而且昌瑞公司還可以按照規定稅前全部列支貸款的利息費用。
首先,江西金瑞公司每年向關聯單位南昌昌瑞公司收取的4500萬元利息按照稅法規定,應該繳納營業稅225萬元。雖然國家稅務總局在《關于貸款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3號)中規定:“企業集團或集團內的核心企業委托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代理統借統還貸款業務,從財務公司取得的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但金瑞公司與昌瑞公司只是關聯單位,不是企業集團內的企業,所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發 [1995]156號文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繳納營業稅。盡管金瑞公司只是轉貸行為,沒有另外加價收取利息,但還要額外支付稅款200多萬元。
其次,昌瑞公司支付給金瑞公司的4500萬元利息大部分不能稅前扣除,需要調整應納稅所得額并入利潤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于兩公司屬于關聯單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三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稅前扣除。昌瑞公司注冊資本只有3億元,向關聯單位借款高達9億元,超過稅法規定50%即1.5億元標準7.5億元,有3750萬元利息費用不得稅前列支,影響企業所得稅1237.5萬元。
聽了稅務人員的分析后,金瑞公司財務經理恍然大悟。接著,稅務人員提出如下建議:憑借金瑞公司在銀行的良好信譽,由昌瑞公司直接向銀行借款,由金瑞公司作為向銀行貸款的擔保人。這樣,銀行直接向昌瑞公司收取貸款利息,金瑞公司不再收取任何利息費用,金瑞公司也就不必額外繳納轉貸業務的營業稅了,而且昌瑞公司還可以按照規定稅前全部列支貸款的利息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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