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稅率的避稅籌劃方法
消費品所適用的稅率是固定的,只有在出現兼營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情況下,納稅人才可以選擇合適的銷售方式和核算方式,達到適用較低消費品稅率的目的,從而降低稅負。
稅法規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或非應征消費稅貨物),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或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的,按最高稅率征稅。
消費稅的兼營行為,主要是指消費稅納稅人同時經營兩種以上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的行為。對于這種兼營行為,稅法明確規定:納稅人兼營多種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稅產品的企業,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從高適用稅率。這一規定要求企業在會計核算的過程中做到賬目清楚,以免蒙受不必要的損失;
在消費品銷售過程中的組合問題,看有無必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避免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稅收負擔。
[案例1]
某日用化妝品廠,將生產的化妝品、護膚護發品、小工藝品等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每套消費品由下列產品組成:化妝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10元)、一支口紅(15元);護膚護發品包括兩瓶浴液(25元)、一瓶摩絲(8元)、一塊香皂(2元);化妝工具及小工藝品(10元)、塑料包裝盒(5元)。化妝品消費稅稅率為30%,護膚護發品17%。上述價格均不含稅。
按照習慣做法,將產品包裝后再銷售給商家。
應納消費稅為:(30+10+15+25+8+2+10+5)×30%=31.5(萬元)
[籌劃思路]
若改變做法,將上述產品先分別銷售給商家,再由商家包裝后對外銷售。實際操作中,只是換了個包裝地點,并將產品分別開具發票,賬務上分別核算銷售收入即可。
[籌劃結果]
日用化妝品廠經過籌劃后其應納消費稅為:
應納消費稅=(30+10+15)×30%+(25+8+2)×17%=16.5+5.95=22.45(元)
每套化妝品節稅額=31.5-22.45=9.05(元)
[特別提示]
若上述產品采取"先銷售后包裝"方式,在賬務上未分別核算其銷售額,則稅務部門仍按照30%的最高稅率對所有產品征收消費稅。
[案例2]
某酒廠既生產稅率為25%的糧食白酒,又生產稅率為10%的藥酒,還生產上述兩類酒的小瓶裝禮品套裝。
2002年8月份,該廠對外銷售12000瓶糧食白酒,單價28元/瓶;銷售8000瓶藥酒,單價58元/瓶;銷售700套套裝酒、單價120元/套,其中白酒3瓶、藥酒3瓶,均為半斤裝。
[要求解答]
酒廠如何做好納稅籌劃?
[籌劃分析1]
如果三類酒單獨核算,應納消費稅稅額為:
白酒:28×12000×25%=84000(元)
藥酒:58×8000×10%=46400(元)
套裝酒:120×700×25%=21000(元)
合計應納消費稅額為:
84000+46400+21000=151400(元)
[籌劃分析2]
如果三類酒未單獨核算,則應采用稅率從高的原則,應納消費稅稅額為;
(28×12000+58×8000+120×700)×25%=221000(元)
由此可見,如果企業將三種酒單獨核算,可節稅:
221000-151400=69600元
[籌劃分析3]
另外,如果該企業不將兩類酒組成套裝酒銷售還可節稅:
120×700×25%-(14×3×700×25%+29×3×700×10%)
=21000-(735+6090)
=7560(元)
因此,企業兼營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時,能單獨核算,最好單獨核算,沒有必要成套銷售的,最好單獨銷售,盡量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
當企業為一個大的聯合企業或企業集團時,內部各分廠及所屬的商店、勞動服務部等,在彼此間購銷商品,進行連續加工或銷售時,通過內部訂價,便可以微妙而有效地達到整個聯合企業合理避稅的目的。即當適用高稅率的分廠將其產品賣給適合低稅率分廠時,通過制訂較低的內部價,便把產品原有的一部分價值由稅率高的部門轉到稅率低的部門。適用高稅率的企業,銷售收入減少,應納稅額減少,而適用稅率低的企業,產品銷售收入不變,應納稅額不變,但由于它得到了低價的原材料,成本降低、利潤增加。
[案例3]
偉雄銷售公司由秀明公司、亞高公司兩個公司組成,進行連續加工,秀明加工為亞高公司提供的原料。若秀明公司產品適用稅率為20%,亞高公司產品適用稅率為5%;則當秀明公司產品銷售收入100萬元時,亞高公司產品銷售收入為120萬元時,公司的應納消費稅為:
秀明公司:100×20%=20(萬元)
亞高公司:120×5%=6(萬元)
合計26萬元
[籌劃分析]
當秀明公司產品降低訂價賣給亞高公司,銷售收入為80萬元時,公司的應納稅額為:
秀明公司:80×20%=16(萬元)
亞高公司:120×5%=69(萬元)
合計22萬元
秀明公司通過降低減少的利潤、消費稅均通過降低亞高公司的購料成本而形成了亞高公司的利潤,從公司這個大企業的總體來說,其利潤不受任何影響,卻通過改變內部訂價,減輕了消費稅的總體稅負,形成了更多的利潤。至少內部各分廠之間的“苦樂不均”問題,公司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如把一些開支放在獲利多的企業等方法進行調劑。
稅法規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或非應征消費稅貨物),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或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的,按最高稅率征稅。
消費稅的兼營行為,主要是指消費稅納稅人同時經營兩種以上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的行為。對于這種兼營行為,稅法明確規定:納稅人兼營多種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稅產品的企業,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從高適用稅率。這一規定要求企業在會計核算的過程中做到賬目清楚,以免蒙受不必要的損失;
在消費品銷售過程中的組合問題,看有無必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避免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稅收負擔。
[案例1]
某日用化妝品廠,將生產的化妝品、護膚護發品、小工藝品等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每套消費品由下列產品組成:化妝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10元)、一支口紅(15元);護膚護發品包括兩瓶浴液(25元)、一瓶摩絲(8元)、一塊香皂(2元);化妝工具及小工藝品(10元)、塑料包裝盒(5元)。化妝品消費稅稅率為30%,護膚護發品17%。上述價格均不含稅。
按照習慣做法,將產品包裝后再銷售給商家。
應納消費稅為:(30+10+15+25+8+2+10+5)×30%=31.5(萬元)
[籌劃思路]
若改變做法,將上述產品先分別銷售給商家,再由商家包裝后對外銷售。實際操作中,只是換了個包裝地點,并將產品分別開具發票,賬務上分別核算銷售收入即可。
[籌劃結果]
日用化妝品廠經過籌劃后其應納消費稅為:
應納消費稅=(30+10+15)×30%+(25+8+2)×17%=16.5+5.95=22.45(元)
每套化妝品節稅額=31.5-22.45=9.05(元)
[特別提示]
若上述產品采取"先銷售后包裝"方式,在賬務上未分別核算其銷售額,則稅務部門仍按照30%的最高稅率對所有產品征收消費稅。
[案例2]
某酒廠既生產稅率為25%的糧食白酒,又生產稅率為10%的藥酒,還生產上述兩類酒的小瓶裝禮品套裝。
2002年8月份,該廠對外銷售12000瓶糧食白酒,單價28元/瓶;銷售8000瓶藥酒,單價58元/瓶;銷售700套套裝酒、單價120元/套,其中白酒3瓶、藥酒3瓶,均為半斤裝。
[要求解答]
酒廠如何做好納稅籌劃?
[籌劃分析1]
如果三類酒單獨核算,應納消費稅稅額為:
白酒:28×12000×25%=84000(元)
藥酒:58×8000×10%=46400(元)
套裝酒:120×700×25%=21000(元)
合計應納消費稅額為:
84000+46400+21000=151400(元)
[籌劃分析2]
如果三類酒未單獨核算,則應采用稅率從高的原則,應納消費稅稅額為;
(28×12000+58×8000+120×700)×25%=221000(元)
由此可見,如果企業將三種酒單獨核算,可節稅:
221000-151400=69600元
[籌劃分析3]
另外,如果該企業不將兩類酒組成套裝酒銷售還可節稅:
120×700×25%-(14×3×700×25%+29×3×700×10%)
=21000-(735+6090)
=7560(元)
因此,企業兼營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時,能單獨核算,最好單獨核算,沒有必要成套銷售的,最好單獨銷售,盡量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
當企業為一個大的聯合企業或企業集團時,內部各分廠及所屬的商店、勞動服務部等,在彼此間購銷商品,進行連續加工或銷售時,通過內部訂價,便可以微妙而有效地達到整個聯合企業合理避稅的目的。即當適用高稅率的分廠將其產品賣給適合低稅率分廠時,通過制訂較低的內部價,便把產品原有的一部分價值由稅率高的部門轉到稅率低的部門。適用高稅率的企業,銷售收入減少,應納稅額減少,而適用稅率低的企業,產品銷售收入不變,應納稅額不變,但由于它得到了低價的原材料,成本降低、利潤增加。
[案例3]
偉雄銷售公司由秀明公司、亞高公司兩個公司組成,進行連續加工,秀明加工為亞高公司提供的原料。若秀明公司產品適用稅率為20%,亞高公司產品適用稅率為5%;則當秀明公司產品銷售收入100萬元時,亞高公司產品銷售收入為120萬元時,公司的應納消費稅為:
秀明公司:100×20%=20(萬元)
亞高公司:120×5%=6(萬元)
合計26萬元
[籌劃分析]
當秀明公司產品降低訂價賣給亞高公司,銷售收入為80萬元時,公司的應納稅額為:
秀明公司:80×20%=16(萬元)
亞高公司:120×5%=69(萬元)
合計22萬元
秀明公司通過降低減少的利潤、消費稅均通過降低亞高公司的購料成本而形成了亞高公司的利潤,從公司這個大企業的總體來說,其利潤不受任何影響,卻通過改變內部訂價,減輕了消費稅的總體稅負,形成了更多的利潤。至少內部各分廠之間的“苦樂不均”問題,公司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如把一些開支放在獲利多的企業等方法進行調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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