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籌劃的會計知識——新會計法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于1985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根據1993年1 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1999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4號公布。新會計法共有7章52條:第1章,總則;第2章,會計核算;第3章,公司、企業會計核算的特別規定;第4章,會計監督;第5章,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第6章,法律責任;第7章,附則。
總則部分,指出本法制定的目的,即為了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會計法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必須依照會計法辦理會計事務。根據該法,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賬簿,并保證其真實性和完整性,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并公布。
會計核算部分強調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它還指出了必須進行會計核算的經濟業務事項,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登記、編制、審核等作出了詳細規定。
公司、企業會計核算的特別規定部分詳細規定了公司、企業應該遵循的會計制度,強調公司、企業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確認、計量和記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成本和利潤。并對公司、企業的會計核算作出了若干禁止性規定。
會計監督部分要求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部分指出各單位應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
法律責任部分則對單位或有關個人的會計法律責任作出了具體規定。
附則部分則解釋了部分用語的含義,并指出個體工商戶會計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的原則另行規定,以及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總則部分,指出本法制定的目的,即為了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會計法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必須依照會計法辦理會計事務。根據該法,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賬簿,并保證其真實性和完整性,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并公布。
會計核算部分強調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它還指出了必須進行會計核算的經濟業務事項,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登記、編制、審核等作出了詳細規定。
公司、企業會計核算的特別規定部分詳細規定了公司、企業應該遵循的會計制度,強調公司、企業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確認、計量和記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成本和利潤。并對公司、企業的會計核算作出了若干禁止性規定。
會計監督部分要求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部分指出各單位應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
法律責任部分則對單位或有關個人的會計法律責任作出了具體規定。
附則部分則解釋了部分用語的含義,并指出個體工商戶會計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的原則另行規定,以及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