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稅率的籌劃方法
由于應稅消費品所適用的稅率是固定的,只有在出現兼營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情況下,納稅人才可以選擇合適的銷售方式和核算方式,達到適用較低消費品稅率的目的,從而降低稅負。
消費稅的兼營行為,主要是指消費稅納稅人同時經營兩種以上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的行為。對于這種兼營行為,稅法明確規定:納稅人兼營多種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稅產品的企業,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從高適用稅率。這一規定要求企業在會計核算的過程中做到帳目清楚,以免蒙受不必要的損失;
在消費品銷售過程中的組合問題,看有無必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避免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稅收負擔。
某酒廠既生產稅率為25%的糧食白酒,又生產稅率為10%的藥酒,還生產上述兩類酒的小瓶裝禮品套裝。某年8月份,該廠對外銷售12000瓶糧食白酒,單價28元/瓶;銷售8000瓶藥酒,單價58元/瓶;銷售700套套裝酒,單價120元/套,其中白酒3瓶、藥酒3瓶,均為半斤裝。如何做好該酒廠的稅收籌劃?
如果三類酒單獨核算,應納消費稅稅額為:
白酒:28×12000×25%=84000(元)
藥酒:58×8000×10%=46400(元)
套裝酒:120×700×25%=21000(元)
合計應納消費稅額為:
84000+46400+21000=151400(元)
如果三類酒未單獨核算,則應采用稅率從高的原則,應納消費稅稅額為:
(28×12000+58×8000+120×700)×25%=221000(元)
由此可見,如果企業將三種酒單獨核算,可節稅:
221000-151400=69600元
另外,如果該企業不將兩類酒組成套裝酒銷售還可節稅:
120×700×25%-(14×3×700×25%+29×3×700×10%)
=21000-(735+6090)
=7560(元)
因此,企業兼營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時,能單獨核算,最好單獨核算,沒有必要成套銷售的,最好單獨銷售,盡量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
消費稅的兼營行為,主要是指消費稅納稅人同時經營兩種以上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的行為。對于這種兼營行為,稅法明確規定:納稅人兼營多種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稅產品的企業,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從高適用稅率。這一規定要求企業在會計核算的過程中做到帳目清楚,以免蒙受不必要的損失;
在消費品銷售過程中的組合問題,看有無必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避免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稅收負擔。
某酒廠既生產稅率為25%的糧食白酒,又生產稅率為10%的藥酒,還生產上述兩類酒的小瓶裝禮品套裝。某年8月份,該廠對外銷售12000瓶糧食白酒,單價28元/瓶;銷售8000瓶藥酒,單價58元/瓶;銷售700套套裝酒,單價120元/套,其中白酒3瓶、藥酒3瓶,均為半斤裝。如何做好該酒廠的稅收籌劃?
如果三類酒單獨核算,應納消費稅稅額為:
白酒:28×12000×25%=84000(元)
藥酒:58×8000×10%=46400(元)
套裝酒:120×700×25%=21000(元)
合計應納消費稅額為:
84000+46400+21000=151400(元)
如果三類酒未單獨核算,則應采用稅率從高的原則,應納消費稅稅額為:
(28×12000+58×8000+120×700)×25%=221000(元)
由此可見,如果企業將三種酒單獨核算,可節稅:
221000-151400=69600元
另外,如果該企業不將兩類酒組成套裝酒銷售還可節稅:
120×700×25%-(14×3×700×25%+29×3×700×10%)
=21000-(735+6090)
=7560(元)
因此,企業兼營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時,能單獨核算,最好單獨核算,沒有必要成套銷售的,最好單獨銷售,盡量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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