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稅收籌劃――銷售折扣的增值稅收籌劃
目前,許多企業廣泛采用“折扣銷售”的銷售折扣方式。那么,稅法對企業的“折扣”能否直接沖減銷售收入的問題又是怎樣規定的呢?國稅發[1993]15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然而,許多企業在采用銷售折扣方式銷售的實際操作中,往往是以每一家經銷代理商的年銷售量來確定應給予該代理商享受的銷售折扣率的。如有的啤酒生產企業規定:年銷售啤酒在100萬瓶以下的,每瓶享受0.2元的折扣;年銷售啤酒在100-500萬瓶的,每瓶享受0.22元的折扣;年銷售啤酒在500萬瓶以上的,每瓶享受0.25元的折扣等。在年中,由于啤酒生產企業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每家代理商到年底究竟能銷售多少瓶啤酒,也就不能確定每家代理商應享受的折扣率,所以,只好到年底或第二年的年初,一次性結算應給代理商的折扣總金額,單獨開具紅字發票。紅字發票開具后,許多企業的財務部門又感覺不沖減產品銷售收入不甘心,便往往抱著僥幸的心理,明知不符合有關規定,可還是沖減了銷售收入。當然,在稅務部門來稽查時,不僅要補稅還要罰款。
那么,如何才能減少這樣的損失呢?
企業對銷售折扣完全可以采取預估折扣率的辦法來解決這一問題。比如啤酒生產企業可以采用按最低折扣率(0.2元/瓶)或根據上一年每家經銷代理商的銷售數量和銷售折扣率確定后,只要稍作一些調整即可。調整部分的折扣額雖不能再沖減銷售收入,但絕大部分的銷售折扣已經在平時的銷售中直接沖減了銷售收入。當然,預估折扣率測算得越準確,結算時的折扣調整額就越小。如果擔心有的經銷代理商會比上年銷售銳減而提前多享受折扣的情況。則可以采取另外預收一定量押金等辦法來加以預防。這樣,企業就可以將發生的銷售折扣額合理合法地沖減產品銷售收入。
那么,如何才能減少這樣的損失呢?
企業對銷售折扣完全可以采取預估折扣率的辦法來解決這一問題。比如啤酒生產企業可以采用按最低折扣率(0.2元/瓶)或根據上一年每家經銷代理商的銷售數量和銷售折扣率確定后,只要稍作一些調整即可。調整部分的折扣額雖不能再沖減銷售收入,但絕大部分的銷售折扣已經在平時的銷售中直接沖減了銷售收入。當然,預估折扣率測算得越準確,結算時的折扣調整額就越小。如果擔心有的經銷代理商會比上年銷售銳減而提前多享受折扣的情況。則可以采取另外預收一定量押金等辦法來加以預防。這樣,企業就可以將發生的銷售折扣額合理合法地沖減產品銷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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