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稅與反避稅——外商在我國的避稅手法
自從我國實行對外開放政策以來,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國際貿易活動日益擴大,外商來我國投資辦廠越來越多,涉及國際稅收方面的問題不斷增加,國際間逃避稅的現象也在我國出現。這不僅破壞了公平稅負、平等競爭的原則,同時還影響了國家的財政收入,損害國家的權益。為了在對外經濟交往中維護我國的主權和經濟利益,加強對外商避稅手法的研究將有助于反避稅工作的開展。
外商避稅手法花樣繁多,幾乎是無孔不入。其主要作法有:
1.外商利用掌握企業生產經營權和國外市場信息的有利條件,高價進口生產用原輔材料,低價經銷出口產品,賺取進銷差價。
例如:揚州XXXX有限公司是由香港XXXX有限公司和揚州XX廠合資經營的,雙方投資各占注冊資本的50%,該合營公司的總經理由港方人員擔任。起初由港方負責合營公司的籌建和生產經營活動,在這一段時間內,該港商從香港XX有限公司進口了7 4萬美元的原輔材料,后來由于在港方管理期間發生嚴重虧損,經董事會研究決定,改由中方管理合營企業。中方就生產上所需的進口原輔材料直接向外商購買,其價格比原港方進口的要便宜40%左右,而港商在那段時間里通過進口原輔材料,已經賺取了25.3萬美元的商業利潤。
又例:揚州XX有限公司是由日本XX編織材式會社、江都縣XX工業公司和中國銀行XX信托咨詢公司三家合資經營的。該合營公司由外方擔任總經理,負責公司的生產、銷售活動。由于公司出日產品的定價權控制在外方手里,外方將合營公司的產品以低于正常交易價格50%的低價銷給外方的關聯公司,造成該合營公司自開業三年這段時間內不是微利,就是虧損,而外方則賺取了較高的商業利潤。
2.有些外方通過進口設備價格,來達到避稅的目的。
①在合營合同中,中外雙方投資的房屋設備等作價都很高,人為地加大投資額,虛增固定資產,以達到多計提折舊,少繳所得稅的目的。
②有的外商通過買賣投資企業所需引進的設備,從中漁利。還有的外商以舊設備冒充新設備,以殘次設備冒充完好設備,將已經淘汰過時的設備冒充先進設備,而這些都按新設備計價,不僅影響了合營企業的正常生產,同時也使合營企業蒙受很大的經濟損失,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
例如:揚州XXXX有限公司是由寶應縣XX工業公司和香港XXX洋行合資經營的,其所需進口再生革生產設備是香港XXX洋行在臺灣購買的舊設備,總價38.2萬美元,其中港商賺去13.4萬美元。而合營公司安裝了港商所購的設備后,一直不能正常生產,致使合營公司幾年來一直處于虧損狀態。
3.通過設立100%控股的外資企業,轉移利潤。
一些國外廠商利用我國沿海地區交通便利、信息靈敏、勞動力廉價和政策優惠等優勢,將部分生產活動從國內或其他地區轉移到我國的沿海地區。這些外資企業多數是“兩頭在外”的制造,加工型企業。企業本身在境外沒有獨立的購銷網和購銷渠道,多要依靠境外的母公司或母公司的其他子公司為其代購原材料和包銷產品。由于是集團公司內部的產品轉移,所以外資企業與境外關聯公司的結算多采用內部定價,通過提高原材料價格,壓低產品價格的辦法來逃避我國稅收。這樣就出現了一個怪現象,企業產品銷路不成問題,生產也處于飽和狀態,但企業表現為虧損、或雖有利潤但獲利水平較低,然而,盡管企業虧損或微利,但生產規模并不呈現萎縮,反而不斷擴大。
例如:廈門某新潮手套有限公司,是美國XX兄弟股份公司獨家投資,在廈門湖里工業區舉辦的獨資企業,主要生產各式手套,其母公司是美國有名的手套生產和銷售公司,在世界市場上占有率較高。該企業產品全部由母公司包銷,所需原材料全部由母公司與國內、外材料供應商店簽定合同購買,并提供給該企業,該企業不設供銷部門,根據母公司的定單生產,產品直接運往美國、加拿大、西歐等國銷售。出口產品價格完全是母公司制定的內部結算價。結算價按工時計算,每打手套有標準的工時定額,平均計算每打手套工時費用為3.3美元,再加上工廠管理費等,母公司以每打手套6.6美元的價格支付企業,這個價格基本上是生產成本,沒有利潤。該企業的利潤主要是由母公司以美元與其結算的加工費調劑成人民幣所形成的調劑匯總利益。
4.合營、合作企業的外方通過承包控制企業的生產經營,獨自獲取經營利潤。
目前,一些合營、合作企業也實行承包經營,對于“兩頭在外”的企業一般由外方承包。通過承包,雖然保證了中方每年有一定數額的收入,但也為承包方轉移利潤提供了條件。
例如,深圳XX針織實業有限公司開業后由合資外方承包,每年向合資中方上繳4 0.8萬港元的承包費。某年該企業的銷售收入為7453884港元,成本為73 38443港元,成本利潤率僅為1.57%。企業的產品大部分由外方在中國境外包銷,其出口產品價格與同行業深圳XX有限公司銷售給第三方的價格水平相比,低30~40%,因是外方承包,中方無權干涉,只能聽憑外方轉移利潤,讓所得稅自由流失。
5.通過轉移定價轉移應稅所得。
在相關聯企業之間,通過貨物購銷和財務收支的不正常計價,轉移應稅所得,這是外商進行避稅的普遍做法。
我國某經濟特區有一家電子有限公司S,其母公司T設在香港。T公司還在這個特區設立另一家子公司K,T公司向S公司購進2萬臺錄音機,但沒有出境,直接加價2 0%轉銷給K公司。母公司T要S公司收到K公司貨款后,將300萬元價差匯給T公司,把本應由S公司取得的利潤轉移到境外。
還有一家聯興鞋業有限公司,其母公司P設在日本,P公司在臺灣設一家子公司M. M又在香港設一家子公司N.聯興公司的原材料采購和產成品銷售均按照N公司提供訂單載明的數量、價格采取委托加工的方式結算。稅務機關檢查發現,聯興公司工繳費收入遠遠低于加工成本支出,年年虧損,實際上,聯興公司的制鞋利潤全部轉移到了N公司,同時逃避了所得稅。
轉讓定價不僅反映在商品購銷活動之中,而且在資金借貸、專業勞務、無形資產轉讓以及管理費用分攤等方面也有反映。譬如,外商投資企業列支境外母公司或總機構開具的費用清單或以協議中確定提取比例為依據,金額較大,而且多有不實之處。協作費是否真實、合理,往往難于稽核。
6.在引進項目的合同中,將應稅項目納入免稅項目。
在有些引進項目上,由于中方談判人員無經驗或其他原因,外商在中方默認的前提下,將應稅的特許權使用費或工程款等項目都納入設備價款中,合同價款僅反映設備總價,連技術服務或安裝作業也有人數,沒有金額,外商通過簽定這樣的合同,逃避了應負擔的我國稅收。
例如,有的引進項目合同中,將專有技術使用費不單列出,而是分散在技術文件、人員、培訓、技術服務等費用中,逃避預提所得稅。
7.利用承包工程進行避稅。
我國實行對外開放政策以來,許多外國公司紛紛來我國從事承包工程、提供勞務作業。對這些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承包工程、提供勞務所得的收入,國家在稅收政策上本著優惠從寬、手續從簡的原則,允許其扣除70%的設備、材料費用、僅就其余的30%的收入征收工商統一稅和企業所得稅。
目前,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承包工程主要有兩種方式。
①外國公司(非集團公司)對工程進行總承包(即包工包料)。他們在與我國內工程發包單位商定了工程總價格的前提下,分別簽定工程材料供應合同和工程勞務合同,利用我國內工程發包單位不熟悉國際市場行情,缺乏公平價格信息,只注重工程總價款的弱點,有意提高工程材料供應合同的價款,壓低工程安裝合同的價款(在繳稅時,外方提出工程材料價款是墊付款,要求扣除),以達到避稅的目的。
例如:香港XX公司在一個承包工程項目中,工程材料供應合同的價款是工程總價款的97%,而工程安裝合同的價款為3%,低于我國內同行業的4~5倍。
②外國的集團公司或聯屬企業內具有獨立法人實體的兩個公司共同承包一個工程項目,其中一個公司與發包單位簽定工程材料供應合同,另一個與發包單位簽定工程安裝合同,他們通過這種應包方式,在內部相互轉移商品、勞務的價款進行避稅。
一般來說,外國公司的技術力量,管理水平與我國內的同行業相比,是比較強、比較高的,工程安裝的取費標準應高于我國內的同行業;但是,他們有意壓低工程安裝的收費標準,目的就是要人為地加大工程材料的價格,因為工程材料的價款內大約含20~35%的毛利潤,從而逃避了所得稅。
8.利用我國對匯出利潤的規定避稅。
根據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外方分得利潤匯出境外要繳納匯出利潤的所得稅,不匯出的不納稅。針對這項規定,有些合資、外資企業采取種種手法將利潤轉移國外,躲避我國的稅收。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①有些企業屬非創匯型企業。自身外匯不平衡,在年終進行利潤分配時,由于自有外匯不足,按照其合同規定,外方投資者的利潤只能全部或部分以人民幣的形式體現。在這種情況下,有些外方投資者將分得的利潤暫不匯出,而是轉入其設在我國境內的其他相關企業的帳戶內暫存,經過一段時間后,再轉入另一個企業的帳戶,這樣經過若干次空間上的轉移,使稅務機關失去對此項所得的跟蹤與監控,然后通過某種途徑兌換成外幣,并以其他名義(如個人名義)郵匯或攜帶出境,最終躲避我國稅務機關對該項收益的征收。
②有些企業的投資外方在年度中間來華期間,以個人借款名義從合資企業內取走相當或大于其年終可能分得的利潤的外幣,除在國內花費極小部分外,絕大多數都隨身帶出境外。這樣,該企業年終分配利潤時,其外方應分得的利潤只能抵須從企業的借款,自然就沒有利潤的匯出,這也同樣避開了我國應征的稅款。
③兩個中外合資企業的外方投資者之間有某些事務上的聯系或其他特殊關系,當其中一個企業已處于經營時期時,另一個企業尚處于開辦時期,這樣當前者分得年終利潤時,由于其與后者之間的默契,也會將其所得的利潤以借款方式借給后者,做為其股本的投入,而不匯出境外。而后者則可能在國外以還款或其他方式對前者予以補償,這就避免了匯出利潤所得稅的征收。
9.有的外商投資企業國內企業避稅。
由于外商投資者企業已享受國家特殊的優惠照顧,他們生產的產品出口,不能按國內企業出口規定退稅。但有的外商(包括代理人、中介人和部分“三資”企業中的外商代表)打著為國內企業增加投資,引進設備的旗號,千萬百計地國內企業,與國內企業合謀,將外資企業生產的產品轉由國內企業出口,或國內企業轉讓商標通過中介人在別的企業出口,以謀求退稅。甚至有的外商專門從事以“投資”、“辦廠”為誘餌,以索取出口退稅憑證為條件,來要挾“招商外資”心切的地方政府和企業主管部門,為其提供出口退稅的便利條件。
10.利用稅法的優惠條款。
根據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開發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外國人在我國舉辦生產性企業,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稅負低于老市區,老市區又低于一般地區,差幅最大可達500[(30%-15%)÷30%],這給外商提供了一個很好的避稅機會,我國經濟技術開發區象雨后春筍一樣到處涌現,使眾多的外國投資者競相趨之。這屬于對區域性稅收傾斜政策的利用。
還有對行業性稅收優惠政策的利用。在我國,稅負最輕的是港口碼頭建設的投資(稅率15%,以獲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稅5年,減半5年),較輕的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稅率15%,從獲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稅2年,減征3年),而得不到輕稅優惠的是那些非生產性企業。
國家政策意愿是針對新辦企業起步時困難較多,有必要在稅收上給予扶植,結果不少外商鉆稅法的空子,不斷地換牌設廠謀得免稅和減稅。
據調查,深圳市10多年來累計登記開辦的外資、合資企業近萬家,但實際經營的不足2/3,另外的1/3強除極小部分轉產或停產外,大多數在免稅期滿后,通過換招牌又變成了新辦企業,從而再次享受免稅。
例如:有一家合資企業針織廠,生產各式針織成衣。某年產值1300萬元,盈利120萬元。剛好年底減免稅期滿,企業早有準備,于年中就擴建了廠房,把印染車間劃出去另建一個印染廠,并添購了大園機,跟原先工廠的生產流程基本相同,只是規模擴大了。新廠的營業利潤約占原企業的80%,重新享受減免稅期的優惠待遇。
再如:深圳市羅湖區有一家合資廠,從開辦至今已有10多年的歷史,按理應該是前兩年免稅,后10多年都納稅,可實際情況是,該廠前后4次更換廠名,3次搬遷廠址,使企業遲遲未進入納稅期,可謂是外商在我國投資避稅的典例。
根據一般規律,利潤從高稅國間低稅國轉移,這就是“稅向低處流”。在涉外稅負如此之低的我國,為什么會大量存在避稅現象呢?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企業管理大權旁落給外國投資者。以我國合資企業為例,中方股東多半是國有或集體企業的代表,一般不會把利潤轉移到境外,外方股東多半是私人投資者,避稅可以得到直接的個人好處。目前許多三資企業,特別是那些兩頭在外的企業,購銷兩權多半由外方控制,避稅更容易發生;中外合資企業,外方如果通過高進低出的手段把利潤轉移到境外,即使在境外補交了一筆“稅差”,也能賺到稅后所得的大頭;外方獨資企業,在中國避免納稅,不等于在境外一定要補交稅款,如果母公司是設在香港那樣實行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地區或其他避稅地,由于它們對境外匯入的利潤不征稅,這筆應交的稅款自然攫為己有。
總之,外商企業不擇手段的避稅已較嚴重地影響了我們的稅收。據調查,目前外資企業的虧損面高達1/3,如果扣除外資企業中內銷產品的利潤,其虧損面更大,利潤率更低,應納稅款更少。在我國工資水平很低(不足香港的1/10),土地等費用也很低的情況下,這種情況顯然是不正常的。通過對虧損的三資企業作進一步分析的時候發現,有的是新辦企業,有的間隔出現虧損,更多的則是連續多年虧損。眾所周知,在資本主義社會,由于生產資料的私有制,虧損特別是連年虧損就意味著面臨破產,其生產經營的規模反而越來越大,實際上,在我國的公司虧損了,而作為跨國公司的整體是盈利的,這反映在稅收上,我們應該能征到稅的現在征不到了;有的企業因連年虧損,連納稅期都進入不了。跨國公司的避稅作為一種國際現象存在于我國并不奇怪,但像在我國那樣進行普遍的避稅恐怕在國際上也是少見的。我國稅務管理人員曾調查過一些合資和外資企業,當問及外銷產品的價格是否對任何第三者適用時,他們幾乎一致的回答是“只對境外的關聯公司,不適用于任何第三者”,當問及有的企業為什么有的年度有利潤,有的年度沒有利潤時,他們更干脆的回答,有沒有利潤決定于中國境外的總公司,總公司要我們有利潤我們就有利潤,要我們沒有利潤我們就沒有利潤。為什么外方企業的管理者那么坦率,那么直言不諱,說穿了就是因為我國現行稅法中還有許多漏洞,基本上沒有反避稅條款,對他們的避稅是奈何不了的。
外商避稅手法花樣繁多,幾乎是無孔不入。其主要作法有:
1.外商利用掌握企業生產經營權和國外市場信息的有利條件,高價進口生產用原輔材料,低價經銷出口產品,賺取進銷差價。
例如:揚州XXXX有限公司是由香港XXXX有限公司和揚州XX廠合資經營的,雙方投資各占注冊資本的50%,該合營公司的總經理由港方人員擔任。起初由港方負責合營公司的籌建和生產經營活動,在這一段時間內,該港商從香港XX有限公司進口了7 4萬美元的原輔材料,后來由于在港方管理期間發生嚴重虧損,經董事會研究決定,改由中方管理合營企業。中方就生產上所需的進口原輔材料直接向外商購買,其價格比原港方進口的要便宜40%左右,而港商在那段時間里通過進口原輔材料,已經賺取了25.3萬美元的商業利潤。
又例:揚州XX有限公司是由日本XX編織材式會社、江都縣XX工業公司和中國銀行XX信托咨詢公司三家合資經營的。該合營公司由外方擔任總經理,負責公司的生產、銷售活動。由于公司出日產品的定價權控制在外方手里,外方將合營公司的產品以低于正常交易價格50%的低價銷給外方的關聯公司,造成該合營公司自開業三年這段時間內不是微利,就是虧損,而外方則賺取了較高的商業利潤。
2.有些外方通過進口設備價格,來達到避稅的目的。
①在合營合同中,中外雙方投資的房屋設備等作價都很高,人為地加大投資額,虛增固定資產,以達到多計提折舊,少繳所得稅的目的。
②有的外商通過買賣投資企業所需引進的設備,從中漁利。還有的外商以舊設備冒充新設備,以殘次設備冒充完好設備,將已經淘汰過時的設備冒充先進設備,而這些都按新設備計價,不僅影響了合營企業的正常生產,同時也使合營企業蒙受很大的經濟損失,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
例如:揚州XXXX有限公司是由寶應縣XX工業公司和香港XXX洋行合資經營的,其所需進口再生革生產設備是香港XXX洋行在臺灣購買的舊設備,總價38.2萬美元,其中港商賺去13.4萬美元。而合營公司安裝了港商所購的設備后,一直不能正常生產,致使合營公司幾年來一直處于虧損狀態。
3.通過設立100%控股的外資企業,轉移利潤。
一些國外廠商利用我國沿海地區交通便利、信息靈敏、勞動力廉價和政策優惠等優勢,將部分生產活動從國內或其他地區轉移到我國的沿海地區。這些外資企業多數是“兩頭在外”的制造,加工型企業。企業本身在境外沒有獨立的購銷網和購銷渠道,多要依靠境外的母公司或母公司的其他子公司為其代購原材料和包銷產品。由于是集團公司內部的產品轉移,所以外資企業與境外關聯公司的結算多采用內部定價,通過提高原材料價格,壓低產品價格的辦法來逃避我國稅收。這樣就出現了一個怪現象,企業產品銷路不成問題,生產也處于飽和狀態,但企業表現為虧損、或雖有利潤但獲利水平較低,然而,盡管企業虧損或微利,但生產規模并不呈現萎縮,反而不斷擴大。
例如:廈門某新潮手套有限公司,是美國XX兄弟股份公司獨家投資,在廈門湖里工業區舉辦的獨資企業,主要生產各式手套,其母公司是美國有名的手套生產和銷售公司,在世界市場上占有率較高。該企業產品全部由母公司包銷,所需原材料全部由母公司與國內、外材料供應商店簽定合同購買,并提供給該企業,該企業不設供銷部門,根據母公司的定單生產,產品直接運往美國、加拿大、西歐等國銷售。出口產品價格完全是母公司制定的內部結算價。結算價按工時計算,每打手套有標準的工時定額,平均計算每打手套工時費用為3.3美元,再加上工廠管理費等,母公司以每打手套6.6美元的價格支付企業,這個價格基本上是生產成本,沒有利潤。該企業的利潤主要是由母公司以美元與其結算的加工費調劑成人民幣所形成的調劑匯總利益。
4.合營、合作企業的外方通過承包控制企業的生產經營,獨自獲取經營利潤。
目前,一些合營、合作企業也實行承包經營,對于“兩頭在外”的企業一般由外方承包。通過承包,雖然保證了中方每年有一定數額的收入,但也為承包方轉移利潤提供了條件。
例如,深圳XX針織實業有限公司開業后由合資外方承包,每年向合資中方上繳4 0.8萬港元的承包費。某年該企業的銷售收入為7453884港元,成本為73 38443港元,成本利潤率僅為1.57%。企業的產品大部分由外方在中國境外包銷,其出口產品價格與同行業深圳XX有限公司銷售給第三方的價格水平相比,低30~40%,因是外方承包,中方無權干涉,只能聽憑外方轉移利潤,讓所得稅自由流失。
5.通過轉移定價轉移應稅所得。
在相關聯企業之間,通過貨物購銷和財務收支的不正常計價,轉移應稅所得,這是外商進行避稅的普遍做法。
我國某經濟特區有一家電子有限公司S,其母公司T設在香港。T公司還在這個特區設立另一家子公司K,T公司向S公司購進2萬臺錄音機,但沒有出境,直接加價2 0%轉銷給K公司。母公司T要S公司收到K公司貨款后,將300萬元價差匯給T公司,把本應由S公司取得的利潤轉移到境外。
還有一家聯興鞋業有限公司,其母公司P設在日本,P公司在臺灣設一家子公司M. M又在香港設一家子公司N.聯興公司的原材料采購和產成品銷售均按照N公司提供訂單載明的數量、價格采取委托加工的方式結算。稅務機關檢查發現,聯興公司工繳費收入遠遠低于加工成本支出,年年虧損,實際上,聯興公司的制鞋利潤全部轉移到了N公司,同時逃避了所得稅。
轉讓定價不僅反映在商品購銷活動之中,而且在資金借貸、專業勞務、無形資產轉讓以及管理費用分攤等方面也有反映。譬如,外商投資企業列支境外母公司或總機構開具的費用清單或以協議中確定提取比例為依據,金額較大,而且多有不實之處。協作費是否真實、合理,往往難于稽核。
6.在引進項目的合同中,將應稅項目納入免稅項目。
在有些引進項目上,由于中方談判人員無經驗或其他原因,外商在中方默認的前提下,將應稅的特許權使用費或工程款等項目都納入設備價款中,合同價款僅反映設備總價,連技術服務或安裝作業也有人數,沒有金額,外商通過簽定這樣的合同,逃避了應負擔的我國稅收。
例如,有的引進項目合同中,將專有技術使用費不單列出,而是分散在技術文件、人員、培訓、技術服務等費用中,逃避預提所得稅。
7.利用承包工程進行避稅。
我國實行對外開放政策以來,許多外國公司紛紛來我國從事承包工程、提供勞務作業。對這些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承包工程、提供勞務所得的收入,國家在稅收政策上本著優惠從寬、手續從簡的原則,允許其扣除70%的設備、材料費用、僅就其余的30%的收入征收工商統一稅和企業所得稅。
目前,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承包工程主要有兩種方式。
①外國公司(非集團公司)對工程進行總承包(即包工包料)。他們在與我國內工程發包單位商定了工程總價格的前提下,分別簽定工程材料供應合同和工程勞務合同,利用我國內工程發包單位不熟悉國際市場行情,缺乏公平價格信息,只注重工程總價款的弱點,有意提高工程材料供應合同的價款,壓低工程安裝合同的價款(在繳稅時,外方提出工程材料價款是墊付款,要求扣除),以達到避稅的目的。
例如:香港XX公司在一個承包工程項目中,工程材料供應合同的價款是工程總價款的97%,而工程安裝合同的價款為3%,低于我國內同行業的4~5倍。
②外國的集團公司或聯屬企業內具有獨立法人實體的兩個公司共同承包一個工程項目,其中一個公司與發包單位簽定工程材料供應合同,另一個與發包單位簽定工程安裝合同,他們通過這種應包方式,在內部相互轉移商品、勞務的價款進行避稅。
一般來說,外國公司的技術力量,管理水平與我國內的同行業相比,是比較強、比較高的,工程安裝的取費標準應高于我國內的同行業;但是,他們有意壓低工程安裝的收費標準,目的就是要人為地加大工程材料的價格,因為工程材料的價款內大約含20~35%的毛利潤,從而逃避了所得稅。
8.利用我國對匯出利潤的規定避稅。
根據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外方分得利潤匯出境外要繳納匯出利潤的所得稅,不匯出的不納稅。針對這項規定,有些合資、外資企業采取種種手法將利潤轉移國外,躲避我國的稅收。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①有些企業屬非創匯型企業。自身外匯不平衡,在年終進行利潤分配時,由于自有外匯不足,按照其合同規定,外方投資者的利潤只能全部或部分以人民幣的形式體現。在這種情況下,有些外方投資者將分得的利潤暫不匯出,而是轉入其設在我國境內的其他相關企業的帳戶內暫存,經過一段時間后,再轉入另一個企業的帳戶,這樣經過若干次空間上的轉移,使稅務機關失去對此項所得的跟蹤與監控,然后通過某種途徑兌換成外幣,并以其他名義(如個人名義)郵匯或攜帶出境,最終躲避我國稅務機關對該項收益的征收。
②有些企業的投資外方在年度中間來華期間,以個人借款名義從合資企業內取走相當或大于其年終可能分得的利潤的外幣,除在國內花費極小部分外,絕大多數都隨身帶出境外。這樣,該企業年終分配利潤時,其外方應分得的利潤只能抵須從企業的借款,自然就沒有利潤的匯出,這也同樣避開了我國應征的稅款。
③兩個中外合資企業的外方投資者之間有某些事務上的聯系或其他特殊關系,當其中一個企業已處于經營時期時,另一個企業尚處于開辦時期,這樣當前者分得年終利潤時,由于其與后者之間的默契,也會將其所得的利潤以借款方式借給后者,做為其股本的投入,而不匯出境外。而后者則可能在國外以還款或其他方式對前者予以補償,這就避免了匯出利潤所得稅的征收。
9.有的外商投資企業國內企業避稅。
由于外商投資者企業已享受國家特殊的優惠照顧,他們生產的產品出口,不能按國內企業出口規定退稅。但有的外商(包括代理人、中介人和部分“三資”企業中的外商代表)打著為國內企業增加投資,引進設備的旗號,千萬百計地國內企業,與國內企業合謀,將外資企業生產的產品轉由國內企業出口,或國內企業轉讓商標通過中介人在別的企業出口,以謀求退稅。甚至有的外商專門從事以“投資”、“辦廠”為誘餌,以索取出口退稅憑證為條件,來要挾“招商外資”心切的地方政府和企業主管部門,為其提供出口退稅的便利條件。
10.利用稅法的優惠條款。
根據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開發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外國人在我國舉辦生產性企業,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稅負低于老市區,老市區又低于一般地區,差幅最大可達500[(30%-15%)÷30%],這給外商提供了一個很好的避稅機會,我國經濟技術開發區象雨后春筍一樣到處涌現,使眾多的外國投資者競相趨之。這屬于對區域性稅收傾斜政策的利用。
還有對行業性稅收優惠政策的利用。在我國,稅負最輕的是港口碼頭建設的投資(稅率15%,以獲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稅5年,減半5年),較輕的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稅率15%,從獲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稅2年,減征3年),而得不到輕稅優惠的是那些非生產性企業。
國家政策意愿是針對新辦企業起步時困難較多,有必要在稅收上給予扶植,結果不少外商鉆稅法的空子,不斷地換牌設廠謀得免稅和減稅。
據調查,深圳市10多年來累計登記開辦的外資、合資企業近萬家,但實際經營的不足2/3,另外的1/3強除極小部分轉產或停產外,大多數在免稅期滿后,通過換招牌又變成了新辦企業,從而再次享受免稅。
例如:有一家合資企業針織廠,生產各式針織成衣。某年產值1300萬元,盈利120萬元。剛好年底減免稅期滿,企業早有準備,于年中就擴建了廠房,把印染車間劃出去另建一個印染廠,并添購了大園機,跟原先工廠的生產流程基本相同,只是規模擴大了。新廠的營業利潤約占原企業的80%,重新享受減免稅期的優惠待遇。
再如:深圳市羅湖區有一家合資廠,從開辦至今已有10多年的歷史,按理應該是前兩年免稅,后10多年都納稅,可實際情況是,該廠前后4次更換廠名,3次搬遷廠址,使企業遲遲未進入納稅期,可謂是外商在我國投資避稅的典例。
根據一般規律,利潤從高稅國間低稅國轉移,這就是“稅向低處流”。在涉外稅負如此之低的我國,為什么會大量存在避稅現象呢?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企業管理大權旁落給外國投資者。以我國合資企業為例,中方股東多半是國有或集體企業的代表,一般不會把利潤轉移到境外,外方股東多半是私人投資者,避稅可以得到直接的個人好處。目前許多三資企業,特別是那些兩頭在外的企業,購銷兩權多半由外方控制,避稅更容易發生;中外合資企業,外方如果通過高進低出的手段把利潤轉移到境外,即使在境外補交了一筆“稅差”,也能賺到稅后所得的大頭;外方獨資企業,在中國避免納稅,不等于在境外一定要補交稅款,如果母公司是設在香港那樣實行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地區或其他避稅地,由于它們對境外匯入的利潤不征稅,這筆應交的稅款自然攫為己有。
總之,外商企業不擇手段的避稅已較嚴重地影響了我們的稅收。據調查,目前外資企業的虧損面高達1/3,如果扣除外資企業中內銷產品的利潤,其虧損面更大,利潤率更低,應納稅款更少。在我國工資水平很低(不足香港的1/10),土地等費用也很低的情況下,這種情況顯然是不正常的。通過對虧損的三資企業作進一步分析的時候發現,有的是新辦企業,有的間隔出現虧損,更多的則是連續多年虧損。眾所周知,在資本主義社會,由于生產資料的私有制,虧損特別是連年虧損就意味著面臨破產,其生產經營的規模反而越來越大,實際上,在我國的公司虧損了,而作為跨國公司的整體是盈利的,這反映在稅收上,我們應該能征到稅的現在征不到了;有的企業因連年虧損,連納稅期都進入不了。跨國公司的避稅作為一種國際現象存在于我國并不奇怪,但像在我國那樣進行普遍的避稅恐怕在國際上也是少見的。我國稅務管理人員曾調查過一些合資和外資企業,當問及外銷產品的價格是否對任何第三者適用時,他們幾乎一致的回答是“只對境外的關聯公司,不適用于任何第三者”,當問及有的企業為什么有的年度有利潤,有的年度沒有利潤時,他們更干脆的回答,有沒有利潤決定于中國境外的總公司,總公司要我們有利潤我們就有利潤,要我們沒有利潤我們就沒有利潤。為什么外方企業的管理者那么坦率,那么直言不諱,說穿了就是因為我國現行稅法中還有許多漏洞,基本上沒有反避稅條款,對他們的避稅是奈何不了的。
上一篇:避稅與反避稅——轉讓定價法的運用
下一篇:避稅與反避稅——偷漏稅的鑒別
推薦閱讀
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