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經營方式優惠不同
近年來,國家為了鼓勵新設的商業企業招聘下崗失業人員,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08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03]133號)。企業在實際操作中如何充分利用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呢?這里面很有學問,應該籌劃一下。
先舉例分析如下。
南昌某大型商業企業甲公司,為了占領市場,提高企業知名度和獲取更多收益,2003年擬在周邊城市投資建一個具有批零兼營方式的商業企業丙企業。經預測,丙企業全年可獲銷售收入2000萬元,其中批發收入1200萬元,零售收入800萬元;全年可獲毛利(即銷售收入減銷售成本)240萬元,其中批發和零售各獲毛利120萬元;扣除各項稅費后可獲利潤100萬元,其中批發利潤60萬元,零售利潤40萬元。企業需招聘員工100人,其中批發環節的員工20人、零售環節的80人。企業可申請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率為17%,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33%,并假定企業無其他納稅調整因素。
甲公司財務負責人經過一番分析后,認為新設的丙企業應充分利用國家有關下崗失業人員的稅收優惠政策,在同等條件下多招聘一些下崗失業人員,因為根據財稅[2003]133號文件的規定,對從事商品零售兼營批發業務的商業零售企業,采用定額稅收優惠辦法,即對凡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并簽訂三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后,在2005年底之前,企業每招聘一名下崗失業人員,稅務部門將從企業當年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2000元。據此,他提出了以下兩種方案。
方案一:如招聘10名下崗失業人員,可扣減企業所得稅20000元,企業凈利潤增加20000元。
方案二:如招聘30名下崗失業人員,可扣減企業所得稅60000元,企業凈利潤增加60000元。 但為甲企業提供稅務咨詢服務的注冊稅務師在獲知該情況后,卻提供了兩種更好的方案。他認為新設的企業最好單獨設為批發和零售兩個獨立企業。因為根據財稅[2002]208號文件的規定,對新辦的商貿企業(即商業零售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并與其簽訂三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三年內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對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不足職工總數30%,但與其簽訂三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三年內可按計算的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減征比例=(企業當年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企業職工總數×100%)×2.
方案三:如企業招聘10名下崗失業人員,這些人都在零售企業工作,占零售企業職工人數(職工80人)的12.5%,則稅務部門可減征其企業所得稅:40×33%×12.5%×2=3.3(萬元),企業凈利潤可增加3.3萬元。
方案四:如企業招聘30名下崗失業人員,其中有24名在零售企業工作,占零售企業職工人數的30%,另外6名在批發企業工作。則零售企業可免繳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120×17%×(7%+3%)=2.04(萬元);免繳企業所得稅:(40+2.04)×33%=13.8732(萬元)(因為較批零兼營稅前扣除少2.04萬元的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零售企業多獲凈利潤15.24萬元(2.04×67%+13.8732);對批發企業可扣減企業所得稅12000元,兩企業合計多獲凈利潤16.44萬元。 從上面的分析可得出,方案三、四比方案一、二對企業有利,新設的丙企業最好還是分為批發和零售兩個獨立企業。不過,企業在具體操作中,要嚴格按國家稅收政策的有關規定去申請辦理。
總之,新設的商業企業成立時,選擇經營方式有學問,在具體籌劃時,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比如,符合一般納稅人資格的批零兼營企業,如分解為獨立的批發和零售企業后,就不再符合一般納稅人資格了,企業的稅負就有可能發生變化等等。
業人員,因為根據財稅[2003]133號文件的規定,對從事商品零售兼營批發業務的商業零售企業,采用定額稅收優惠辦法,即對凡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并簽訂三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后,在2005年底之前,企業每招聘一名下崗失業人員,稅務部門將從企業當年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2000元。據此,他提出了以下兩種方案。
方案一:如招聘10名下崗失業人員,可扣減企業所得稅20000元,企業凈利潤增加20000元。
方案二:如招聘30名下崗失業人員,可扣減企業所得稅60000元,企業凈利潤增加60000元。
但為甲企業提供稅務咨詢服務的注冊稅務師在獲知該情況后,卻提供了兩種更好的方案。他認為新設的企業最好單獨設為批發和零售兩個獨立企業。因為根據財稅[2002]208號文件的規定,對新辦的商貿企業(即商業零售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并與其簽訂三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三年內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對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不足職工總數30%,但與其簽訂三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三年內可按計算的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
先舉例分析如下。
南昌某大型商業企業甲公司,為了占領市場,提高企業知名度和獲取更多收益,2003年擬在周邊城市投資建一個具有批零兼營方式的商業企業丙企業。經預測,丙企業全年可獲銷售收入2000萬元,其中批發收入1200萬元,零售收入800萬元;全年可獲毛利(即銷售收入減銷售成本)240萬元,其中批發和零售各獲毛利120萬元;扣除各項稅費后可獲利潤100萬元,其中批發利潤60萬元,零售利潤40萬元。企業需招聘員工100人,其中批發環節的員工20人、零售環節的80人。企業可申請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率為17%,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33%,并假定企業無其他納稅調整因素。
甲公司財務負責人經過一番分析后,認為新設的丙企業應充分利用國家有關下崗失業人員的稅收優惠政策,在同等條件下多招聘一些下崗失業人員,因為根據財稅[2003]133號文件的規定,對從事商品零售兼營批發業務的商業零售企業,采用定額稅收優惠辦法,即對凡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并簽訂三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后,在2005年底之前,企業每招聘一名下崗失業人員,稅務部門將從企業當年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2000元。據此,他提出了以下兩種方案。
方案一:如招聘10名下崗失業人員,可扣減企業所得稅20000元,企業凈利潤增加20000元。
方案二:如招聘30名下崗失業人員,可扣減企業所得稅60000元,企業凈利潤增加60000元。 但為甲企業提供稅務咨詢服務的注冊稅務師在獲知該情況后,卻提供了兩種更好的方案。他認為新設的企業最好單獨設為批發和零售兩個獨立企業。因為根據財稅[2002]208號文件的規定,對新辦的商貿企業(即商業零售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并與其簽訂三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三年內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對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不足職工總數30%,但與其簽訂三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三年內可按計算的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減征比例=(企業當年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企業職工總數×100%)×2.
方案三:如企業招聘10名下崗失業人員,這些人都在零售企業工作,占零售企業職工人數(職工80人)的12.5%,則稅務部門可減征其企業所得稅:40×33%×12.5%×2=3.3(萬元),企業凈利潤可增加3.3萬元。
方案四:如企業招聘30名下崗失業人員,其中有24名在零售企業工作,占零售企業職工人數的30%,另外6名在批發企業工作。則零售企業可免繳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120×17%×(7%+3%)=2.04(萬元);免繳企業所得稅:(40+2.04)×33%=13.8732(萬元)(因為較批零兼營稅前扣除少2.04萬元的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零售企業多獲凈利潤15.24萬元(2.04×67%+13.8732);對批發企業可扣減企業所得稅12000元,兩企業合計多獲凈利潤16.44萬元。 從上面的分析可得出,方案三、四比方案一、二對企業有利,新設的丙企業最好還是分為批發和零售兩個獨立企業。不過,企業在具體操作中,要嚴格按國家稅收政策的有關規定去申請辦理。
總之,新設的商業企業成立時,選擇經營方式有學問,在具體籌劃時,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比如,符合一般納稅人資格的批零兼營企業,如分解為獨立的批發和零售企業后,就不再符合一般納稅人資格了,企業的稅負就有可能發生變化等等。
業人員,因為根據財稅[2003]133號文件的規定,對從事商品零售兼營批發業務的商業零售企業,采用定額稅收優惠辦法,即對凡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并簽訂三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后,在2005年底之前,企業每招聘一名下崗失業人員,稅務部門將從企業當年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2000元。據此,他提出了以下兩種方案。
方案一:如招聘10名下崗失業人員,可扣減企業所得稅20000元,企業凈利潤增加20000元。
方案二:如招聘30名下崗失業人員,可扣減企業所得稅60000元,企業凈利潤增加60000元。
但為甲企業提供稅務咨詢服務的注冊稅務師在獲知該情況后,卻提供了兩種更好的方案。他認為新設的企業最好單獨設為批發和零售兩個獨立企業。因為根據財稅[2002]208號文件的規定,對新辦的商貿企業(即商業零售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并與其簽訂三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三年內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對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不足職工總數30%,但與其簽訂三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三年內可按計算的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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