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節稅策略――以外匯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節稅策略
納稅人以外匯銷售應稅消費品的,應按外匯市場價格,折合人民幣銷售額后,再按公式計算應納稅額,從企業的節稅角度看,人民幣折合率既可以采用結算當天國家外匯牌價,也可以采用當日舊國家外匯牌價,因此,就有比較選擇的可能,這種選擇是以節稅為依據的。
一般來說,外匯市場波動愈大,比較選擇節稅必要性也愈強。越是以較低的人民幣匯率計算應納稅額,越有利于節稅。
舉例說明:
某納稅人2月5日取得100萬美元銷售額。如果采用當天匯率(假設為1美元=8.70元人民幣),則折合人民幣為870萬元;如果采用2月1日匯率(假設為1美元=8.5元人民幣),則折合成人民幣為850萬元。因此,當稅率為30%時,后者比前者節稅[(20萬×30%)=60000元]6萬元整。
一般來說,外匯市場波動愈大,比較選擇節稅必要性也愈強。越是以較低的人民幣匯率計算應納稅額,越有利于節稅。
舉例說明:
某納稅人2月5日取得100萬美元銷售額。如果采用當天匯率(假設為1美元=8.70元人民幣),則折合人民幣為870萬元;如果采用2月1日匯率(假設為1美元=8.5元人民幣),則折合成人民幣為850萬元。因此,當稅率為30%時,后者比前者節稅[(20萬×30%)=60000元]6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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