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項目購買國產設備退稅政策具體范圍調整解讀
外商投資項目購買國產設備實行退稅政策以來,一些相關政策發生了變化。為了更好地執行外商投資項目購買國產設備退稅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關于調整外商投資項目購買國產設備退稅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06]61號),對有關外商投資項目購買國產設備退稅政策的具體范圍作出調整。通知強調,過去的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從2006年5月10日起,一律以本通知為準。
一、具體范圍調整的主要背景為鼓勵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國產設備,明確職責和操作程序,依法規范運作,1999年9月20日,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并發布《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退稅管理試行辦法》),初步明確了享受國產設備退稅的范圍和條件。規定了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由外商投資企業所在地國家稅務局按規定負責國產設備的登記、退稅、監管、核銷工作。但自外商投資項目購買國產設備實行退稅政策以來,隨著國家產業政策的調整和各地在執行出口退稅政策中反映的一些問題,國家對一些相關政策進行了補充和調整。在此情況下,為了更好地執行外商投資項目購買國產設備退稅政策,國家有必要及時調整有關外商投資項目購買國產設備退稅政策的具體范圍。
二、新政策具體范圍調整內容仔細比較原先政策規定,新政策可以概括為“三個化”。
(一)涉及企業范圍明確具體化根據《退稅管理試行辦法》規定,享受國產設備退稅的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已經辦理稅務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而新政策規定,享受國產設備退稅的企業范圍是指,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外商投資企業和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事交通運輸、開發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從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生產的中外合作企業。 同時,進一步明確了外商投資企業以其分公司(分廠)的名義采購的自用國產設備,由該分公司(分廠)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機關申請辦理退稅。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中外合作油氣田項目,由合作油氣田的作業者、作業機構或作業分公司申請辦理退稅。
此外,新政策特別指出“按規定應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采購的國產設備不實行增值稅退稅政策。”
(二)退稅政策銜接分類規范化《退稅管理試行辦法》及其關后續政策規定,享受退稅的設備范圍:是指符合《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中規定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以及《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的投資項目,在國內采購的設備。對符合上述規定的項目,購貨合同中列名的隨設備購進的部分塑料件、橡膠件、陶瓷件及石化項目用的管材等,也可以退稅。對列入國務院《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在國內采購的設備,不能享受退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具體為:在2002年3月31日前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符合《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中規定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以及《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的投資項目,采購國產設備準予退稅。在2002年4月1日以后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符合原國家計委、原國家經貿委、原外經貿部聯合發布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第21號令)中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的投資項目,采購國產設備準予退稅。
對符合上述規定的項目,購貨合同中列名的隨設備購進的部分塑料件、橡膠件、陶瓷件及石化項目用的管材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可比照國產設備,準予辦理退稅。(1)經有權外經貿部門認定的符合退稅的投資項目;(2)同一投資項目內使用,并在購貨合同上列明;(3)按照財務制度規定,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后形成固定資產;(4)未列入國務院《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
對列入國務院《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在國內采購的設備,不能享受退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而新政策從明確職責和操作程序、依法規范運作的總體指導思想出發,分門別類地對退稅政策銜接問題進行了規范,一是規定“屬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以上兩個目錄簡稱鼓勵類外資目錄)的外商投資項目(簡稱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所采購的國產設備享受增值稅退稅政策。調整鼓勵類外資目錄時,項目采購國產設備實行退稅政策以項目核準時施行的鼓勵類外資目錄為準”。二是明確“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在國內采購的國產設備,凡屬于《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簡稱不予免稅目錄)的,不實行退稅政策。國家調整不予免稅目錄時,設備是否屬于不予免稅目錄范圍以購進國產設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時施行的不予免稅目錄為準”。三是強調“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中的工程項目,若外商投資企業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業承建,外商投資企業可與承建企業簽訂委托購買國產設備協議,其委托由承建企業采購的國產設備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交由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申請辦理退稅”。
(三)國產設備概念趨于明晰化對于國產設備這一概念,《退稅管理試行辦法》等規定為:國產設備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生產的設備。并補充規定“購貨合同中列名的隨設備購進的部分塑料件、橡膠件、陶瓷件及石化項目用的管材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可比照國產設備,準予辦理退稅。(1)經有權外經貿部門認定的符合退稅的投資項目;(2)同一投資項目內使用,并在購貨合同上列明;(3)按照財務制度規定,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后形成固定資產;(4)未列入國務院《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由于概念表述不夠嚴謹,對相關配套件等退稅條件又過于苛刻,這與工作實際有極大的沖突。
新政策對此進行了糾正,規定“本通知所稱國產設備是指,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采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設備,包括按照購貨合同隨設備購進的配套件、備件等”。即國產設備要符合:1、必須是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采購的;2、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且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設備;3、滿足上述條件并按照購貨合同隨設備購進的配套件、備件等,才準予辦理退稅三、幾個需要注意的政策規定1、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已投入的資本金必須達到企業投資各方已到位資本金的25%(含)以上。
2、享受退稅的設備,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一)必須是以貨幣購進的未使用過的國產設備,不包括投資方的實物投資和無形資產投資;(二)必須是在稅務機關核定退稅投資總額內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購進的國產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