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生產經營中的稅務籌劃——匯率差節稅
我國外資企業所得稅的稅基基本上相當于利潤總額,每一家外資企業的賬面利潤是否反映了企業真實的經營成果呢?如果是,就不存在節稅問題,如果不是,那又是一個什么情況呢?
1.賣出:假設企業進出口價格是合理的,假設有一家合資企業D,它賬面利潤是20萬元人民幣,外幣結存是20萬美元,按照我國有關規定:“企業按調劑價賣出外幣,對于因調劑價高于外幣賬面匯率而發生的折合人民幣差額,應當列為當期匯兌收益。”假定1996年12月31日該企業的賬面匯率4.50元/1美元,當地外匯調劑價市場美元價格5.50元/1美元,我們下面看一下外幣賣出與不賣出企業利潤總額的變化:賣出前,D企業的利潤總額是20萬元人民幣,賣出后,D企業的利潤總額=20萬元+20萬美元×(5.50元/1美元-4.50元/1美元)=40萬元人民幣。
如果三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那么D企業就會少納稅額(40萬元-20萬元)×30%=6萬元,這一部分少交的稅款稱之為“影子稅收優惠”。影子稅收優惠存在有三個前提:①該企業擁有年度外幣結存;②以外匯牌價作為外幣折算的基準匯率;③賬面匯率低于調劑匯率。
2.買進:既然推遲外幣賣出行為能節稅,那么買進外幣是否也有文章可做呢?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幣業務會計處理的補充規定》第四條規定:“企業按調劑價買入外幣,可按調劑價單獨計賬,買入的外幣……于償付外幣債務的,對于因調劑價高于所償付項目的賬面匯率而發生的折合人民幣差額,可為當期匯兌收益。”這就為外商節稅提供了又一個有利條件。
假定外資企業E,1994年12月30日買進一套機器設備,采取延期付款方式支付,價值20萬美元,1995年5月1日用人民幣買進美元償還這筆債務(不考慮利息),當日美元官方匯價為500元/100美元,而當地美元調劑價為600元/100美元,那么就相應地做下列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美元戶(調入) ¥1000000
匯兌損益 ¥200000
貸:銀行存款——人民幣戶 ¥1200000
由于上述這筆20萬元的匯兌損失,使得E企業1995年賬面利潤總額減少20萬元人民幣,從而少交6萬元人民幣的所得稅額。由此可見,通過延期付款方式,上年進口商品,于本年買進外幣償還,可以人為地在本年度造成一筆匯兌損失,相應地減少應納所得稅額,減少稅收。
以上所說的節稅都是以外匯牌價與外匯調劑價之間存在的價差為前提,所以稱之為匯率差節稅。
1.賣出:假設企業進出口價格是合理的,假設有一家合資企業D,它賬面利潤是20萬元人民幣,外幣結存是20萬美元,按照我國有關規定:“企業按調劑價賣出外幣,對于因調劑價高于外幣賬面匯率而發生的折合人民幣差額,應當列為當期匯兌收益。”假定1996年12月31日該企業的賬面匯率4.50元/1美元,當地外匯調劑價市場美元價格5.50元/1美元,我們下面看一下外幣賣出與不賣出企業利潤總額的變化:賣出前,D企業的利潤總額是20萬元人民幣,賣出后,D企業的利潤總額=20萬元+20萬美元×(5.50元/1美元-4.50元/1美元)=40萬元人民幣。
如果三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那么D企業就會少納稅額(40萬元-20萬元)×30%=6萬元,這一部分少交的稅款稱之為“影子稅收優惠”。影子稅收優惠存在有三個前提:①該企業擁有年度外幣結存;②以外匯牌價作為外幣折算的基準匯率;③賬面匯率低于調劑匯率。
2.買進:既然推遲外幣賣出行為能節稅,那么買進外幣是否也有文章可做呢?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幣業務會計處理的補充規定》第四條規定:“企業按調劑價買入外幣,可按調劑價單獨計賬,買入的外幣……于償付外幣債務的,對于因調劑價高于所償付項目的賬面匯率而發生的折合人民幣差額,可為當期匯兌收益。”這就為外商節稅提供了又一個有利條件。
假定外資企業E,1994年12月30日買進一套機器設備,采取延期付款方式支付,價值20萬美元,1995年5月1日用人民幣買進美元償還這筆債務(不考慮利息),當日美元官方匯價為500元/100美元,而當地美元調劑價為600元/100美元,那么就相應地做下列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美元戶(調入) ¥1000000
匯兌損益 ¥200000
貸:銀行存款——人民幣戶 ¥1200000
由于上述這筆20萬元的匯兌損失,使得E企業1995年賬面利潤總額減少20萬元人民幣,從而少交6萬元人民幣的所得稅額。由此可見,通過延期付款方式,上年進口商品,于本年買進外幣償還,可以人為地在本年度造成一筆匯兌損失,相應地減少應納所得稅額,減少稅收。
以上所說的節稅都是以外匯牌價與外匯調劑價之間存在的價差為前提,所以稱之為匯率差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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