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27 08:39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
商業禁止
據了解,近年來,一些擁有核心技術、市場占有率較高的公司與可以掌握核心商業資料的會計人員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情況逐年增多,但是,大多數用人單位在招聘時卻要求會計人員有同行業從業經驗,會計人在遇到這種矛盾時該如何應對?
真要“消失”一年?
北京某大型保險公司財務部副部長林濤今年5月向單位請辭,獲準后,人事部門讓林濤簽署競業禁止協議,按規定,林濤在1年內不能在保險行業內從事相同崗位的工作。
林濤拒絕簽署此協議,并認為自己并非公司管理層人員,沒有掌握公司任何核心商業機密。
對此,公司人事部門主管給出的解釋是:公司的采購供應商、客戶以及員工的收入、薪酬激勵機制等都屬于公司的商業機密,作為財務部副部長的林濤對這些商業機密了然于胸,所以必須簽署協議。
哪種補償才合法?
新《勞動合同法》第23條也有明確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在單位給予競業禁止補償時,勞動者一般會忽略幾個問題。
一方面,競業禁止補償必須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支付,不能約定包含在工資中;另一方面,競業禁止補償金必須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支付,支付周期為每月一次,提前支付、按季度支付等約定均不合法。至于違約金數額的限定,法律未限制,由合同雙方自由約定。
目前仍有不少企業選擇“月工資包含補償金”的方法。對于這種不合法的行為,會計人在簽署勞動合同時要尤為謹慎,“勞動者的價值是在工作中體現的,入職時簽訂的包含在工資中的補償金與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與企業協商的補償金數目相差是很大的,吃虧的往往是勞動者。”
普通會計人簽還是不簽?
曾在某知名消費類電子企業任財務總監的徐明偉表示,盡管離職后與企業簽訂了競業禁止協議,也拿到了協商后的補償金,但在同行業就職優勢明顯的情況下,徐明偉還是在不久后就任了另一家消費類電子企業的財務部負責人。
“原公司可能也沒辦法按照競業禁止協議內容限制會計人再就業,不遵守協議的情況太多了,尤其是崗位并不重要的會計人。”徐明偉表示,不少掌握企業核心技術的高層領導在離職后都無法保證履行協議內容,更何況是普通會計人。
入職時你有與單位簽訂《保密及競業禁止協議書》嗎?
雙方權利義務履行的如何?
對于會計行業商業禁止的實際效用你又有何感想呢?
歡迎大家進入今日的話題——就這樣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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