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頒布新規簡化壽險產品報送和備案程序
為了配合《人身保險產品審批和備案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4]6號)及《關于<人身保險產品審批和備案管理辦法>若干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04]76號)的施行,規范北京市人身保險產品的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壽險公司不再向我局報送產品審批和備案材料,但人身保險產品的銷售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要求。銷售的人身保險產品須經中國保監會審批或備案。
二、保險公司的產品組合銷售計劃無需報送我局,但是保險公司在組合產品時不得改變各產品的保險責任、除外責任、保險期間、費率和現金價值,如有改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總公司向中國保監會申報產品審批或者備案。
三、對于各壽險公司在京銷售的人身保險產品,保險公司應當在不遲于銷售后7日內向我局報送開辦產品目錄等信息,具體格式如下:
公司名稱 文號 條款名稱 產品類型 開辦時間
注:以上各項內容應當與《人身保險產品審批申請表》的內容一致
四、各壽險公司應當在每年3月15日前向我局報送產品總結材料,總結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上一年度在售產品的業務報告,包括保費收入情況、賠付情況和退保情況;
(二)上一年度因產品條款引發的投訴及典型的訴訟案例;
(三)上一年度停辦產品的名單及停辦原因;
(四)北京保監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五、各壽險公司應當加強對人身保險產品條款與宣傳的管理,出現重大問題時,應當及時向我局報告。
六、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我局此前下發的文件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一、各壽險公司不再向我局報送產品審批和備案材料,但人身保險產品的銷售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要求。銷售的人身保險產品須經中國保監會審批或備案。
二、保險公司的產品組合銷售計劃無需報送我局,但是保險公司在組合產品時不得改變各產品的保險責任、除外責任、保險期間、費率和現金價值,如有改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總公司向中國保監會申報產品審批或者備案。
三、對于各壽險公司在京銷售的人身保險產品,保險公司應當在不遲于銷售后7日內向我局報送開辦產品目錄等信息,具體格式如下:
公司名稱 文號 條款名稱 產品類型 開辦時間
注:以上各項內容應當與《人身保險產品審批申請表》的內容一致
四、各壽險公司應當在每年3月15日前向我局報送產品總結材料,總結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上一年度在售產品的業務報告,包括保費收入情況、賠付情況和退保情況;
(二)上一年度因產品條款引發的投訴及典型的訴訟案例;
(三)上一年度停辦產品的名單及停辦原因;
(四)北京保監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五、各壽險公司應當加強對人身保險產品條款與宣傳的管理,出現重大問題時,應當及時向我局報告。
六、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我局此前下發的文件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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