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惠平臺——最新稅收優惠政策(1)
1.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經稅務機關審核,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按下述規定給予減稅或免稅優惠:
?。?)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免征所得稅兩年,是指:
1)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企業,經有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2)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開發區內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資年度起免征所得稅兩年。
?。?)為了支持和鼓勵發展第三產業企業(包括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舉辦的第三產業企業),可按產業政策在一定期限內減征或免征所得稅。具體規定如下:
1)對農村的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的行為,即鄉村的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種子站、農機站、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對其提供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得,以及城鎮其他各類事業單位開展上述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得的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
2)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于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
3)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咨詢)、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性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稅。
4)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交通運輸業、郵電通信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5)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事業、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一年。
6)對新辦的三產企業經營業務的,按其經營業務(以其實際經營額計算)來確定減免稅政策。
?。?)企業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可在五年內減征或免征所得稅。是指:
1)企業在原設計規定的產品以外,綜合利用本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料和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五年。
2)企業利用本企業的大宗煤矸石、爐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產建筑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五年。
3)為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一年。
(4)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企業,可在三年內減征或免征所得稅,是指:在國家規定的老革命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三年。
?。?)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所得稅;年凈收入超過30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
?。?)企業遇有風、火、水、震等自然災害,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一年。
?。?)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城鎮待業人員達到規定比例的,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是指:
1)新辦的城鎮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的60%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可免征所得稅三年。當年安置待業人員比例的計算公式為:
當年安置待業人員比例=當年安置待業人員人數÷(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當年安置待業人員人數)×100%。
2)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免稅期滿,當年新安置待業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 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可減半征收所得稅二年,當年安置待業人員比例的計算公式:
當年安置待業人員比例=當年安置待業人員人數地業原從業人員總數×100%。
3)享受稅收優惠的待業人員包括待業青年、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富余職工、機關事業單位精減機構的富余人員、農轉非人員和兩勞釋放人員。
4)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從業人員總數包括在該企業工作的各類人員,含聘用的臨時工、合同工及離退休人員。
(8)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辦工廠,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是指:
1)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辦工廠、農場自身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
2)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舉辦各類進修班、培訓班的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
3)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享受稅收優惠的校辦企業,必須是學校出資自辦的,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下列企業不得享受校辦企業的稅收優惠:①將原有的納稅企業轉為校辦企業。②學校在原校辦企業的基礎上吸收外單位投資舉辦的聯營企業。③學校向外單位投資舉辦的聯營企業。④學校與其他企業聯合創辦的單位和企業。⑤學校校辦企業轉租給個人經營的企業。⑥學校將校辦企業承包給個人經營的企業。
4)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的范圍僅限于教育部門所辦的普教性學校,不包括電大、夜大、業大等各類成人學校,以及企業舉辦的職工學校和私人辦學校。
(9)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生產企業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是指:
1)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辦的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暫免征收所得稅。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10%未達到35%的,減半征收所得稅。
2)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四殘”人員的范圍包括盲、聾、啞和肢體殘疾。
3)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福利生產企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①具有國家規定的開辦企業的條件。②安置“四殘”人員達到規定的比例。③生產和經營項目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并適宜殘疾人從事生產勞動或經營。④每個殘疾職工都有適當的勞動崗位。⑤有必要的適合殘疾人生理狀況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勞動保護措施。⑥有嚴格、完善的各項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冊”(企業基本情況表,殘疾職工工種安排表、企業職工工資表、利稅分配使用報表、殘疾職工名冊)。
(10)鄉鎮企業可按應繳稅款減征10%,用于補助社會性開支的費用,不再執行稅前提取10%的辦法。
在以上優惠政策的減免幅度和期限內,省級稅務機關(分局、地方局)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以上優惠政策外,其他的優惠政策一律廢止。各地區、各部門一律不得越權制定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2.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為了有利于吸引外資,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加速我國經濟的發展,在涉外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中作出了許多分地區、有重點、多層次鼓勵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為外商節稅籌劃提供了諸多方便。
?。?)減按15%稅率繳納的優惠。減按15%稅率繳納所得稅的地區和企業包括:
1)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
2)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
3)在沿海經濟開放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設立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
4)在經濟特區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地區設立的外資銀行;外資銀行分行、中外合資銀行以及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分行由總行撥入營運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
5)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6)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高新技術開發區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在北京市新技術開發試驗區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
7)在上海浦東新區設立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和從事機場、港口、鐵路、公路、電站等能源、交通建設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
8)在國務院批準設立的保稅區內從事加工出口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
9)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設立的從事國家鼓勵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
上述適用15%稅率繳納所得稅的,僅限于企業在相應地區內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因此,存在著地區節稅策劃和經營內容的策劃問題。
?。?)減按24%稅率繳納所得稅的優惠
1)設在沿海經濟開發區和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
2)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
3)設在國家旅游度假區的外商投資企業。
4)設在國家旅游度假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分生產性和非生產性,都可以減按24%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但享受定期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優惠的,限于生產性企業。
上述適用24%稅率繳納所得稅的,僅限于企業在相應地區內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如果在地區上和經營內容上想獲取更大的優惠,也存在地區節稅籌劃和經營內容上的籌劃,以便充分享受此項優惠。
?。?)定期減免稅的優惠。堅持鼓勵外商投資實施地區傾斜政策與產業傾斜政策相結合的原則。為引導外資投向,鼓勵采用先進技術、設備,以及產品全部或大部分出口的外商投資企業。對按照產業政策鼓勵投資的企業,除給予以上介紹的15%和24%低稅率照顧之外,還給予定期免稅、減稅的優惠,即所謂“免二減三”。
1)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稅。但屬于石油、天然氣、稀有金屬、貴重金屬等資源開采項目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2)從事農、林、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不發達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稅法規定享受2年免稅、3年減半征稅期滿后,經企業申請,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在以后的10年內可以繼續按應納稅額減納15%~30%的企業所得稅。
3)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6年至第10年減半征收。
4)在海南經濟特區設立的從事機場、港口、碼頭、鐵路、公路、電站、煤礦、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從事農業開發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海南省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6年至第10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5)在上海浦東新區設立的從事機場、港口、公路、鐵路、電站等能源、交通建設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上海市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6年至第10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6)在經濟特區設立的從事服務性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超過500萬美元,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經濟特區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2年和第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7)在經濟特區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地區設立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金融機構,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分行由總行撥人運營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2年和第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8)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高新技術開發區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中外合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設在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稅收優惠規定執行。設在北京市高新技術開發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北京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9)外商投資企業舉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半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凡當年出口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以按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其他已經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產品出口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10)外商投資企業舉辦的先進技術企業,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依照上述第8)項、第9)項、第10)項規定申請免征、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提交審核確認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由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如何獲得有關證明文件以及如何確認,需要節稅籌劃方可完成。
?。?)再投資退稅優惠。為了鼓勵外國投資者將企業取得的利潤用于在中國境內再投資,稅法作了再投資遲稅的優惠規定。所謂外商再投資,是指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其從該企業取得的利潤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冊資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資舉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的行為。對外國投資者的再投資行為,我國采取了對原已繳納的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金全部或部分退稅的措施。
1)全部退稅。外國投資者在我國境內直接再投資開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以及外國投資者將從海南經濟特區的企業獲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海南經濟特區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農業開發企業,可以依照規定,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外國投資者直接投資開辦、擴建的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起3年內沒有達到產品出口企業標準的,或者沒有被繼續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應當繳回已退稅款的60%。
2)部分退稅。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可經法定程序,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關于退稅,投資者須進一步掌握退稅程序、退稅計算和限定條件。
?。?)地方所得稅的減免稅優惠。稅法規定,對鼓勵外商投資的行業、項目,地方所得稅是否需要減、免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因此,外商如何才能獲得地方政府的所得稅減、免優惠,需要作特別的節稅籌劃。
?。?)預提所得稅的減免稅。預提所得稅的減免稅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紅利)。
2)國際金融機構貸款給中國政府和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所得。這里的國際金融機構是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國際開發協會、國際農業發展基金組織等國際金融機構。
3)外國銀行按照優惠利率貸款給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所得。中國國家銀行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投資銀行和其他經國務院批準的對外經營外匯存放款等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
4)為科學研究、開發能源、發展交通事業、農林牧業生產及開發重要技術提供專有技術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或條件優惠的,可免征所得稅。
經稅務機關審核,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按下述規定給予減稅或免稅優惠:
?。?)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免征所得稅兩年,是指:
1)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企業,經有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2)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開發區內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資年度起免征所得稅兩年。
?。?)為了支持和鼓勵發展第三產業企業(包括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舉辦的第三產業企業),可按產業政策在一定期限內減征或免征所得稅。具體規定如下:
1)對農村的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的行為,即鄉村的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種子站、農機站、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對其提供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得,以及城鎮其他各類事業單位開展上述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得的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
2)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于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
3)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咨詢)、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性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稅。
4)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交通運輸業、郵電通信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5)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事業、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一年。
6)對新辦的三產企業經營業務的,按其經營業務(以其實際經營額計算)來確定減免稅政策。
?。?)企業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可在五年內減征或免征所得稅。是指:
1)企業在原設計規定的產品以外,綜合利用本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料和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五年。
2)企業利用本企業的大宗煤矸石、爐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產建筑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五年。
3)為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一年。
(4)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企業,可在三年內減征或免征所得稅,是指:在國家規定的老革命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三年。
?。?)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所得稅;年凈收入超過30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
?。?)企業遇有風、火、水、震等自然災害,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一年。
?。?)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城鎮待業人員達到規定比例的,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是指:
1)新辦的城鎮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的60%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可免征所得稅三年。當年安置待業人員比例的計算公式為:
當年安置待業人員比例=當年安置待業人員人數÷(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當年安置待業人員人數)×100%。
2)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免稅期滿,當年新安置待業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 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可減半征收所得稅二年,當年安置待業人員比例的計算公式:
當年安置待業人員比例=當年安置待業人員人數地業原從業人員總數×100%。
3)享受稅收優惠的待業人員包括待業青年、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富余職工、機關事業單位精減機構的富余人員、農轉非人員和兩勞釋放人員。
4)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從業人員總數包括在該企業工作的各類人員,含聘用的臨時工、合同工及離退休人員。
(8)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辦工廠,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是指:
1)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辦工廠、農場自身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
2)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舉辦各類進修班、培訓班的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
3)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享受稅收優惠的校辦企業,必須是學校出資自辦的,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下列企業不得享受校辦企業的稅收優惠:①將原有的納稅企業轉為校辦企業。②學校在原校辦企業的基礎上吸收外單位投資舉辦的聯營企業。③學校向外單位投資舉辦的聯營企業。④學校與其他企業聯合創辦的單位和企業。⑤學校校辦企業轉租給個人經營的企業。⑥學校將校辦企業承包給個人經營的企業。
4)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的范圍僅限于教育部門所辦的普教性學校,不包括電大、夜大、業大等各類成人學校,以及企業舉辦的職工學校和私人辦學校。
(9)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生產企業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是指:
1)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辦的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暫免征收所得稅。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10%未達到35%的,減半征收所得稅。
2)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四殘”人員的范圍包括盲、聾、啞和肢體殘疾。
3)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福利生產企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①具有國家規定的開辦企業的條件。②安置“四殘”人員達到規定的比例。③生產和經營項目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并適宜殘疾人從事生產勞動或經營。④每個殘疾職工都有適當的勞動崗位。⑤有必要的適合殘疾人生理狀況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勞動保護措施。⑥有嚴格、完善的各項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冊”(企業基本情況表,殘疾職工工種安排表、企業職工工資表、利稅分配使用報表、殘疾職工名冊)。
(10)鄉鎮企業可按應繳稅款減征10%,用于補助社會性開支的費用,不再執行稅前提取10%的辦法。
在以上優惠政策的減免幅度和期限內,省級稅務機關(分局、地方局)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以上優惠政策外,其他的優惠政策一律廢止。各地區、各部門一律不得越權制定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2.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為了有利于吸引外資,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加速我國經濟的發展,在涉外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中作出了許多分地區、有重點、多層次鼓勵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為外商節稅籌劃提供了諸多方便。
?。?)減按15%稅率繳納的優惠。減按15%稅率繳納所得稅的地區和企業包括:
1)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
2)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
3)在沿海經濟開放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設立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
4)在經濟特區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地區設立的外資銀行;外資銀行分行、中外合資銀行以及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分行由總行撥入營運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
5)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6)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高新技術開發區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在北京市新技術開發試驗區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
7)在上海浦東新區設立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和從事機場、港口、鐵路、公路、電站等能源、交通建設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
8)在國務院批準設立的保稅區內從事加工出口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
9)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設立的從事國家鼓勵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
上述適用15%稅率繳納所得稅的,僅限于企業在相應地區內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因此,存在著地區節稅策劃和經營內容的策劃問題。
?。?)減按24%稅率繳納所得稅的優惠
1)設在沿海經濟開發區和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
2)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
3)設在國家旅游度假區的外商投資企業。
4)設在國家旅游度假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分生產性和非生產性,都可以減按24%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但享受定期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優惠的,限于生產性企業。
上述適用24%稅率繳納所得稅的,僅限于企業在相應地區內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如果在地區上和經營內容上想獲取更大的優惠,也存在地區節稅籌劃和經營內容上的籌劃,以便充分享受此項優惠。
?。?)定期減免稅的優惠。堅持鼓勵外商投資實施地區傾斜政策與產業傾斜政策相結合的原則。為引導外資投向,鼓勵采用先進技術、設備,以及產品全部或大部分出口的外商投資企業。對按照產業政策鼓勵投資的企業,除給予以上介紹的15%和24%低稅率照顧之外,還給予定期免稅、減稅的優惠,即所謂“免二減三”。
1)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稅。但屬于石油、天然氣、稀有金屬、貴重金屬等資源開采項目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2)從事農、林、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不發達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稅法規定享受2年免稅、3年減半征稅期滿后,經企業申請,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在以后的10年內可以繼續按應納稅額減納15%~30%的企業所得稅。
3)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6年至第10年減半征收。
4)在海南經濟特區設立的從事機場、港口、碼頭、鐵路、公路、電站、煤礦、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從事農業開發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海南省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6年至第10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5)在上海浦東新區設立的從事機場、港口、公路、鐵路、電站等能源、交通建設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上海市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6年至第10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6)在經濟特區設立的從事服務性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超過500萬美元,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經濟特區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2年和第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7)在經濟特區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地區設立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金融機構,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分行由總行撥人運營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2年和第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8)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高新技術開發區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中外合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設在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稅收優惠規定執行。設在北京市高新技術開發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北京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9)外商投資企業舉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半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凡當年出口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以按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其他已經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產品出口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10)外商投資企業舉辦的先進技術企業,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依照上述第8)項、第9)項、第10)項規定申請免征、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提交審核確認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由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如何獲得有關證明文件以及如何確認,需要節稅籌劃方可完成。
?。?)再投資退稅優惠。為了鼓勵外國投資者將企業取得的利潤用于在中國境內再投資,稅法作了再投資遲稅的優惠規定。所謂外商再投資,是指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其從該企業取得的利潤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冊資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資舉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的行為。對外國投資者的再投資行為,我國采取了對原已繳納的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金全部或部分退稅的措施。
1)全部退稅。外國投資者在我國境內直接再投資開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以及外國投資者將從海南經濟特區的企業獲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海南經濟特區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農業開發企業,可以依照規定,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外國投資者直接投資開辦、擴建的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起3年內沒有達到產品出口企業標準的,或者沒有被繼續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應當繳回已退稅款的60%。
2)部分退稅。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可經法定程序,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關于退稅,投資者須進一步掌握退稅程序、退稅計算和限定條件。
?。?)地方所得稅的減免稅優惠。稅法規定,對鼓勵外商投資的行業、項目,地方所得稅是否需要減、免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因此,外商如何才能獲得地方政府的所得稅減、免優惠,需要作特別的節稅籌劃。
?。?)預提所得稅的減免稅。預提所得稅的減免稅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紅利)。
2)國際金融機構貸款給中國政府和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所得。這里的國際金融機構是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國際開發協會、國際農業發展基金組織等國際金融機構。
3)外國銀行按照優惠利率貸款給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所得。中國國家銀行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投資銀行和其他經國務院批準的對外經營外匯存放款等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
4)為科學研究、開發能源、發展交通事業、農林牧業生產及開發重要技術提供專有技術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或條件優惠的,可免征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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