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納稅籌劃方法——出口商品退(免)稅的基本規定(2)
二、出口商品退(免)稅的稅率規定
●出口商品增值稅的退稅率
1995年7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間報關出口的貨物(國稅發明電[1995]19號):
*農產品、煤炭退稅率為3%。
*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生產的工業品和適用13%增值稅稅率的其他貨物退稅率為10%。
*適用17%增值稅稅率的其他貨物退稅率為14%。
上述貨物的退稅率從1996年1月1日起,與前對應,分別改為3%、6%、14%(國稅發[1995]29號、國稅發[1996]151號)。
小規模納稅人生產出口的貨物,除上述第1點貨物的退稅率為3%外,其余貨物和加工費的退稅率為6%(國稅發[1995]29號、國稅發[1996]151號)。
自1998年1月1日起,下列貨物的出口退稅率由9%調整為11%(財稅字[1998]27號):
(1)毛紗、麻紗(不包括廢紗)、純棉紗、化纖及各類混紡紗;
(2)印染布、坯布、紗布;
(3)針織品;
(4)地毯;
(5)各類以紡織原料制成的服裝。
自1998年6月1日起,煤炭退稅率調為9%;船舶退稅率調為14%(財稅字[1998]102號、財稅字[1998]53號)。
*自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國家列名的紡機出口企業自營(委托)出口的紡織機械退稅率為17%(財稅字[1998]107號)。
*自1998年7月1日起,七類機電產品和五類輕工產品的退稅率調為11%(財稅字[1998]002)。其中,七類機電產品和五類輕工產品分別為:
(一)七類機電產品包括:
1)通信設備
[海關商品碼為8517,8525,8526,8527(1900+9010+9090)]。
2)發電及輸變設備
[海關商品碼為84041010,8406(1000),8410,8501,8502,8504(2100-3400)]。
3)自動數據處理設備
[海關商品碼為8471,847330,85232010,85044020]。
4)高檔家用電器
[海關商品碼為852812,852821,8528301,8521,85199910,84181020,84181030,84182,84183029,84184029,84151000-84158300,85165000,84501,84502]。
5)農機及工程機械
[海關商品碼為84079000,84089091,8409(9191+9199),82084000,84193l00,8421(1100+2300),8424(8100+8990+9090),84291190,8432,8433,8436,8437,8701(2000),8708(3910+401 0+5010+6010+9310+9410),87162000,8511(1000+2000+4110+4190+9100+9900),8427,8428(5000+6000+9000),8429(1190+3010+3090+4019+4090+5200+5900),8430(3100+3900+4119+4121+4900+4190+5090+6900),8431(1000),8467,8474(1000+2000),8705(1010+1090+2000+4000)]。
6)飛機及航空設備
[海關商品碼為8802(1100-4020),8803(1000+2000+3000),84071010,84071020,84091000,8411(8100+9900),8412(1010+1090+9010+9090),8801,8804,8805,9411000]。
7)汽車(含摩托車)及零部件
[海關商品碼為8407(3100+3200+3300+3410+3420);8408(1000+9010),8409(9920+9991+99999),8511(1000+2090+4091+4099+5090+8000),8521(3000+4000),8702-8704,8705(9010+9090),8706,8707,8708(3910+4010+5010+6010+9310+9410),8716(2000),8711,87141,7315112]。
(二)五類輕工產品包括:自行車、鐘表、照明器具、鞋、陶瓷。
(三)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執行。具體實施時間按“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上注明的海關離境日期為準。對1998年7月1日至本通知文到達之日起以前已出口并已辦妥退稅手續的上述產品,可不作調整;其他雖已出口尚未辦理退稅手續的上述產品,一律按本通知規定的出口退稅率執行。
*自1998年9月1日起,鉛、鋅、鋁的退稅率調為11%(國稅發[1998]152號)對出口企業委托加工出口貨物的加工費應按出口貨物所對應的退稅率辦理退稅(財稅字[1998]116號)。
*自1999年1月1日起,機械及設備、電器及電子產品、運輸工具、儀器儀表等四大類機電產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7%,農機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3%;紡織原料及其制品、鐘表、鞋、陶瓷、鋼材及其制品、水泥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3%;有機化工原料、無機化工原料、涂料、染料、顏料、橡膠制品、玩具及運動用品、塑料制品、旅行用品及箱包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1%;將目前執行6%退稅率的產品稅率提高到9%;農產品的出口遲稅率提高到5%(財稅字[1999]17號)。
●出口貨物應退消費稅的稅率
出口貨物消費稅的稅率為消費稅稅目稅率表中的貨物稅率。
●出口企業申請退稅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發票上注明的征稅率與國家稅務總局發的《出口貨物退稅稅率對照表》規定的征稅率不適應的,須按下列規定處理(國稅發[1996]151號)。
(一)屬于國家禁止出口和規定不征稅及免稅貨物,凡《出口貨物退稅稅率對照表》規定的退稅率為零的,無論企業申報退稅有無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務機關均不得辦理退稅。
(二)其貨物如屑于農產品,按《出口貨物退稅稅率對照表》規定的退稅率為3%的,若企業提供的有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征稅率為17%,仍按3%辦理退稅;其貨物如屬于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的工業產品且《出口貨物退稅稅率對照表》規定的退稅率為6%的,若企業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征稅率為13%,須選擇3%的退稅率;其貨物如屬于按17%征稅的一般工業品且規定的退稅率有調高,若企業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征稅稅率為13%,須按6%計算退稅。
●不同退稅率的貨物應分別核算和申報,凡劃分不清適用退稅率的,一律從低適用退稅率(國稅發[1994]031號)。
●出口貨物退稅率變動時,具體實施時間按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上注明的出口貨物報關離境的當天日期為準(見上述退稅率調整的文件規定)。
●出口商品增值稅的退稅率
1995年7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間報關出口的貨物(國稅發明電[1995]19號):
*農產品、煤炭退稅率為3%。
*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生產的工業品和適用13%增值稅稅率的其他貨物退稅率為10%。
*適用17%增值稅稅率的其他貨物退稅率為14%。
上述貨物的退稅率從1996年1月1日起,與前對應,分別改為3%、6%、14%(國稅發[1995]29號、國稅發[1996]151號)。
小規模納稅人生產出口的貨物,除上述第1點貨物的退稅率為3%外,其余貨物和加工費的退稅率為6%(國稅發[1995]29號、國稅發[1996]151號)。
自1998年1月1日起,下列貨物的出口退稅率由9%調整為11%(財稅字[1998]27號):
(1)毛紗、麻紗(不包括廢紗)、純棉紗、化纖及各類混紡紗;
(2)印染布、坯布、紗布;
(3)針織品;
(4)地毯;
(5)各類以紡織原料制成的服裝。
自1998年6月1日起,煤炭退稅率調為9%;船舶退稅率調為14%(財稅字[1998]102號、財稅字[1998]53號)。
*自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國家列名的紡機出口企業自營(委托)出口的紡織機械退稅率為17%(財稅字[1998]107號)。
*自1998年7月1日起,七類機電產品和五類輕工產品的退稅率調為11%(財稅字[1998]002)。其中,七類機電產品和五類輕工產品分別為:
(一)七類機電產品包括:
1)通信設備
[海關商品碼為8517,8525,8526,8527(1900+9010+9090)]。
2)發電及輸變設備
[海關商品碼為84041010,8406(1000),8410,8501,8502,8504(2100-3400)]。
3)自動數據處理設備
[海關商品碼為8471,847330,85232010,85044020]。
4)高檔家用電器
[海關商品碼為852812,852821,8528301,8521,85199910,84181020,84181030,84182,84183029,84184029,84151000-84158300,85165000,84501,84502]。
5)農機及工程機械
[海關商品碼為84079000,84089091,8409(9191+9199),82084000,84193l00,8421(1100+2300),8424(8100+8990+9090),84291190,8432,8433,8436,8437,8701(2000),8708(3910+401 0+5010+6010+9310+9410),87162000,8511(1000+2000+4110+4190+9100+9900),8427,8428(5000+6000+9000),8429(1190+3010+3090+4019+4090+5200+5900),8430(3100+3900+4119+4121+4900+4190+5090+6900),8431(1000),8467,8474(1000+2000),8705(1010+1090+2000+4000)]。
6)飛機及航空設備
[海關商品碼為8802(1100-4020),8803(1000+2000+3000),84071010,84071020,84091000,8411(8100+9900),8412(1010+1090+9010+9090),8801,8804,8805,9411000]。
7)汽車(含摩托車)及零部件
[海關商品碼為8407(3100+3200+3300+3410+3420);8408(1000+9010),8409(9920+9991+99999),8511(1000+2090+4091+4099+5090+8000),8521(3000+4000),8702-8704,8705(9010+9090),8706,8707,8708(3910+4010+5010+6010+9310+9410),8716(2000),8711,87141,7315112]。
(二)五類輕工產品包括:自行車、鐘表、照明器具、鞋、陶瓷。
(三)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執行。具體實施時間按“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上注明的海關離境日期為準。對1998年7月1日至本通知文到達之日起以前已出口并已辦妥退稅手續的上述產品,可不作調整;其他雖已出口尚未辦理退稅手續的上述產品,一律按本通知規定的出口退稅率執行。
*自1998年9月1日起,鉛、鋅、鋁的退稅率調為11%(國稅發[1998]152號)對出口企業委托加工出口貨物的加工費應按出口貨物所對應的退稅率辦理退稅(財稅字[1998]116號)。
*自1999年1月1日起,機械及設備、電器及電子產品、運輸工具、儀器儀表等四大類機電產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7%,農機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3%;紡織原料及其制品、鐘表、鞋、陶瓷、鋼材及其制品、水泥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3%;有機化工原料、無機化工原料、涂料、染料、顏料、橡膠制品、玩具及運動用品、塑料制品、旅行用品及箱包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1%;將目前執行6%退稅率的產品稅率提高到9%;農產品的出口遲稅率提高到5%(財稅字[1999]17號)。
●出口貨物應退消費稅的稅率
出口貨物消費稅的稅率為消費稅稅目稅率表中的貨物稅率。
●出口企業申請退稅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發票上注明的征稅率與國家稅務總局發的《出口貨物退稅稅率對照表》規定的征稅率不適應的,須按下列規定處理(國稅發[1996]151號)。
(一)屬于國家禁止出口和規定不征稅及免稅貨物,凡《出口貨物退稅稅率對照表》規定的退稅率為零的,無論企業申報退稅有無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務機關均不得辦理退稅。
(二)其貨物如屑于農產品,按《出口貨物退稅稅率對照表》規定的退稅率為3%的,若企業提供的有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征稅率為17%,仍按3%辦理退稅;其貨物如屬于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的工業產品且《出口貨物退稅稅率對照表》規定的退稅率為6%的,若企業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征稅率為13%,須選擇3%的退稅率;其貨物如屬于按17%征稅的一般工業品且規定的退稅率有調高,若企業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征稅稅率為13%,須按6%計算退稅。
●不同退稅率的貨物應分別核算和申報,凡劃分不清適用退稅率的,一律從低適用退稅率(國稅發[1994]031號)。
●出口貨物退稅率變動時,具體實施時間按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上注明的出口貨物報關離境的當天日期為準(見上述退稅率調整的文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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