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劃節稅必須合法
某國有糧食商業企業于2003年4月改制后成立為股份制實業有限公司,下設若干門市部,主要經營糧、油制品。2006年3月,當地市地稅局收到舉報后到該公司進行稅務稽查,發現該公司2003年度~2005年度存在四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未申報營業稅、城建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共計24342.53元;二是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5762.21元;三是采取收入不入賬,直接坐支費用等方式偷稅68506.36元(其中,未繳營業稅19609.2元、城建稅1372.65元、房產稅43855.41元、企業所得稅3639.1元);四是2004年度虛報虧損185944.05元。
據該公司負責人自己介紹,公司考慮到糧油食品、制品競爭力比較激烈,單靠經營這些項目很難維持企業生存和發展,通過市場分析制定了以出租門市部收取租金為主,以經營糧油制品為輔的經營策略。為了盡量節省成本支出,該公司主要負責人開始做起了稅收籌劃。由于出租的門市部中有些是經營餐館、車輛修理、房屋維修、水電安裝維修等業務,該公司于是將公司本部涉及的相關業務盡可能地安排到承租門店受理,公司應支付給承租方的現金支出與承租方事先商定應交的租金相抵,相抵后再進行資金結算。該公司負責人認為這種以收抵支的方式,既不發生資金收支,又不需要互相開具發票,這部分收入雙方都可以不申報納稅。
經當地市地稅局稽查局檢查核實:該公司2003年度以租金收入抵扣費用支出為62744元,2004年度為26480.70元,2005年度為105000元。2003年~2005年期間共少計其他收入(租金收入)194224.70元,少申報營業稅9711.23元、城建稅679.79元、房產稅17480.22元。為此,當地市地稅局稽查局根據《稅收征管法》規定,要求該公司補繳稅款27871.24元和滯納金,交罰款13935.62元。
從稅收政策角度看,企業以收入抵費用支出,取得的收入必須開具發票,作為應納稅所得額收入全額申報納稅;抵減的支出也必須取得對方發票作應納稅所得額扣除項目。此外,出租房屋與自用房屋的應繳納的房產稅稅負是不一樣的,出租房屋是以租金收入依12%的稅率繳納房產稅;而自用房屋則是房屋余值依1.2%的年稅率繳納房產稅。出租房屋的房產稅稅負大大高于自用房屋的房產稅。
從會計核算制度角度看,企業以收入抵費用支出,盡管沒有發生資金流入與流出,應分別兩項業務進行核算,即企業取得的租金收入作其他業務收入,而抵減的支出作企業的管理費用開支。
綜上所述,企業負責人在籌劃節稅時,應十分慎重,要在充分研究和熟悉會計制度和稅收政策的前提下,進行合法籌劃,決不能一廂情愿,違反稅法隨意進行節稅籌劃。否則,不僅不能達到少繳稅的目的,反而可能被認定為有偷逃稅行為而受到處罰,最終得不償失。
點評:
稅務籌劃的基本準則之一就是必須合法,即必須符合稅收法規的規定,該案例中采取“以收抵支”的方式少計收入以規避納稅義務,其本質上屬于偷稅行為,而非稅務籌劃,納稅人在制定自己的籌劃方案時必須避免籌劃不成反被罰的籌劃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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