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運費進行增值稅籌劃要慎重
某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外銷產品全部委托某運輸公司承運,主要銷往廣東。該企業連續兩年稅負率低于全市同類行業稅負預警線。稅務部門進行納稅檢查時,在賬面上發現疑點,產品銷售單價與成本單價相比偏低、應納稅額變動率與應稅銷售額變動率不配比。檢查人員進一步檢查發現,企業設置的“其他應付款—某運輸公司”科目反映的是購貨企業支付的運費情況。為何購貨企業不將運費直接匯給運輸公司卻要在該企業賬上中轉一下?財務人員解釋,這些運費收入為代墊運費,運輸公司將貨運發票直接開具給購貨方,由公司將發票轉交給購貨方。
經了解得知,因為產品運輸費用較大,企業購置了幾輛大貨車負責運輸。可運輸費作為價外費用并入銷售收入計稅,稅收負擔偏重,便想到了稅收籌劃。對于一般納稅人自營車輛來說,運輸工具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費支出等項目,可以按專用發票抵扣17%的增值稅,即抵扣率為17%×R(R為運費中可抵扣稅物耗比);若企業請他人車輛運輸,或是自行成立一家運輸公司,可抵扣7%的進項稅。同時,這筆運費在收取方還應當按規定繳納3%的營業稅,收支相抵后,運費的實際抵扣率為4%.假設兩種情況下抵扣率相等,即17%R=4%,R=23.53%,說明當運費中可抵扣增值稅的物耗比達到23.53%時,實際進項稅抵扣率達4%.經測算,企業自營車輛R值小于23.53%,應單獨成立一家運輸公司更劃算。
為此,企業為了達到少繳增值稅的目的,在地稅部門注冊登記了一家運輸公司。通過與購貨方利益協調,將一部分產品銷售收入變成運輸費用收入,將本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一部分產品銷售收入開具了貨運發票的運費收入。雙方購銷合同在定價上規定:產品送到購貨方按每噸800元(含稅價)結算,其中以540元/噸的含稅單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另外以260元/噸的運輸單價開具貨物運輸發票,即采取“兩票制”與購貨企業進行結算。
針對產品銷售單價偏低,而運輸費大大高于正常噸公里數的情形,檢查人員責成企業提供運輸公司的相關運輸業務情況。結果發現,運輸公司是以生產企業老板的名義注冊的,且與企業明顯存在關聯關系。2005年度,企業銷售收入總計670萬元,運費收入高達340萬元,占產品銷售收入的50%以上。經查,企業利用關聯關系,將產品銷售收入轉移為運輸費用,金額達58萬元,偷稅9.86萬元。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對該企業作出了補稅、罰款并加收滯納金的處理決定。
稅收籌劃的前提是合法,違背稅法的“籌劃”就是偷逃稅,最終要受到稅法的處罰。如果該企業通過成立一家運輸公司專門負責運輸,實事求是,是多少運費就據實開具多少金額的貨運發票,可以合理合法地達到少繳增值稅額的目的。但是企業將銷售收入向低稅率的運輸公司轉移,這不是稅收籌劃,而是一種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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