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財務核算中的稅務籌劃——購銷活動與稅務籌劃
企業購銷活動中的地點、對象、定價、結算方式,與企業的稅負有很大的關系。例如,在企業銷售資金難以及時回籠的情況下,采用分期收款結算方式,較之其他結算方式,可以推遲納稅期限。因此,作好企業采購、銷售中的稅務籌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利用地區性的稅負差別,在稅負較低的地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等分支機構,將貨物調撥到分支機構銷售,通過轉讓定價的方法,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例如,內地某外商投資企業A公司年銷售利潤100萬元,所得稅稅率30%,應納所得稅額30萬元。該公司于經濟特區設立分支機構B公司,現將貨物調撥到B公司銷售,B公司適用所得稅稅率15%。假定兩公司總體銷售利潤總額仍為100萬元,其中A公司40萬元,B公司60萬元,A公司應納所得稅額為12萬元(即40×30%),B公司應納所得稅額為9萬元(即60×15%)。
2.購銷活動中,利用增值稅購進扣稅法,以各種方式延緩納稅。
增值稅實行購進扣稅法,盡管不會降低企業應稅產品的總體稅負,但卻為企業通過各種方式延緩納稅,并利用通貨膨脹和時間價值因素,為相對降低稅負創造了條件。
例如,某企業1月份購進增值稅應稅商品1000件,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載:購進價款100萬元,進項稅額17萬元。該商品銷售單價1200元(不含增值稅),實際月銷量100件(增值稅稅率17%)。則各月銷項稅額均為2.04萬元。但由于進項稅額采用購進扣稅法,1-8月份因銷項稅額(合計2.04×8=16.3 2萬元)不足抵扣進項稅額(計17萬元),實際上在此期間是不納增值稅的。9、10月分別繳納1.36萬元(即2.04×9-17)和2.04萬元,共計3. 4萬元(即2.04×10-17)。這樣,盡管納稅的賬面金額是完全相同的,但如果月資金成本率2%,通貨膨脹率3%,則3.4萬元的稅款折合為1月初的金額僅為:
1.36/[(1+2%)的9次方×(1+3%)9的次]+2.04/[(1+2%)的10次方×(1+3%)的10次方]=2.1174(萬元)
顯然比各月均衡納稅的稅負要輕。
3.利用銷售結算方式的選擇權進行稅務籌劃。
企業產品銷售的具體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但總體上有兩種類型:現銷方式和賒銷方式。現行稅制和財務制度對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銷售實現時間的規定是一致的。
《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銷售結算方式不同,具體為:(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依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憑據的當天。可見,不同的銷售結算方式,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是不同的,這就為進行稅務籌劃提供了可能。
納稅人可以利用結算方式的選擇權,采用沒有收到貨款不開發票的方式,就能達到遞延稅款的目的。例如,①對發貨后一時難以回籠的貨款,作為委托代銷商品處理,待收到貨款時才出具發票納稅。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結算方式銷售貨物,防止墊付稅款。②盡可能采用支票、銀行本票和匯兌結算方式銷售貨物。③在不能及時收到貨款的情況下,采用賒銷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避免墊付稅款。以上是對銷貨方面而言的。若從購貨方的角度出發,則應作相反的納稅籌劃。
1.利用地區性的稅負差別,在稅負較低的地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等分支機構,將貨物調撥到分支機構銷售,通過轉讓定價的方法,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例如,內地某外商投資企業A公司年銷售利潤100萬元,所得稅稅率30%,應納所得稅額30萬元。該公司于經濟特區設立分支機構B公司,現將貨物調撥到B公司銷售,B公司適用所得稅稅率15%。假定兩公司總體銷售利潤總額仍為100萬元,其中A公司40萬元,B公司60萬元,A公司應納所得稅額為12萬元(即40×30%),B公司應納所得稅額為9萬元(即60×15%)。
2.購銷活動中,利用增值稅購進扣稅法,以各種方式延緩納稅。
增值稅實行購進扣稅法,盡管不會降低企業應稅產品的總體稅負,但卻為企業通過各種方式延緩納稅,并利用通貨膨脹和時間價值因素,為相對降低稅負創造了條件。
例如,某企業1月份購進增值稅應稅商品1000件,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載:購進價款100萬元,進項稅額17萬元。該商品銷售單價1200元(不含增值稅),實際月銷量100件(增值稅稅率17%)。則各月銷項稅額均為2.04萬元。但由于進項稅額采用購進扣稅法,1-8月份因銷項稅額(合計2.04×8=16.3 2萬元)不足抵扣進項稅額(計17萬元),實際上在此期間是不納增值稅的。9、10月分別繳納1.36萬元(即2.04×9-17)和2.04萬元,共計3. 4萬元(即2.04×10-17)。這樣,盡管納稅的賬面金額是完全相同的,但如果月資金成本率2%,通貨膨脹率3%,則3.4萬元的稅款折合為1月初的金額僅為:
1.36/[(1+2%)的9次方×(1+3%)9的次]+2.04/[(1+2%)的10次方×(1+3%)的10次方]=2.1174(萬元)
顯然比各月均衡納稅的稅負要輕。
3.利用銷售結算方式的選擇權進行稅務籌劃。
企業產品銷售的具體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但總體上有兩種類型:現銷方式和賒銷方式。現行稅制和財務制度對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銷售實現時間的規定是一致的。
《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銷售結算方式不同,具體為:(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依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憑據的當天。可見,不同的銷售結算方式,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是不同的,這就為進行稅務籌劃提供了可能。
納稅人可以利用結算方式的選擇權,采用沒有收到貨款不開發票的方式,就能達到遞延稅款的目的。例如,①對發貨后一時難以回籠的貨款,作為委托代銷商品處理,待收到貨款時才出具發票納稅。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結算方式銷售貨物,防止墊付稅款。②盡可能采用支票、銀行本票和匯兌結算方式銷售貨物。③在不能及時收到貨款的情況下,采用賒銷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避免墊付稅款。以上是對銷貨方面而言的。若從購貨方的角度出發,則應作相反的納稅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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