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財務核算中的稅務籌劃——納稅期選擇與稅務籌劃
一般來說,企業各項收入、費用、損失的入賬時間,政府會計制度都有明確規定,企業本身基本上沒有選擇余地。但有時對同一項目的入賬時間與計稅期,會計制度規定與稅法規定又可能存在差異。這時,稅法往往表現出更大的權威性。我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理》第九條規定: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對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同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有抵觸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納稅。因此,納稅人可以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選擇有關項目的納稅期。
例如,北京某外貿企業由于我國1994年匯率并軌,其所持有的外幣凈資產產生了一筆匯兌凈收益。按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該項收益應計入企業當年損益,而按國家稅收制度規定,該項收益可按直線法分5年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這就是說,稅法既允許企業將該項收益全部計入當年損益,也允許企業分5年攤銷計稅。這樣,企業可依據自身的經營狀況,選擇該項收益的納稅期。假如該企業經過財務預測得出,1994年企業賬面會盈利,但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為絕對值超過該項匯兌收益的負數,則該項收益應全部計入當年計稅,否則,企業應將該項收益分5年計稅,以便收取遞延納稅之利。
例如,北京某外貿企業由于我國1994年匯率并軌,其所持有的外幣凈資產產生了一筆匯兌凈收益。按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該項收益應計入企業當年損益,而按國家稅收制度規定,該項收益可按直線法分5年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這就是說,稅法既允許企業將該項收益全部計入當年損益,也允許企業分5年攤銷計稅。這樣,企業可依據自身的經營狀況,選擇該項收益的納稅期。假如該企業經過財務預測得出,1994年企業賬面會盈利,但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為絕對值超過該項匯兌收益的負數,則該項收益應全部計入當年計稅,否則,企業應將該項收益分5年計稅,以便收取遞延納稅之利。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