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公司2008年度匯算時一筆資產損失未及時申報,是否可以在2009年度匯算時補申報并稅前扣除?
【解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2號)規定,企業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發生,按當時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符合資產損失確認條件的損失,在當年因為各種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結轉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和《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追補確認在該項資產損失發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變該項資產損失發生的所屬年度。
因此,貴公司2008年度發生并按規定應在2008年度確認的資產損失,不能結轉到2009年度匯算時補申報并稅前扣除,而應聯系主管稅務機關調查核實,如符合規定可追補確認在2008年度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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