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籌劃效應的實現方法——稅收優惠的充分運用
市場法人主體實施稅收籌劃的效應在于獲得更多的稅收利益。稅收籌劃效應的實現也必須采用合理合法的手段。在這一點上,節稅籌劃與稅收籌劃是完全相同的。但是,正如前所述,稅收籌劃并不等于節稅籌劃。節稅籌劃只是稅收籌劃的一種形式。
廣義的節稅包括一般性稅收優惠的運用和消極性節稅。稅收籌劃效應的實現,也就依賴于稅收籌劃方法的運用、一般性稅收優惠的運用和消極性節稅方法的運用。納稅人實施稅收籌劃的方法是后面介紹的重點,因而在本章只作概括性介紹;一般性稅收優惠與稅收籌劃有重疊的稅收優惠,在實踐中并沒有嚴格區分的必要,因而,除關于一些地區性、行業性優惠以外,其他的稅收優惠形式均在這里予以介紹;至于消極性節稅,后面內容幾乎沒有涉及,因而也在此予以詳細說明。
一、稅收優惠概述
1.稅收優惠的概念。
稅收優惠,在不同的國家其名稱不盡相同。常見的叫法有稅收獎勵、稅式支出、稅收支出或稅類支出。盡管其名稱不盡相同,其含義卻大體一樣,即一國政府為了實現某些特定的社會和經濟目標,通過減少納稅人的納稅義務,把原本屬于國家財政上的收入無償地讓渡給某些人或某些行為。
稅收優惠這一定義可從兩方面來理解:就一個國家稅收制度而言,它總是由兩類不同性質的因素所組成。第一類因素指的是構成稅收制度的基準性法規條款。就某一稅種而言,是指稅法條文中對課稅對象、稅目、計稅依據、納稅人、稅率等要素做出的嚴密規定,其目的在于有效地獲取收入。第二類因素出現于稅收的實施過程。在執行稅收的基準性法規條款過程中,政府為了引導某些經濟活動和資助激勵某些納稅人,實施了背離上述基準性法規條款的許多附加規定或稱特殊條款。這些規定都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政府的偏好,其目的不在于取得收入,而是為了放棄一些收入,即讓某些納稅人減輕甚至免除稅收負擔,增強其激勵效應。
從一定意義上說,國家運用稅收優惠減少納稅人應納稅款數額,與國家運用稅收基準性條款先將這部分稅款足額收上來,然后再通過國家預算撥款或現金支付的方式補助給納稅人,其經濟效果是基本相同的。這就是說,國家因各種稅收優惠少收了多少稅款就等于是國家通過預算支出了多少錢。因此,稅收支出是由于政府采取各項稅收優惠而減少了稅收收入的一種特殊的支出形式。
2.稅收優惠的目的。
稅收優惠作為政府執行社會經濟政策的產物,其實施的目的在于:
(1)調節社會各階層的收入分配。諸如為照顧低收入者的生活水平和納稅能力而設置的不予計列、所得稅扣除、個人寬免等項目。
(2)大力引進外資。諸如為了引進外商投資,加速本國經濟發展而設置的專供外商適用的稅率從低、延期納稅、減稅、免稅或退稅等項目。
(3)優化產業結構。諸如為了開發新興產業、鼓勵短缺部門的發展,推行專業政策而規定的優惠稅率、投資抵免、專項免稅等項目。
(4)促進經濟增長。諸如為了克服經濟陷入蕭條時期,刺激投資需求而設置的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項目。
實踐證明,只有稅收優惠政策運用得當,才能達到上述目標。因為稅收優惠是國家實施宏觀調控的稅收手段之一。稅收的本質決定稅收客觀上具有調節經濟的職能,稅收分配作為生產關系的一個組成部分,必須適應生產力發展的要求,作為國家掌握的一種分配手段,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杠桿。實行計劃經濟的國家,需要運用稅收為實現計劃管理服務;實行市場經濟的國家,需要運用稅收矯正市場調節的盲目性。
而稅收調控又有若干形式,稅收優惠無疑是較為有效的一種。它通過減少納稅人的納稅義務,充分調動納稅人的積極性,從而起到鼓勵重點產業、重點產品及某些社會福利事業發展的作用。
3.稅收優惠的形式。
稅收優惠在各個國家有不同的內容,概括起來,主要有如下形式:
(1)稅收減免。減稅免稅是指稅法規定的以及各級政府在批準的管理權限內對某些納稅人或課稅對象給予的,少征一部分應納稅款或應納稅款在一定時期全部免征的規定,是國家為實現一定的政治和經濟政策,給某些納稅人或課稅對象的鼓勵或照顧措施,是稅法的嚴肅性和必要的靈活性相結合的具體體現,有鮮明的政策目的性和較強的針對性。
減稅是從應征稅額中減征部分稅款;免稅是應征稅額全部予以減征。起征點也稱征稅起點,是稅法規定征稅對象開始征稅的數額起點。征稅對象達到這個標準或超過這個標準的就其全部數額征稅,未達到這個標準的不征稅。免征額是指稅法規定課稅對象總額中免予征稅的數額。起征點與免征額的區別在于稅率一定時,對于納稅人來說,實行起征點不能減輕稅收負擔,而實行免征額則可減輕稅收負擔。
(2)課稅扣除。即允許納稅人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某一部分,從而減輕稅負。
(3)加速折舊。對征收所得稅的企業可以允許采取一定的快速折舊。所得稅是對凈所得的征稅,放寬扣除項目就等于減少征稅所得,從而減少稅收負擔。折舊費是計算應稅所得額的一個很重要的扣除項目。稅法允許加速折舊,就會使投資者在最初幾年內的成本增大而應稅所得額減少,從而減輕所得稅負擔,也會使資金回收速度快。
但由于固定資產的折舊總額是一定的,加速折舊只能改變資金回收的年度,絕對額并沒有變化,似乎沒有優惠。但從資金運動上看,則會發現納稅人在最初幾年無償占用了一筆稅款,雖在以后年逐年返還,但獲得了免繳利息的好處。而這種利息減免是稅款運動的結果,實際上就是一種稅收優惠。
(4)稅收抵免。即一國居民納稅人在國外取得的應稅所得額在回到本國總機構匯總繳納所得稅時,可以將在國外繳納的所得稅款從全部應納稅額中予以扣除。稅收抵免有全額抵免和限額抵免兩種,前者是對納稅人國外已納稅款全部準予免稅,后者是對納稅人國外已納稅款只準按其居住國規定稅率計算出的應納稅款這一最高限額予以抵免。
(5)虧損抵補。即當年經營虧損在次年或其他年度經營盈利中抵補,以減少以后年度的應納稅款。這種優惠形式對扶持新辦企業的發展具有一定作用,對具有風險的投資激勵效果明顯,尤其對盈余無常的企業具有均衡稅負的積極作用。因此,為了鼓勵投資者進行長期風險投資,各國稅法大多規定,給予投資者將年度虧損結轉,與一定期內的年度盈余互抵后的差額計征所得稅的優惠照顧。
(6)優惠退稅。是指政府將納稅人已經繳納或實際承擔的稅款退還給規定的受益人。優惠退稅一般適用于對產品課稅和對所得課稅。前者一般適用于出口產品。在對外貿易中,退稅是獎勵出口的一種措施。世界各國獎勵出口退稅的措施概括起來有兩種:一種是退還進口稅,即用進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成品出口時退還已納的進口稅;一種是退還已納的國內銷售稅、消費稅和增值稅等,即在商品出口時退還國內已納稅款,讓其以不含稅價格進入國際市場,從而增強其競爭力。后者主要適用鼓勵再投資退稅,即鼓勵外國投資者將從外商投資企業分得的稅后利潤在中國繼續投資。
(7)優惠稅率。指政府為了支持或引導納稅人從事某項經濟活動或針對納稅人的特殊困難而對其課以較一般為低的稅率以減輕其稅收負擔。因此在實施中較為簡便和有效。但由于稅率的確定與變動一般需通過規定的立法程序,故難以作為經常手段。
它一般適用于需要給予長期鼓勵或照顧的情形。
(8)稅收饒讓。指居住國政府對跨國納稅人在非居住國獲得酌減稅或免稅優惠,視同已經繳納的稅款在繳納居住國稅收時予以抵免。稅收饒讓對發展中國家引進資金和技術具有積極作用,它可以使資本輸入國政府因實行稅收優惠政策而放棄的稅收收入真正為投資者所受益,以切實起到鼓勵投資和技術合作的作用。
二、稅收優惠效應實現條件
市場法人主體要充分運用稅收優惠政策,以獲得更多的稅收利益,必須充分了解和熟練掌握現行稅法中的稅收優惠規定。在我國現行各稅種中幾乎都有稅收優惠規定。
除了稅種優惠以外,還有地區優惠和專門的行業優惠。這些一般性稅收優惠規定是客觀存在的,市場法人主體要把這些稅收優惠規定轉化為自身的實在利益,還需要一定條件,具體包括:
首先,市場法人主體要全面準確地理解稅收優惠規定,這是納稅人充分運用稅收優惠規定以獲得少繳或免繳稅款利益的根本前提。因為稅收優惠不僅是陽光下的政策,是光明正大,而且是合法的籌劃依據。
其次,市場法人主體必須注意一般性稅收優惠規定的適用條件。若不符合所規定的特殊條件,則會失去了享受稅收優惠規定的機會。例如,根據資源稅法規定,納稅人的減稅免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課稅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課稅數量的,不予減稅或免稅。又如所得稅法規定,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辦工廠、農場自身從事生產與經營的所得免征所得稅,但下列情況就不能享受優惠待遇:將原有的納稅企業轉為校辦企業;學校在原校辦企業的基礎上吸收外單位投資舉辦的聯營企業;學校向外單位投資興辦的聯營企業;學校與其他企業、單位和個人聯合創辦的企業;學校將校辦企業轉租給外單位經營的企業;學校將校辦企業承包給個人經營的企業。可見,市場法人主體若具備稅法規定的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應竭力保持,并予以充分運用;若現實不具備所規定的條件,則應自身業務的需要積極創造,以盡量享受稅收優惠待遇。
總之,稅收優惠的一般規定,不需要經過市場法人主體的選擇籌劃,只要符合其條件,就能享受其優惠待遇。市場法人主體應依據這些優惠規定,并將其用活用足,既可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而且能積極響應政府的政策引導,以利于政府政策意圖的實現。
廣義的節稅包括一般性稅收優惠的運用和消極性節稅。稅收籌劃效應的實現,也就依賴于稅收籌劃方法的運用、一般性稅收優惠的運用和消極性節稅方法的運用。納稅人實施稅收籌劃的方法是后面介紹的重點,因而在本章只作概括性介紹;一般性稅收優惠與稅收籌劃有重疊的稅收優惠,在實踐中并沒有嚴格區分的必要,因而,除關于一些地區性、行業性優惠以外,其他的稅收優惠形式均在這里予以介紹;至于消極性節稅,后面內容幾乎沒有涉及,因而也在此予以詳細說明。
一、稅收優惠概述
1.稅收優惠的概念。
稅收優惠,在不同的國家其名稱不盡相同。常見的叫法有稅收獎勵、稅式支出、稅收支出或稅類支出。盡管其名稱不盡相同,其含義卻大體一樣,即一國政府為了實現某些特定的社會和經濟目標,通過減少納稅人的納稅義務,把原本屬于國家財政上的收入無償地讓渡給某些人或某些行為。
稅收優惠這一定義可從兩方面來理解:就一個國家稅收制度而言,它總是由兩類不同性質的因素所組成。第一類因素指的是構成稅收制度的基準性法規條款。就某一稅種而言,是指稅法條文中對課稅對象、稅目、計稅依據、納稅人、稅率等要素做出的嚴密規定,其目的在于有效地獲取收入。第二類因素出現于稅收的實施過程。在執行稅收的基準性法規條款過程中,政府為了引導某些經濟活動和資助激勵某些納稅人,實施了背離上述基準性法規條款的許多附加規定或稱特殊條款。這些規定都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政府的偏好,其目的不在于取得收入,而是為了放棄一些收入,即讓某些納稅人減輕甚至免除稅收負擔,增強其激勵效應。
從一定意義上說,國家運用稅收優惠減少納稅人應納稅款數額,與國家運用稅收基準性條款先將這部分稅款足額收上來,然后再通過國家預算撥款或現金支付的方式補助給納稅人,其經濟效果是基本相同的。這就是說,國家因各種稅收優惠少收了多少稅款就等于是國家通過預算支出了多少錢。因此,稅收支出是由于政府采取各項稅收優惠而減少了稅收收入的一種特殊的支出形式。
2.稅收優惠的目的。
稅收優惠作為政府執行社會經濟政策的產物,其實施的目的在于:
(1)調節社會各階層的收入分配。諸如為照顧低收入者的生活水平和納稅能力而設置的不予計列、所得稅扣除、個人寬免等項目。
(2)大力引進外資。諸如為了引進外商投資,加速本國經濟發展而設置的專供外商適用的稅率從低、延期納稅、減稅、免稅或退稅等項目。
(3)優化產業結構。諸如為了開發新興產業、鼓勵短缺部門的發展,推行專業政策而規定的優惠稅率、投資抵免、專項免稅等項目。
(4)促進經濟增長。諸如為了克服經濟陷入蕭條時期,刺激投資需求而設置的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項目。
實踐證明,只有稅收優惠政策運用得當,才能達到上述目標。因為稅收優惠是國家實施宏觀調控的稅收手段之一。稅收的本質決定稅收客觀上具有調節經濟的職能,稅收分配作為生產關系的一個組成部分,必須適應生產力發展的要求,作為國家掌握的一種分配手段,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杠桿。實行計劃經濟的國家,需要運用稅收為實現計劃管理服務;實行市場經濟的國家,需要運用稅收矯正市場調節的盲目性。
而稅收調控又有若干形式,稅收優惠無疑是較為有效的一種。它通過減少納稅人的納稅義務,充分調動納稅人的積極性,從而起到鼓勵重點產業、重點產品及某些社會福利事業發展的作用。
3.稅收優惠的形式。
稅收優惠在各個國家有不同的內容,概括起來,主要有如下形式:
(1)稅收減免。減稅免稅是指稅法規定的以及各級政府在批準的管理權限內對某些納稅人或課稅對象給予的,少征一部分應納稅款或應納稅款在一定時期全部免征的規定,是國家為實現一定的政治和經濟政策,給某些納稅人或課稅對象的鼓勵或照顧措施,是稅法的嚴肅性和必要的靈活性相結合的具體體現,有鮮明的政策目的性和較強的針對性。
減稅是從應征稅額中減征部分稅款;免稅是應征稅額全部予以減征。起征點也稱征稅起點,是稅法規定征稅對象開始征稅的數額起點。征稅對象達到這個標準或超過這個標準的就其全部數額征稅,未達到這個標準的不征稅。免征額是指稅法規定課稅對象總額中免予征稅的數額。起征點與免征額的區別在于稅率一定時,對于納稅人來說,實行起征點不能減輕稅收負擔,而實行免征額則可減輕稅收負擔。
(2)課稅扣除。即允許納稅人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某一部分,從而減輕稅負。
(3)加速折舊。對征收所得稅的企業可以允許采取一定的快速折舊。所得稅是對凈所得的征稅,放寬扣除項目就等于減少征稅所得,從而減少稅收負擔。折舊費是計算應稅所得額的一個很重要的扣除項目。稅法允許加速折舊,就會使投資者在最初幾年內的成本增大而應稅所得額減少,從而減輕所得稅負擔,也會使資金回收速度快。
但由于固定資產的折舊總額是一定的,加速折舊只能改變資金回收的年度,絕對額并沒有變化,似乎沒有優惠。但從資金運動上看,則會發現納稅人在最初幾年無償占用了一筆稅款,雖在以后年逐年返還,但獲得了免繳利息的好處。而這種利息減免是稅款運動的結果,實際上就是一種稅收優惠。
(4)稅收抵免。即一國居民納稅人在國外取得的應稅所得額在回到本國總機構匯總繳納所得稅時,可以將在國外繳納的所得稅款從全部應納稅額中予以扣除。稅收抵免有全額抵免和限額抵免兩種,前者是對納稅人國外已納稅款全部準予免稅,后者是對納稅人國外已納稅款只準按其居住國規定稅率計算出的應納稅款這一最高限額予以抵免。
(5)虧損抵補。即當年經營虧損在次年或其他年度經營盈利中抵補,以減少以后年度的應納稅款。這種優惠形式對扶持新辦企業的發展具有一定作用,對具有風險的投資激勵效果明顯,尤其對盈余無常的企業具有均衡稅負的積極作用。因此,為了鼓勵投資者進行長期風險投資,各國稅法大多規定,給予投資者將年度虧損結轉,與一定期內的年度盈余互抵后的差額計征所得稅的優惠照顧。
(6)優惠退稅。是指政府將納稅人已經繳納或實際承擔的稅款退還給規定的受益人。優惠退稅一般適用于對產品課稅和對所得課稅。前者一般適用于出口產品。在對外貿易中,退稅是獎勵出口的一種措施。世界各國獎勵出口退稅的措施概括起來有兩種:一種是退還進口稅,即用進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成品出口時退還已納的進口稅;一種是退還已納的國內銷售稅、消費稅和增值稅等,即在商品出口時退還國內已納稅款,讓其以不含稅價格進入國際市場,從而增強其競爭力。后者主要適用鼓勵再投資退稅,即鼓勵外國投資者將從外商投資企業分得的稅后利潤在中國繼續投資。
(7)優惠稅率。指政府為了支持或引導納稅人從事某項經濟活動或針對納稅人的特殊困難而對其課以較一般為低的稅率以減輕其稅收負擔。因此在實施中較為簡便和有效。但由于稅率的確定與變動一般需通過規定的立法程序,故難以作為經常手段。
它一般適用于需要給予長期鼓勵或照顧的情形。
(8)稅收饒讓。指居住國政府對跨國納稅人在非居住國獲得酌減稅或免稅優惠,視同已經繳納的稅款在繳納居住國稅收時予以抵免。稅收饒讓對發展中國家引進資金和技術具有積極作用,它可以使資本輸入國政府因實行稅收優惠政策而放棄的稅收收入真正為投資者所受益,以切實起到鼓勵投資和技術合作的作用。
二、稅收優惠效應實現條件
市場法人主體要充分運用稅收優惠政策,以獲得更多的稅收利益,必須充分了解和熟練掌握現行稅法中的稅收優惠規定。在我國現行各稅種中幾乎都有稅收優惠規定。
除了稅種優惠以外,還有地區優惠和專門的行業優惠。這些一般性稅收優惠規定是客觀存在的,市場法人主體要把這些稅收優惠規定轉化為自身的實在利益,還需要一定條件,具體包括:
首先,市場法人主體要全面準確地理解稅收優惠規定,這是納稅人充分運用稅收優惠規定以獲得少繳或免繳稅款利益的根本前提。因為稅收優惠不僅是陽光下的政策,是光明正大,而且是合法的籌劃依據。
其次,市場法人主體必須注意一般性稅收優惠規定的適用條件。若不符合所規定的特殊條件,則會失去了享受稅收優惠規定的機會。例如,根據資源稅法規定,納稅人的減稅免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課稅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課稅數量的,不予減稅或免稅。又如所得稅法規定,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辦工廠、農場自身從事生產與經營的所得免征所得稅,但下列情況就不能享受優惠待遇:將原有的納稅企業轉為校辦企業;學校在原校辦企業的基礎上吸收外單位投資舉辦的聯營企業;學校向外單位投資興辦的聯營企業;學校與其他企業、單位和個人聯合創辦的企業;學校將校辦企業轉租給外單位經營的企業;學校將校辦企業承包給個人經營的企業。可見,市場法人主體若具備稅法規定的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應竭力保持,并予以充分運用;若現實不具備所規定的條件,則應自身業務的需要積極創造,以盡量享受稅收優惠待遇。
總之,稅收優惠的一般規定,不需要經過市場法人主體的選擇籌劃,只要符合其條件,就能享受其優惠待遇。市場法人主體應依據這些優惠規定,并將其用活用足,既可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而且能積極響應政府的政策引導,以利于政府政策意圖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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