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56號文件發布以來,在我部統一布署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的重視支持下,全國各地掀起了制定發布實施意見,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加快發展的熱潮。截至目前,已有湖北、青海、四川、山西、福建、云南、河北、河南、山東、江西、海南、吉林、重慶、寧夏、遼寧、安徽等1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布了本地區貫徹落實國辦56號文件的實施意見,其他大部分地區也已完成起草工作,有的已進入發文程序。
以上各地區在制定發布實施意見過程中,不是簡單的轉發國辦56號文件,而是十分注重因地制宜,緊密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注冊會計師行業發展現狀,突出地方特色和扶持政策的可操作性,創造性地貫徹落實國辦56號文件。根據王軍副部長重要指示精神,我們對16省(自治區、直轄市)已經推出的扶持政策和措施作了分類梳理和匯總分析,從中歸納出5大類60項措施(見附表)。這5大類政策措施是16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的,符合國辦56號文件的具體要求,順應注冊會計師行業的期盼和呼聲,得到了廣大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的歡迎和好評。希望其他各地區認真學習研究、參考借鑒,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推出更多、更實的政策措施;同時,希望已經發布實施意見的16省(自治區、直轄市),本著一件一件抓落實,一項一項見實效的要求,發揚攻堅克難、連續作戰的精神,切實把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以新的更大業績推動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加快發展、跨越發展!
附件:16省(區、市)5大類60項措施概覽
措施類別 | 序號 | 具體措施 | 地區 |
一、 擴展會計師事務所執業領域 | 1 | 落實《公司法》法定審計要求,確保公司制企業接受注冊會計師年度審計 | 湖北 青海 四川 山西 福建 云南 河北 河南 山東 吉林 重慶 寧夏 海南 江西 遼寧 安徽 |
2 | 將省內各醫療衛生機構的財務會計報表納入注冊會計師審計范圍 | 湖北 青海 四川 山西 福建 云南 河北 河南 山東 吉林 重慶 寧夏 海南 江西 遼寧 安徽 | |
3 | 將省內大中專院校財務報表納入注冊會計師審計范圍 | 湖北 青海 四川 山西 福建 云南 河北 河南 山東 吉林 重慶 寧夏 海南 江西 遼寧 安徽 | |
4 | 將職業教育機構、學會、研究會、基金會納入注冊會計師審計范圍 | 山西 | |
5 | 將住房公積金、慈善機構和社會團體等非營利組織的財務報表納入審計范圍 | 福建 | |
6 | 推動注冊會計師順利開展涉稅鑒證業務 | 福建 山西 | |
7 | 推動注冊會計師從事企事業單位內部控制管理咨詢和審計服務 | 湖北 青海 四川 山西 福建 云南 河北 河南 山東 吉林 重慶 寧夏 海南 江西 遼寧 安徽 | |
8 | 推動事務所從事并購重組、資信調查、專項審計、業績評價、司法會計鑒定、投資決策等專業服務 | 湖北 青海 四川 山西 福建 云南 河北 河南 山東 吉林 重慶 寧夏 海南 江西 遼寧 安徽 | |
9 | 推動事務所擴大代理記賬、稅務代理、外包業務、IT支持、個人理財、社區事業等服務 | 湖北 青海 四川 山西 福建 云南 河北 河南 山東 吉林 重慶 寧夏 海南 江西 遼寧 安徽 | |
10 | 支持事務所從事“村賬鄉管”代理記賬 | 湖北 青海 四川 山西 福建 云南 河北 河南 山東 吉林 重慶 寧夏 海南 江西 遼寧 安徽 | |
11 | 鼓勵事務所開展境外服務 | 河南 云南 福建 | |
12 | 加大政府部門對注冊會計師服務的購買力度 | 湖北 青海 四川 山西 福建 云南 河北 河南 山東 吉林 重慶 寧夏 海南 江西 遼寧 安徽 | |
13 | 將財政性資金投入的工程決算納入注冊會計師審計范圍 | 重慶 | |
14 | 將可以社會化的政府審計項目委托注冊會計師執行 | 重慶 | |
15 | 要求財政、工商、稅務、民政、教育、衛生等相關部門協調配合,支持事務所擴大業務領域 | 湖北 青海 四川 山西 福建 云南 河北 河南 山東 吉林 重慶 寧夏 海南 江西 遼寧 安徽 | |
16 | 構建有利于事務所開拓市場的政策法律環境 | 海南 | |
二、 加大會計師事務所專項扶持力度 | 1 | 對進入全國百強行列的本地事務所由財政專項資金進行獎勵 | 福建 |
2 | 多渠道籌措資金支持事務所信息化建設 | 山東 云南 | |
3 | 落實行業稅收優惠政策 | 云南 | |
4 | 建立注冊會計師行業發展基金 | 云南 | |
5 | 利用本省促進現代服務發展資金對事務所做大做強、人才培養進行扶持 | 遼寧 | |
三、 優化行業執業環境 | 1 | 切實打破行政壁壘、業務限制和地方保護主義 | 福建 河北 河南 湖北 青海 四川 江西 云南 遼寧 安徽 |
2 | 嚴禁指定業務、索取回扣等不當行為 | 福建 河南 湖北 青海 | |
3 | 加強監管部門協調,避免多頭監管和重復檢查 | 湖北 青海 四川 山西 福建 云南 河北 河南 山東 吉林 重慶 寧夏 海南 江西 遼寧 安徽 | |
4 | 完善法制建設,提供制度保障 | 湖北 青海 四川 山西 福建 云南 河北 河南 山東 吉林 重慶 寧夏 海南 江西 遼寧 安徽 | |
5 | 開展執業環境專項治理工作,依法查處相關違規違紀行為 | 海南 | |
6 | 推廣行業從業人員誠信宣誓制度和誠信公約制度 | 福建 海南 河北 河南 | |
7 | 促進會計師事務所合伙文化建設 | 福建 河北 河南 湖北 青海 山西 云南 | |
8 | 加強會計師事務所誠信建設 | 湖北 青海 四川 山西 福建 云南 河北 河南 山東 吉林 重慶 寧夏 海南 江西 遼寧 安徽 | |
9 | 支持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創新 | 湖北 青海 四川 山西 福建 云南 河北 河南 山東 吉林 重慶 寧夏 海南 江西 遼寧 安徽 | |
10 | 建立健全行業黨建工作機制 | 湖北 青海 四川 山西 福建 云南 河北 河南 山東 吉林 重慶 寧夏 海南 江西 遼寧 安徽 | |
11 | 加大行業正面宣傳力度 | 福建 海南 河北 湖北 青海 山東 | |
12 | 加強行業自律 | 湖北 青海 四川 山西 福建 云南 河北 河南 山東 吉林 重慶 寧夏 海南 江西 遼寧 安徽 | |
13 | 加強協會自身建設 | 湖北 青海 四川 山西 福建 云南 河北 河南 山東 吉林 重慶 寧夏 海南 江西 遼寧 安徽 | |
四、 加強行業人才建設 | 1 | 制定注冊會計師領軍人才培養規劃 | 福建 海南 河北 河南 山東 |
2 | 建立人才培養專項基金 | 福建 海南 河北 湖北 吉林 | |
3 | 加強注冊會計師行業人才交流 | 福建 海南 河北 | |
4 | 抓好行業后備人才的培養工作 | 海南 河南 山東 | |
5 | 加強對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股東)的管理技能專項培訓 | 海南 | |
6 | 促進注冊會計師人才引進與合理流動 | 海南 河北 河南 | |
7 | 進一步優化合伙人進入和退出制度 | 河南 云南 | |
8 | 建立健全注冊會計師權益保障制度 | 青海 | |
9 | 積極探索與高等院校建立訂單式人才培養協作機制,建立會計專業大學生實習基地 | 青海 | |
10 | 建立省級注冊會計師行業人才庫 | 山東 | |
五、 強化行業行政管理 | 1 | 嚴格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管理,制定新的收費辦法和收費標準 | 湖北 青海 四川 山西 福建 云南 河北 河南 山東 吉林 重慶 寧夏 海南 江西 遼寧 安徽 |
2 | 建立會計師事務所的綜合評價體系 | 福建 海南 河南 山東 | |
3 | 完善日常監督工作 | 海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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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做好注冊會計師行業信息披露工作,增加執業行為透明度,提高行業公信力 | 海南 | |
5 | 規范經濟類中介市場秩序 | 河南 | |
6 | 建立會計師事務所分級監管制度 | 福建 海南 福建 湖北 山東 云南 | |
7 | 加強行政許可管理,嚴格市場準入 | 福建 海南 河南 湖北 青海 山東 寧夏 江西 云南 山西 | |
8 | 引導會計師事務所加強分所管理 | 山西 河北 | |
9 | 加強對省注冊會計師協會的業務指導 | 海南 云南 | |
10 | 研究探索會計師事務所信用評級制度 | 海南 河南 | |
11 | 提高監管隊伍素質,建立專、兼職相結合的高水平監管隊伍 | 海南 | |
12 | 繼續完善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鑒證業務報告實行粘貼防偽標識的管理辦法 | 湖北 | |
13 | 建立會計師事務所分級管理制度 | 湖北 | |
14 | 加強行政領導,明確職責任務 | 青海 福建 海南 河南 湖北 山東 | |
15 | 完善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體系 | 福建 河北 湖北 青海 | |
16 | 推行招標方式擇優選擇會計師事務所提供鑒證或審計服務 | 海南 四川 江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