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如何進行從屬機構的稅收籌劃
要解決企業從屬機構的稅收籌劃問題,必須首先弄清“稅收籌劃”和“從屬機構”這兩個基本概念。簡而言之,“稅收籌劃”是在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的合理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取得“節稅”的稅收利益,從而實現稅后利益最大化。而企業的從屬機構包括分支機構(即常設機構或分公司)和子公司等不同形式,對這些形式的不同選擇,決定著企業整體稅負的高低。納稅人應該根據具體情況權衡利弊,進行合理籌劃。
相對靜態籌劃分析
分支機構與子公司在享受待遇方面差異很大,在跨國、跨地區納稅方面也有許多差別,可以說各有利弊。
第一,法律地位和要求不同。子公司作為一個獨立的法人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在會計上單獨記賬,在稅收上單獨核算,自負盈虧,不允許與母公司合并納稅,而分支機構則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受其總公司的直接領導和控制,可以和總公司合并納稅,任何一方發生虧損都可以實現盈虧相抵以減輕稅負;在股份投資中,子公司要受到外國參股的最低額和最低比例的限制(如我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方出資不得少于25%),而分支機構不像子公司那樣受到外國參股的限制(如我國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具有一定的靈活性。
第二,設立程序和管理方式不同。很明顯,子公司的設立相對復雜,設立費用也必然較大,管理上必須完全企業化,比較麻煩。相反,設立分支機構的法律手續簡單,費用較低,可以免交有關稅、費,同時,總公司直接控制分支機構的經營活動,并負法律上的責任,在管理上比較方便,可以在分支機構所在地減少許多麻煩,諸如填報賬表、審計項目和遵從公司法等,有關財務資料也不必公開,而且還可以減少員工參與其活動。
第三,稅收優惠和權利義務不同。子公司可以享受包括免稅期、優惠稅率等在內的當地政府的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和其他投資鼓勵,而分支機構卻不享有;母子公司之間支付的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可以從利潤中扣除,而分支機構卻不能扣除。當然,分支機構可以避免對利息、股息和特許權使用費征收預提所得稅,遇有機會,可以較為容易地實現轉讓定價,但這些子公司都不能實現。
具體動態籌劃實例
基于以上分析,我們發現從屬機構稅收籌劃內容十分復雜,涉及面也比較廣,下面僅從幾個不同角度舉例說明,以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一、不同時期不同籌劃
我們可以這樣構想:在生產經營初期設立分支機構,等到生產經營正常化后改設子公司。這樣分支機構初期產生的虧損(概率極大)可用來沖減總公司的利潤,減少其應納稅所得,從而減少應納稅額。到分支機構生產經營出現盈利后再改設為子公司,就可以充分利用國家對新建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籌劃,最大限度地減少納稅。同時,在生產初期可以大量投入,使得總公司的盈利最大程度地減少,一旦改設子公司,便將最大盈利項目設在子公司。如果籌劃得當,初期的高投入一般會有后期的高效益,子公司的高效益馬上因為稅收優惠政策而得到大量好處。
案例一:北京某外資制藥總公司,1991年在武漢投資興建一家中草藥種植加工企業,后來改建為一家制藥子公司,從中獲得大量稅收優惠。該集團考慮到中草藥種植加工的商品價值實現期大約需3~4年,這就使企業開辦初期將面臨著巨大的虧損,于是他們采用了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形式,在1992年成立了分公司,而且大量投入建礎設施費、廣告費和科研費(藥劑開發),該分公司1992年虧損額高達2000萬美元。該集團當年應稅所得為10億美元,所得稅稅率為30%,通過分公司虧損額的沖減,為其節稅600萬美元。1994年,分公司開始盈利,于是該集團便將其改設為一獨立的制藥子公司(經營期12年),形式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并將該集團的最大盈利項目移至該子公司,開拓中國的廣闊市場。加上前期的高投入,該子公司連續5年盈利。1995年至1999年盈利情況分別是:5000萬美元、6000萬美元、4000萬美元,8000萬美元和8500萬美元。由于該子公司屬于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且經營期超過 10年,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5年內享受稅收優惠額高達6375萬美元:(5000+6000)×30%+[(4000+8000+ 8500)×30%]×50%
該集團通過兩次及時有效的稅收籌劃,獲得節稅效益接近7000萬美元,收益是十分可觀的。當然,這并不是一些中小企業所能做得到的。不過,中小企業在投資時只要三思而行,其效果也會很理想。
二、不同情況不同籌劃
一般情況下,我們都可以構想如上例所示的先設分公司后設子公司,但這不是絕對的。對于一些資金規模不大且產品生產周期較短的企業,在經營初期不妨可以先設子公司,這樣可以最快地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少繳稅款,同時取得貨幣資金時間價值的最大化和投資機會與效益的最大化,當產品進入衰退期時,再改設為分公司,用分公司的虧損沖減總公司的應稅所得,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
案例二:廣州一自來水總公司于1985年創辦,該公司充分利用其人才優勢和環境優勢,綜合利用本公司生產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研制了一種新型實用產品,并利用其有限的資金于1988年興辦了一子公司。由于該產品在當地市場上處于絕對“壟斷”地位,加上內部管理科學和政府社會的大力支持,子公司連續6年盈利,稅前利潤1989年至1994年分別為50萬元、80萬元、100萬元、120萬元、100萬元和30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該公司可享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5年免征所得稅的優惠政策,由此為自來水公司節稅(相當于建分公司)達148.5萬元:(50 +80+100+120+100)×33%.但是好景不長,由于市場的激烈競爭和新型產品的出現,該子公司迅速陷入被動地位,并于1995年開始虧損。到 1999年底累計虧損達105萬元,子公司內連工資都無法支付,自來水公司怎能扔下不管?于是,1999年自來水公司為子公司支付了10萬元的工資福利費,并在“管理費”中予以列支。沒想到此行為遭到了稅務部門的查處,責令補交所得稅3.3萬元(10×33%)-因為子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總公司不能列支為子公司開出的管理費等有關費用。自來水總公司經理為此感到很困惑。倘若作如下籌劃,效果就大相徑庭了。1995年將該子公司在法律上予以撤銷,并改設為自己的一個分公司,這樣子公司的虧損就轉化為分公司的虧損,在法律上允許用總公司的利潤予以彌補(假定總公司實現的利潤足以彌補)。從1995年到 1999年累計可為自來水公司節稅37.95萬元:(105+10)×33%.這兩次籌劃為一個資金規模不大的自來水公司節稅近19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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