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定標準:高級統計師須系統地掌握統計理論和專業知識,了解本專業及相關領域國內外的現狀及研究發展趨勢;熟悉有關法律法規,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豐富的統計工作經驗,能夠運用理論指導工作實踐,解決統計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有重要價值的改革意見,工作業績顯著;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進行統計分析和預測,開展統計科學理論研究,發表有較高學術水平的統計論文、著作或統計分析報告;有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和指導統計師工作的能力;熟練運用外語獲取信息和進行學術交流;堅持依法統計、實事求是,恪守職業道德。
第一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我省從事統計專業工作的在職在崗專業人員。
第二條 思想政治條件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貫徹執行《統計法》,堅持實事求是,恪守職業道德。任現職期間,考核稱職以上。
任現職期間,出現如下情況之一,在規定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單位通報批評者,延遲一年申報。
(二)在工作中違反《統計法》、弄虛作假等方面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延遲2年申報。
(三)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者,延遲三年申報。
第三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得博士學位,取得統計師資格后,受聘統計師職務兩年以上。
(二)獲大學本科畢業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統計師資格后,受聘統計師職務五年以上。
(三)大學專科畢業,從事本專業工作二十年以上,取得統計師資格后,受聘統計師職務五年以上。
第四條 外語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掌握一門外語。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命題考試,成績符合規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外語:
1.獲得博士學位。
2.任現職期間公派出國留學或工作,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并在國外學習或工作一年以上。
第五條 繼續教育條件
任現職期間,按照《廣東省科學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要求,結合統計工作需要,參加以新知識、新技術和新理論為主要內容的繼續教育,達到所規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繼續教育的有效證明。
第六條 專業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獨立或作為主要參加者,設計省級一項或市(廳、局)級兩項以上綜合性、常規性的統計調查方案。
(二)曾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者,組織實施省級兩項以上或市級三項以上的較大規模的專項調查;或在縣級機構、大中型企業中主持組織實施國家及上級下達的各項統計調查。
(三)曾作為主要參加者,設計、編輯全省統計數據匯編等統計資料兩本(兩年)以上;或主持設計、編輯市級同類統計資料三本(三年)以上;或主持設計、編輯縣級機構、大中型企業同類統計資料四本(四年)以上。
(四)獨立或作為主要參加者承擔過國家或省下達的一項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廳、局)下達的兩項以上社會、經濟、統計課題研究,并寫出有較高學術水平的研究報告。
(五)曾擔任大專院校課程的授課或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培訓,系統地講授一門統計專業大專以上水平課程;或作為主要參加者編寫大中型統計教材或統計干部培訓講義五萬字以上并被采用。
第七條 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圓滿完成任務,工作成績突出,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組織、指導本單位、本專業的統計工作中,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統計方法,出色地完成各項任務,使本單位、本專業的工作獲得省(部)級三等獎以上或市(廳、局)級二等獎以上的獎勵。
(二)主持或作為主要成員,制定市(廳、局)級以上的統計調查方案,其方案具有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而被市級以上政府及有關部門采納。
(三)主持或作為主要成員組織實施一個地區、一個部門的重大統計調查項目,取得較好效果,并獲市(廳、局)級以上的獎勵。
(四)主持或作為主要成員,設計、編輯出版專業、本地區或本部門大型統計資料匯編,獲得較好評價,并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須有市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簽認的材料)。
(五)課題研究成果或統計分析報告獲得省(部)級二等獎以上或市(廳、局)級一等獎一項,或省(部)級三等獎或市(廳、局)級一、二等獎兩項的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六)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進行深入調查和綜合分析,提出的建議和措施得到縣以上政府或市以上業務主管部門的高度評價并被采納。
第八條 論文、著作條件
任現職期間,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高水平的學術論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編輯者),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出版本專業的著作一部以及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發表論文一篇。
(二)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發表統計論文或統計分析報告兩篇。
(三)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發表論文一篇,以及在國際或全國學術會議宣讀論文一篇或在省級學術會議宣讀并獲獎的論文兩篇。
(四)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發表論文一篇,以及在統計調查研究和預測中,撰寫有較高水平的統計論文或統計分析報告兩篇。
第九條 破格申報條件
雖不具備第三條規定的學歷,但取得統計師資格后,受聘統計師職務五年以上;或具備第三條規定的學歷(學位),取得統計師資格后,受聘統計師職務三年以上。確有真才實學,貢獻突出,任現職期間,并具備下列條件之兩項者,可不受第三條的限制,但需參加晉升答辯。
(一)作為主要成員主持一個地區(或部門)的統計工作或參與設計(或組織實施)大型的統計調查方案,成績顯著,獲得兩項以上市(廳、局)級一等獎或省(部)級二等獎以上或國家統計局三等獎以上的獎勵。
(二)撰寫的統計論文、分析報告被評為市(廳、局)級一等獎或省(部)級二等獎以上或國家統計局三等獎以上優秀論文獎兩項以上,或提出的建議、見解被市級以上政府或業務主管部門采納,并體現出明顯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三)獲全省統計系統先進工作者稱號兩次,或獲全國統計系統先進工作者稱號。
第十條 附則
(一)凡符合上述條件,提交第二、三(或九)、四、五、六、七、八條規定的材料者,可申報高級統計師資格,并按規定程序送評。否則,各級人事(職改)部門不予受理,評委會不予評審。
(二)申報人必須提交的材料要求,及本資格條件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1.申報人必須提交下列材料:
(1)按要求填好的《廣東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簡稱《評審表》下同)一份。
(2)《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人基本情況及評審登記表》一式二十份(一份原件,其余可復印)。
(3)對照條件第一條,將申報的專業準確地填在《評審表》相應欄目上(在申報資格名稱前冠以專業名稱)。
(4)對照條件第二條,考核結果填入《評審表》內相應的欄目上。
(5)對照第三條,必須提交學歷(或學位)證書、資格證書、任職聘書的復印件(復印件須經單位審核、蓋章,經辦人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6)對照第四條,必須提交全國或全省統一命題外語考試有效期內的成績通知單或合格證書(原件),或免試的證明材料。
(7)對照第五條,提交繼續教育有效證書(原件)。
(8)對照第六條規定條件,填入《評審表》相應欄目。
(9)對照第七條,提交業績成果證件、證明及輔助證明材料(既業績成果的原材料),若是獲獎項目應清楚寫明等次,復印件單位要審核蓋章。
(10)對照第八條要求,提交規定數量的論文、著作或實例材料(論文、著作或實例材料要提交原件)。
(11)屬破格申報的,另需提交破格申報申請書及單位推薦破格申報意見書一份。
2.本資格條件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如“稱職以上”含“稱職”。
(2)“重大的”是指統計活動中大型統計調查方案的設計、實施、組織制度方法的試點,提出具有全面指導意義或解決實際問題的建議。
(3)“有價值的”是指科研成果、統計專著、統計分析報告、統計制度方法等收到有關部門的肯定或采納。
(4)“主要參加者”是指主編或主要執筆人。
(5)“主持”是指統計部門或分管統計業務的負責人(不包括黨政主要領導人)和科研、調查項目設計、實施的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