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假冒品牌手機 如何得到合理賠償
[案例]消費者常靜于2004年6月28日購買了一部“諾基亞”7250手機,當時經銷商告知常靜充電方法并要求按說明書操作。常靜回家后就按經售商的告知及說明書充電,但不到3個小時手機就發生了爆炸。次日常靜找到經銷商要求賠償手機及其他損失,經銷商就把消費者推到諾基亞客戶服務中心,常靜又找到諾基亞客戶服務中心要求賠償,客戶服務中心即派專業檢測工作人員進行檢測,經拍照檢測,現場作出口頭報告,說明爆炸是因假電池和贈送的充電器無法將220V電壓變壓的原因所致,讓消費者繼續找經銷商處理此事。幾經周折,經銷商終于留下了爆毀的手機殘渣,并口頭承諾等查明原因后賠償損失。但在幾天沒有音訊的情況下,常靜只好再去找經銷商論理,此時經銷商終于同意更換一部同一型號正版手機及電池和充電器,消費者一再強調要求是正版手機和電池及充電器,而經銷商說保證是正版不信可以檢測。問題雖然解決了,可經銷商態度惡劣。消費者對換回的手機仍覺得不可信,就將手機等附件送到省進出口商檢部門檢測,檢測證明手機和電池、充電器仍是假冒偽劣商品。
常靜為了討回公道,冒著酷暑,從武昌到漢口、來回奔波車費都花了200多元,又耽誤了工作,經濟及身心造成了嚴重的傷害。常靜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到省消委投訴,要求經銷商當面賠禮道歉,加賠賠償手機等購置費及路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常靜的要求合理嗎?
[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因商家出售假冒手機而引起的消費糾紛。其所揭示的法律問題主要是:經營者應承擔欺詐行為的法律責任。
《消法》第8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断ā返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格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遵守公平誠信原則,保證商品的質量是經營者應當遵循的最基本義務。本案中,常靜所購買的手機及附件以及后來更換的手機及附件,均通過有關單位和部門鑒定,結果表明是假冒商品,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經營者理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經營者明知該手機是假冒商品卻以假充真,使消費者誤認為是“正牌”貨而購買,經營者有明顯的欺詐行為,消費者常靜要求經營者雙倍賠償及賠付誤工費、交通費符合法律規定,理由充分,要求合理合法。關于賠償精神損失費,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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