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的征稅籌劃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可分為如下3種:
?。?)中國公民個人和個體工商戶,無論其所得來源于中國境內還是境外。
?。?)在中國大陸居住滿1年或者有來源于中國大陸的所得的港、澳、臺同胞和華僑。
?。?)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年或者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外籍個人。
上述納稅義務人依據住所和時間2個標準,可區分為居民納稅義務人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他們分別承擔不同的納稅義務。
?。ㄒ唬┚用窦{稅義務人的征稅籌劃
居民納稅義務人是指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居民納稅義務人負有無限的納稅義務,需要就其中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征稅籌劃中應把握以下3點: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納稅人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慣性居住。一個納稅人因學習、工作、探親、旅游等在國外居住的理由不再存在時,如果必須回到中國境內居住,則中國為該納稅人習慣性居住地。即使該納稅義務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甚至連續幾個納稅年度內,都未在中國境內居住過,他仍是中國的居民納稅義務人,應就其來自全球的應納稅所得,向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即從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中國境內居住滿365天。在計算居住在數時,對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視為臨時離境,不扣奮斗不息其在華居住天數。凡達到這一標準的,應將其判定為居民納稅義務人。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對由境外公司、企業等經濟實體或個人支付的部分可予以免稅。如果上述個人在居住期間臨時離境,在臨時離境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僅就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納稅。對居住滿5年的個人(指個人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滿5年,即在連續5年中,每個納稅年度內均居住滿年),其納稅義務的確定,財政部在財稅字[1995]98號通知中規定,對其境外所得的征稅,視其有關納稅年度在華居住的狀況而有所不同,從第六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年度的,應當就其來源于境內、境外的所得申報納稅;凡在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則僅就該年內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申報納稅。如該納稅人在第六年起的某一納稅年度中在境內居住不足90日,則可以按《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確定為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并從再次居住滿1年的年度起重新計算5年期限。
?。ǘ┓蔷用窦{稅義務人的征稅籌劃
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是指在我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且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非居民納稅人負有限納稅義務,僅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向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我國對外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對不同國家關于獨立個人勞務停留時間的規定是不同的。因此,在對來自不同國家的外籍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時間是否滿1年進行判定時應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5]55號通知的規定為依據,分別確定。
在征稅籌劃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對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示境內連續或累計不超過90日,或者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內,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183日的個人,由中國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該雇主設在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僅就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納稅。但是,如果該中國境內企業、機構屬于采取核定利潤方法計征所得稅或沒有營業收入而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在該企業、機構任職、受雇的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工作、薪金,不論是否在該企業、機構合計賬簿中記載,均應視作由該中國境內企業、機構支付或負擔的工資、薪金,予以征稅。
(2)對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90日,或者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內,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日,但不滿1年的個人,其實際在中國凌晨內工作期間取得的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及由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對于該個人在中國境外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不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對于擔任中國境內企業董事、高層管理人員,不論是否在中國境外履行職務,其所取得的由中國境內企業支付的董事費或工資、薪金,均由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上一篇:稅收籌劃有利于納稅遵從
下一篇:讓稅收籌劃成為一種經營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