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審計專業隊伍建設,提高審計人員素質,客觀、公正地評價和選拔人才,進一步調動審計專業人員工作積極性,更好地履行憲法賦予的審計監督職責,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分為初級資格考試和審計師資格考試。考試制度實行后,不再進行相應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
第三條 按本規定通過全國統一考試獲得資格的人員,表明其已具備擔任相應審計專業職務的水平和能力,獲得的資格不與工資待遇掛鉤。所在單位可根據崗位需要,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從獲得資格的人員中擇優聘任。
現已評聘原專業職務的人員,經考核合格,可按規定續聘原專業職務。晉升專業職務時,應按本規定參加相應的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第四條 參加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及有關財經法規和制度,遵守職業道德,無嚴重違紀行為;
2.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
3.在審計崗位工作。
第五條 參加初級資格考試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四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高中以上學歷。
第六條 參加審計師資格考試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四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大學專科畢業后,從事審計、財經工作滿六年;
2.大學本科畢業后,從事審計、財經工作滿四年;
3.獲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從事審計、財經工作滿二年;
4.獲碩士學位后,從事審計、財經工作滿一年;
5.獲博士學位。
第七條 參加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單位審查批準,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經資格審查合格,領取準考證,考生憑準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第八條 資格考試由審計署和人事部共同負責。審計署負責擬考試科目、編寫考試大綱和考試命題,統一規劃并組織或授權組織考前培訓等工作。培訓工作必須按照考、培分開、自愿參加的原則進行。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試題,確定考試合格標準,并會同審計署對考試進行監督指導。
各地的考試工作由人事(職改)部門和審計部門共同負責,具體分工按“三定”方案規定的職責確定。
第九條 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合格者授予相應的《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資格證書由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審計署聯合頒發,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十條 對偽造學歷、資歷或考試作弊、騙取資格證書的人員,發證機關應取消其資格,收回證書。
第十一條 審計師資格其外語要求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單位。
第十三條 本規定按第八條的分工,分別由人事部和審計署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4月20日由審計署、人事部聯合發布的《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同時廢止。