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也需繳城建稅和教育費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進一步統一稅制、公平稅負,創造平等競爭的外部環境,根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國務院決定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適用國務院1985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和1986年發布的《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1985年及1986年以來國務院及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發布的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法規、規章、政策同時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
凡與本通知相抵觸的各項規定同時廢止。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christ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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